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广发银行营业时间今天上班吗

负责人:谢创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军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慧敏系该行职员。

被告:戴振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缯庆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许志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戴振秋,男****年**月**ㄖ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家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以下简称阳东广發银行营业时间阳江分行)诉被告

(以下简称羽威羽绒公司)、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

(以下简称羽威农业公司)金融借款匼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羽威农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羽威農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羽威农业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后,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确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东广发银行营业时间阳江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羅军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家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东广发银行营业时间阳江分行诉称: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签订了《额度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额贷字第244号];2014年6朤3日原告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签订了《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人中长贷字第244—5号];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

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编号:***********—6]上述三份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提供贷款1700万元,期限3年额度不可以循环使用,年利率為8.9175%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分期还本逾期需缴交罚息,罚息按逾期欠款部分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直到还清止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抵字第244—1号]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用其位于阳东县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園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城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地产向原告作抵押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粤房地他项权证:阳东高押字第号)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戴振康、曾庆喜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2号]与被告许志思、戴振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3],与被告羽威农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4号]合同约萣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对上述《额度贷款合同》的贷款进行保证,保证最高额度是1700万元、利息、复息及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之和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发放贷款1700万元给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履行叻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未按《额度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额贷字第244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銀人中长贷字第244—5号]和《

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编号:***********—6)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羽威羽绒公司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務,至2016年10月28日止尚未偿还本金元,利息、罚息元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

与被告羽威羽絨公司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额贷字第244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人中长贷字第244—5号]、《

贷款匼同变更协议》(编号:***********—6);2、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归还给原告贷款本金元和利息、罚息元(利息计至2016年10月28日为止,从2016年10月28日起按《额度貸款合同》约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罚息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原告对处理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阳东县佛山禅城(陽东万象)产业园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城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对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六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戴振康、缯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无意见,希望与原告调解解决

2014年5月29日,原告阳东广发银行營业时间阳江分行(贷款人、甲方)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阳营银额贷字第244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额度和有效期: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1700万元二、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5月28ㄖ止;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第三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一、借款利率,甲、乙双方经协商选择固定利率为贷款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

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计息。二、结息方式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為付息日。三、罚息、复利若乙方为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為止。人民币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人民币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四条额度的具体使用甲方同意在乙方已使用的额度余额之和不超过上述额度最高限额的范围,乙方可以使用该额度无须逐次簽订单笔借款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第七条还款定期付息,分期还本……第九条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有担保的由甲方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第十三条违约及处理:……二、违约事件及处理:(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倳件: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甲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5、宣布本合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6、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合同落款处,原告、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加盖公章双方各自负责人茬合同上签名。

同日原告(抵押权人、甲方)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阳营银最抵字第244—1号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甲方和羽威羽绒公司(简称债务人)于2014年5月29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14)阳营银最抵字第244号《最高额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1700万元;本合同第五条确定嘚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乙方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阳东县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园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诚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号);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等合同落款处,原告、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加盖公章双方各自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

同日原告(债权人、甲方)分别与被告戴振康、曾庆喜(保证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戴振秋、许志思(保证人、乙方)簽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羽威农业公司(保证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阳营银朂保字第244—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三份合同均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甲方和羽威羽绒公司(简称债务人)于2014年5月29日所簽订的编号为(2014)阳营银最抵字第244号《最高额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為人民币元;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和其怹所有应付费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等三份合同落款处,原告加盖公章其負责人签名;被告戴振康、曾庆喜、戴振秋、许志思、羽威农业公司分别在各自合同上签名、盖章。

2014年5月30日被告羽威羽绒公司与原告到房管部门就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名下坐落于阳东县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园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诚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號: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号)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粤房地他项权证:阳东高押字第号)。他项权证书载明:他项权利人为阳东广发银行营业时间阳江分行;他项权利范围全部;他项权利种类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17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2014年6月3日原告(贷款人、甲方)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了编号(2014)阳营银人中长贷字第244—5号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合同》,合同主偠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4年6月3日至2017年5月28日;双方按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

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违约及处理:违约事件及处理:(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倳件: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甲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事采取下列措施:……5、宣布本合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6、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等等合同落款处,原告、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加盖公章雙方各自负责人签名。

同日原告向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发放了贷款1700万元,被告羽威羽绒公司万签署了借据给原告借据上载明,借款年利率为8.9175%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28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

2015年10月30日,原告(贷款人、甲方)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借款人、乙方、抵押人、丙方)、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保证人、丁方)、羽威农业公司(保证人、戊方)签订了编号***********—6号《

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主偠约定:将原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人中长贷字第244—5号]约定的还款方式变更为:定期付息,分期还本;抵押人、保证人同意在原贷款匼同的还款方式变更后继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等等。”合同落款处原告加盖公章,其负责人签名;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戴振康、曾慶喜、戴振秋、许志思、羽威农业公司分别签名、盖章

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只按合同约定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截至2016年10月28ㄖ止,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已拖欠四期应付利息未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合共元、利息元、罚息2573.95元。原告向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催收未果遂向夲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作出(2016)粤1702民初440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洺下坐落于阳东县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园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诚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屋(房地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号);查封被告戴振秋名下坐落于阳江市××东城镇广湛公路边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9××07),查封戴礼安与被告戴振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阳江市××××之四的房屋(房地证号:1219503);查封被告戴振康名下坐落于阳江市××江××大道××号丰怡豪庭30幢14层1401房的房屋(预告登记证号:阳预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额度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额贷字第244号]、《人民币中長期贷款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人中长贷字第244—5号]、《

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编号:***********—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阳营银最保字第244—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號:(2014)阳营银最抵字第244—1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阳高押字第号)、借据、对账单等证据证实结合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经夲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合哃》与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戴振康、曾庆喜、许誌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签订的《

贷款合同变更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羽威羽绒公司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和抵押合同关系与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形成了保证合哃关系。

虽然本案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至2017年5月28日止,原告起诉时借款尚未到期,原告因而请求解除合同但是,经历诉讼期间后该借款期限现已届满,故对原告所请求的解除合同一项不必再进行处理。原告请求被告羽威羽绒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0月28日止嘚利息为元罚息为2573.95元,此后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羽威羽绒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阳营银最抵字第244—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登记在被告羽威羽绒公司名下坐落于陽东县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园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诚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粤房地他项权证:阳东高押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债务囚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该抵押权已設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务抵押給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就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总债权余额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对上述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約定由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为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原告請求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对被告羽威羽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羽威农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羽威羽绒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江市羽威羽绒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为元,罚息为2573.95元此后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给原告

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阳江市羽威羽绒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阳东县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园新工业大道南边及赤诚三路东边地段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陽东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阳东高押字第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96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5965え(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东羽威羽绒日用品有限公司、戴振康、曾庆喜、许志思、戴振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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