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限额标准新出台的“强监管”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大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政监察队伍管理,倒逼执法责任落实突出水行政执法监管实效,近日海河水利委员会深入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对现有沝政监察制度进行重新梳理结合实际制定修订了《海委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巡查制度》等5项水政监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了原有3项制度保留了3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提高了制度的刚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努力让制度“长牙”成为強监管最有力的抓手。 

本次对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制度进行集中梳理是海河水利委员会党组深入贯彻“十六字治水思路”,落实強监管主调的一记硬招旨在顺应国家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的新形势以及水利部对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满足当前海河水利委员会各级水政监察队伍面向流域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迫切需要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海河水利委员会通过梳理分析现有9项沝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确定了重点对执法巡查、执法办案、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工作考核、执法信息化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度开展制定或修订工作,最终印发了《海委水行政执法办案制度》《海委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巡查制度》《海委水政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海委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海委水政执法巡查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制度同时废止原有的《海委水行政执法统计与档案管理办法》《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海委水政监察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等3项制度,保留《海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海委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海委水政监察装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和完善,为下一步海河水利委员会各项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提供了更加系统完备的制度依据体现了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嘚努力探索和实践,将支撑保障海河流域“水利行业强监管”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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