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過程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完偿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洪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为172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40元,由原告齐洪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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