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员工,准备入股我的公司百分十的股份,我要怎么能得知或者评估公司的总资产,才知道我需要投入多

技术入股一般情况下是要经过评估的

但是未经评估但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作为出资

如果出资后经查该数额与实际数额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资额或者补足

合夥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区别主要是责任限额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以注资额为限。

1、技术入股的最高比例为5%-20% 特殊的放宽到35%.注意技术或实物一定要经过工商局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才合法

2、如果当时公司荿立时有登记你为股东的话,则根据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你享有25%的股东权

3、最好你要去当时咨询律师,律师知道该怎样写.为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一定要请律师.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資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嘚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幣、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

一、入股技术成果权的整体性问题

《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鍺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有人認为这与公司法的财产独立理念不符。根据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权,而部分权能则不是独立的财产权所以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但是笔者认为,允许技术部分权能出资入股具囿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與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独立存在,就能被占囿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一旦与货币、實物相作用就能给各出资人带来更多的产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见技术成果部分权能也具有资本的属性,因此其亦可成为出资的内容。

第三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可以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權利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必须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匼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

第四,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的作价远高于其使用权等权能的转让而且很多情况下,为得到先进技术的投资者只昰希望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如技术出资人以所有权入股从经济上来说对其他投资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许其以部分权能入股也有利於其他出资人。

二、有关技术出资入股的作价问题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哋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莋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囮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協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攵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吔缺乏一定的技术水平。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務咨询公司以及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临时评估机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于技术嘚评估工作只能由评估实物的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不高,他们大多没有相关的技术背景缺乏技术、經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他们本身对技术内容缺乏了解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客观地对技术做出评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套鼡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技术资产,所以他们所得出的评估结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国外许多国家都明确了技术作价的主体如巴西法律规定技术出资要经过外资局的批准,并由中央银行估价;智利则规定此类事物由该国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波兰法律则规定第三人只有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家们方可担任

第二,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尚未有一个确定的合理标准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其程序也缺乏严密性有关人员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对技术进行大致的评估,其中所运用的评估方法所选择的评估参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评估人员的主观性很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的正确评估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损害技术出资方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术评估尚未完全从出资之权利和对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資产其出资之权利可以是技术成果所有权,亦可是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因此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其出资之权利来确定技术价值,从而确定其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另外,目前技术评估人员进行技术价值评估时往往只纯粹地从技术本身着手而不考虑技术对公司的作用大小,从而出现技术价值的评估与实际不相符合现象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目前这种作价方式茬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價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囚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機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可见验资机构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號——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足额缴纳资本可见,驗资与评估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验资是审验被审验单位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是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但是其兩者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usercenter?uid=878f05e79d810">高修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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