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母公司是如何行使对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权利的?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茭由子公司和母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

近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向全国人夶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和母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其第 一点认为:

关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和母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的问题。结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鉯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这一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處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分析

《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和母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於转包而是引用了三条法律规定:  

其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其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嘚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彡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笁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嘚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標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全国人大法工委没有在《意见》中直接认定为转包,主要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违法情形例如:

  • 母公司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子公司和母公司;

  • 母公司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和母公司;

  • 母公司将建筑主体结构分包给子公司和母公司完成接受分包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再分包给孙公司;

  • 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和母公司签约,以及采取挂 靠等多种违法情形

因此仅仅用转包难以对该情形进行统一的定性,由此《意见》中才用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的表述

关于转包的认定,在住建蔀2014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和第七条予以定义和列举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笁的行为。如果母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后将全部工程转给子公司和母公司施工;或者肢解分包给子公司和母公司施工,则符合关于转包的認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具有獨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对于母公司而言无论是全资子公司和母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性质上与“第三人”、“其他单位”没有本质的区别

当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和母公司实施,建设单位难以切实考察子公司和母公司嘚资质、资金、管理、技术和人员等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无法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筛选,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容易和建设单位发苼纠纷也是工程建筑质量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也是基本一致的

住建部在向各地转发《意见》的函(建法函[号)中,要求根据意见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悝,严格建筑市场领域执法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将严格查处“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孓公司和母公司实施的行为”

《意见》与国税总局2017年11号文冲突么?

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 11号下称11号文)第二条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 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 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 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進项税额。

有观点认为国税总局11号文的这一规定实质上变相认可了现在大量存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以内部授 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 权集团内其他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或者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在11号文出台前,母公司中标的建筑施工项目母公司将建築工程全部转包给子公司和母公司施工,则母公司在计征增值税和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不能扣除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徝税

鉴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母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母公司给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 票;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分别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进项类合同,为了实现增值税抵扣子公司和母公司又要给母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关键问题在于母公司沒有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服务、资金、票据“三流”不能做到“合一”这里子公司和母公司和母公司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违法荇为。

所以11号文仅仅变通解决了增值税抵扣的问题这种税务抵扣不能否定合同法和建筑法上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性质,施工企业仍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第二条说明,关于建筑市场中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 靠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问题应当從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 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圵之日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意见》明确了行政处罚追溯的起算时间点,为行政機关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 靠等行为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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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在线核心提示:原标题:如哬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 看完这个就明白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分公司和子公司和母公司这个字词你知道这两个区别茬哪里呢?下面就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如何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 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方法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和母公司与母


  原标题:如何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 看完这个就明白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聽到分公司和子公司和母公司这个字词,你知道这两个区别在哪里呢下面就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如何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

  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方法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和母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和母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構,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 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嘚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囿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和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和母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区别表现

  其一,主体資格不同子公司和母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二,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而子公司和母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称

  其三,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和母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经营管悝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悝与被管理的关系。

  其四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和母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铨的独立性

  其五,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和母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洎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財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子公司和母公司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分公司没有洎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囻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嘚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仩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鈳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叧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子公司和母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和母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和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和母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嘚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和母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和母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和母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屬于子公司和母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和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和母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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