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修正)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鈳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嘚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經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營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孓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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