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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6月工作的试用期3个月后轉正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07年12月31日到期后1月份又和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1月29日公司人事部书面形式通知我不和我续簽劳动合同。我说应该有补偿人事部说没有并让我签字说要是有会给我争取的我就签了3次合同。在这工作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平时加班到晚7点半给补助15元周末加班给25元都是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的.和我的工资相差太远我能向劳动仲裁申请要回我的经济补偿和我这三年来的加班费嗎还有额外补偿吗?所要加班时效是规定几年谢谢,急请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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