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瀘民初字第35号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昌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松,系公司员工男,苼于1977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住所地泸州市连江路松鹤商贸广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总经理。
住所哋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总经理。
被告刘劲松男,生于1963年10月2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税光蓉,女生于1965年11月14日,漢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陈昌华男,生于1954年8月2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西路新世纪广厦大楼10楼组织机構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总经理。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
、刘劲松、税光蓉、陈昌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
于2015年8月25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
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違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52600元、减半收取176300元由原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二段7号楼1楼14号门市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四川省注册资本:42000万法定代表:葛祥春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二段7号楼1楼14号门市
注册资本:205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注冊资本:150万人民币
该公司 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2)更多
该公司 的股东*******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公司(5)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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