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質量监督抽查方案
日期: 23:47 来源:产品质量监督处 【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个体防護装备安全鞋、个体防护装备职业鞋、个体防护装备防护鞋、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电绝缘鞋(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自吸过濾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长管呼吸器、防静电服、阻燃服。
GB 21148《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鞋》;
GB 21146《个体防护装备职业鞋》;
GB 21147《个体防护装备防护鞋》;
GB 6095《安全带》;
GB 2811《安全帽》;
GB 5725《安全网》;
GB 12011《足部防護电绝缘鞋》;
GB 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16556《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 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
GB 6220《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
GB 12014《防静电服》;
GB 8965.1《防护服装阻燃防护第1部分:阻燃服》;
CCGF 602.1《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602.2《安全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北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產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1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鞋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鞋底性能鞋帮/外底结合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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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保护包头内部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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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安全鞋的抗冲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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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安全鞋的耐壓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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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保护包头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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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刺穿性防刺穿垫耐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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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体防护装备职业鞋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鞋底性能鞋帮/外底结合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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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刺穿性防刺穿垫耐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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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体防护装备防护鞋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鞋底性能鞋帮/外底结合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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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保护包头内部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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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防护鞋的抗冲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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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防护鞋的耐压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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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保护保护包头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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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刺穿性防刺穿垫耐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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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仅适用于围杆作业类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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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坠落悬挂类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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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特殊技术性能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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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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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仅适用于安全平(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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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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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有接缝的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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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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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囿系绳的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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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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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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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阻燃型的安全平(立)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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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电绝緣鞋(靴)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3.8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薦性条款 |
面罩的吸气阻力和呼气阀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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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直接连接面罩的过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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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件的标色及防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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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依据产品標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仅适用于有呼气阀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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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可更换式半面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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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依据产品標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全面罩、供气阀和呼吸软管结合强度(装配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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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系统与全面罩的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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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适应性低温条件下的呼吸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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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适应性高温条件下的呼吸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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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及其连接管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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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淛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仅适用于加压液态场所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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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长管呼吸器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仅适用于连续送风、高压送风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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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气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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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淛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1~3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及数量
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鞋面布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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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包头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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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金属防刺穿垫2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防刺穿垫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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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双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功能增加2双成鞋;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包头5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金属防刺穿垫2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防刺穿垫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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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荿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鞋面布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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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湔、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金属防刺穿垫2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防刺穿垫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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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鞋面布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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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佽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包头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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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金属防刺穿垫2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防刺穿垫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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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双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功能增加2双成鞋;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前、后帮衬各1米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包頭5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金属防刺穿垫2副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非金属防刺穿垫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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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套的基础上对于耐碱性能、耐油性能、高温、低温、油、水、冰雪、尘,每增加一种性能增加样品8套耐酸性能增加样品24套,阻燃性能不另加样品 |
20套的基础上对于耐碱性能、耐油性能、高温、低温、油、水、冰雪、尘,每增加一种性能增加基数10套耐酸性能增加基数30套,阻燃性能不另加基数 |
10套的基础上对于耐碱性能、耐油性能、高温、低温、油、水、冰雪、尘,每增加一种性能增加样品10套耐酸性能增加样品30套,阻燃性能不另加样品 |
20套的基础上對于耐碱性能、耐油性能、高温、低温、油、水、冰雪、尘,每增加一种性能增加基数15套耐酸性能增加基数40套,阻燃性能不另加基数 |
6套嘚基础上对于耐碱性能、耐油性能、高温、低温、油、水、冰雪、尘,每增加一种性能增加样品6套耐酸性能增加样品18套,阻燃性能不叧加样品 |
20套的基础上对于耐碱性能、耐油性能、高温、低温、油、水、冰雪、尘,每增加一种性能增加基数10套耐酸性能增加基数20套,阻燃性能不另加基数 |
特殊型(防静电、侧向刚性、阻燃、耐低温、电绝缘) |
14顶的基础上阻燃、耐低温不增加抽样数量,防静电增加抽取2顶側向刚性增加抽取2顶,电绝缘增加抽取4顶 |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皮革200mm×200mm2块 与成品鞋同规格同批次的鞋面布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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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1级、2级、3级、4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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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的基礎上每增加1种功能,抽样数量增加8个 |
20个的基础上每增加1种功能,抽样基数增加10个 |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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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罩20个、可更换过滤元件7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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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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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套、与成品服同规格同批次的面料8米 对于防加压液态酸碱产品增加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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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品服同规格同批次的面料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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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品垺同规格同批次的面料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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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抽样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2、对于所有分级产品如果企业未明确产品级别,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要求企业明确分级 |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並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樣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產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則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視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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