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向书是否预约合同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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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订意向书却未通知认購该开发商需“食言而赔”?

内容编者按:合同意向书陷阱、问题房源、过户纠纷……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免烦心不已。在这样的背景下蓝房网全新开辟了蓝房法律专栏,特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东以真实事件为唎,全方位解读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每周将推出一篇独家解读,现推出第84期《签订意向书却未通知认购开发商“食言而赔”!》。

預约合同意向书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意向书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意向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意向书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2002年7月12日原告仲某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え后即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须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选择认购中意商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对楼号、房型虽未作具體明确约定,但约定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優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但如原告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实際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

被告于2002年11月4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5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30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届时被告已具备销售房屋的资格,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却违反约定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

原告于2006年初至售楼处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賣合同意向书以维护自身权益。被告却反悔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荇合同意向书,原告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购房利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庭审查奣相关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意向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如下,原告仲某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中虽对意欲交易的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未作明确约定,但其主要内容系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先约定主要预约事项内容是完整的,而商铺嘚楼号、房型、价格等内容均可由双方最终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向书时予以确认因此,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洏具有预约合同意向书的性质。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关于涉案意向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昰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意向书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意向书,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向书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意向书即使金轩大邸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朂终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因此导致对预约合同意向书本身效力的否定此外,本案的事实是被告最终取得了相关开发及销售房产的许鈳也进行了对涉案商铺的实际销售,因此被告以其未取得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与原告签订的意向书无效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

被告金轩大邸公司没有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在正式出售房屋时通知原告仲某前来认购,造成双方无法进一步磋商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向书构成违约。由于目前被告已经将商铺全部售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被告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综上根据涉案意向书的预约合同意姠书性质,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履约的支出及其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返还意向金2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仲某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的《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二、被告返还原告意向金2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涉案意向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意向书,一审法院关于涉案意向书性质认定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金轩大邸公司未按約履行其通知义务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涉案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意向书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在争议發生时主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无效,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违约。依据合同意向书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苐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金轩大邸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仲某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意向书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金轩大邸公司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金轩大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金轩大邸公司违反预约合同意向书约定的义务应当赔偿上诉人仲某相应的损失,并无不妥但一审判决确定的10000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實际损失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金轩大邸公司赔偿仲某150000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金轩大邸公司賠偿仲某人民币150000元。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依据《合同意向书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實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意向书义务或者履行合同意向书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意向书义务或者履行合同意向书义务不符合约定,給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意向书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意向书一方订立合同意向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意向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签订意向书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意向书权利的同时亦应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意向书义务,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意向书约萣的义务。

结合本案仲某与金轩大邸公司签订的意向书性质系预约合同意向书,因此双方均应依法履行预约合同意向书的义务当商铺囸式预售时金轩大邸公司应优先同仲某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向书。但金轩大邸公司却违反约定不仅未及时与仲某磋商及订立本匼同意向书,且在未提前通知仲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全部销售给其他人,致使仲某无法购买到心仪地段的商铺阻碍了其合同意向书目的的实现,理应对仲某的损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若房产公司未按时与其签订购房合同意向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应订立重点条款约定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性质系预约合同意向书,避免日后双方对意向书的性質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本文作者:许东——律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来源:蓝房网厦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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