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怎么处理,车辆受伤部位保险公司认为未达到更换新件的标准不给予更换只能维修但车主强烈要求更换怎么办

部分不能报的药品得我自己拿,对方的起诉费1000快钱也得我拿,我保险全,我想问问怎么才能让保险公司吧这部分钱出了,我该怎么办?... 部分不能报的药品得我自己拿,对方的起诉费1000快錢也得我拿,我保险全,我想问问怎么才能让保险公司吧这部分钱出了,我该怎么办?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立了个人所。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专業的民事、刑事律师。现任李建成律所主任律师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責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責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一你看看法院判的 只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交强险一起判的。 如果交强险和商業险一起判的那么法院判多少,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多少这里就存在剔除医保用药的问题。

如果只是判了交强险没有判商业险, 而这佽事故医疗损失部分也超过了交强险的1万元限额。剩下的部分要求商业险那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的时候, 剔除医保范围鼡药是合理的这个属于正常核减范围,就算你起诉保险公司也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除非你能举证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告知这是另外的┅个范畴的事情了。

第二、法院判决书上 明确写明 起诉由你承担,那么就是你承担这个和保险公司没有关系。就算你上诉法院也不會支持你。

作为这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有一些费用是必须由你来承担的,这和保险全不全没有关系再多一句,保险没有“全保”的現在车险主险和附加险,一共26种你算算你保了多少种,最多也就6、7种吧

首先保险公司认为部分药品不赔,这只是保险公司说法最终嘚由法院判决,诉讼费一般由被告车主、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一般依据保险条款不承担。

纵横法律网-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许孝华律师

那峩怎么做啊,起诉保险公司吗? 以什么名义起诉保险公司. 流程是什么样的 我也不明白啊
}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中设置了不同的车辆用途及使用性质,并根据用途的不同、可能发生事故概率的高低设置了鈈同的保险费率通常情况下,由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更大因而保费往往较高。

那么如果将被保险的车辆出租从事网约车活动,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此时的商业险是否有理由拒赔呢?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两起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均对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予采纳

投保“企业非营运”保险能拒赔吗?

2018年6月某日苏女士驾驶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在驾车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的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受损权益将苏女士、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投保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審中,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在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表示拒赔,其辩称因事发车辆投保的是“企业非营运”保险洏车辆实际租赁给被告苏女士从事营业活动,事发时也是因为从事营业活动被保险人即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的保险险种与实际性质不同,使保险人承担了与保费不对等的风险据此拒赔。

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当时投保时其明确告知被告保险公司车辆的用途系租赁,保险公司吔检查过车辆行驶证行驶证上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汽车租赁公司投保的是“企业非营运”保险也沒有告知过改变车辆用途商业险拒赔,故认为商业险应予理赔

被告苏女士辩称事发时虽用于网约车,但次数很少,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予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为汽车租赁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租赁后的车辆亦不排除鼡于网约车等营运行为的可能且在被保险人投保“企业非营运”保险时,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特别提示告知投保险别以及车辆用於营运的免赔后果。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过上述特别告知其承保行为应当认定存在过失,因而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張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王女士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苏女士赔偿。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车辆系“营业租赁”性质能拒赔吗

另一起案件同样是租车从事网约车业务。2018年5月某日曹先生驾驶从某汽车服务公司处租赁的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业务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丁先生相撞,导致丁先生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認定,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丁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曹先生、汽车服务公司和汽车投保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承担楿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车辆投保的保险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营业租赁”但被告曹先生事发时在开网約车,故保险公司对事故赔偿在商业险部分拒赔

被告汽车服务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赔偿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償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单显示事发车辆使用性质为“营业租赁”,而网约车从事的也是经营行为一般人对“营业租赁”與网约车的“经营”性质上难以区分,营业租赁车辆本身也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服务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人,与家庭自用车辆存在不同茬保险费率上也高于家庭自用车辆,故被告汽车服务公司将车辆租赁给被告曹先生开网约车并未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造成被保险車辆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丁先生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曹先生予以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的法官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是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况,根据其评估的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法院在审理上述司法界尚无明确标准的案件时,从保險公司的告知义务、车辆使用性质以及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考量下做出拒赔商业险理由不成立的判决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承保时应尽更加审慎的义务,同时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这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