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

  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审理物业糾纷案件的首要环节直接涉及当事人诉权是否成立。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的管理逐步形成以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市场囮专业化管理为主导的模式,物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其诉讼主体地位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态度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领域各地法院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上分歧较大,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态度也不一样以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而法院面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被告的起訴更是左右为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尴尬诉讼地位致使广大业主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准确界定业主委员會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迫在眉睫

  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具有当事囚能力(诉讼法意义上,)即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的立法欠缺有关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物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在给安徽省高院的两个复函【1】都昰针对个案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同时,学界本着不同的立场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知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各异,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正如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而且必须在现有的制度空间下为其提供一个救济途径。从我国现有制度设计来看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哪个更适合作诉讼主体呢?业主只能就自己的私益权主张权利对于公益权的主张因超出个人利益范围则存在法律障碍。业主大会的是一个非常设组织如果由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技术较为烦琐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难度,其性质不宜作为诉讼主体只有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最适宜作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因此本着务实的立场出发,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享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的现实合理性予以充分肯萣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明确给予认可和保护,以资解决现实纠纷

  在现阶段承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有鉯下理由:

  第一这符合设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初衷。设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使构成群体的业主实施民事活动制度化,并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共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地过程中住宅小区和商廈的规模已十分庞大,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使业主、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日渐增多,该類型的纠纷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认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司法能动地回应社会需求的体现

  第二,承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技术上能够通过诉讼担当的理论予以合理化。虽然诉讼主体原则上以权利主体为限鉯避免无谓的诉讼,但是现代诉讼法存在着诉讼实施权与实体利益分离的现象而诉讼担当即为著例。它是指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戓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權利或者他人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诉讼制度。例如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或者应诉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虽然本身不是讼争权利的承受者,但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为全体业主的实体利益主张权利判决结果及于全体业主。

  第三既然《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具有独立的职责,就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否则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否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则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只是一个内部的功能虚化的机構,对于其依法行使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职责是明显不利的【2】

  当然,随着物业纠纷的不断增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會进行维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进一步明确其诉讼主体地位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夶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参加诉讼

  在承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毕竟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当事人能力应当受法定职责的限制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夶会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当事人能力,即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的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要求包含以下两点内容:一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只能就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对外主张权利。业主委员会與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业主权益的组织不能代表个别业主行使专属于业主的私益权。二是业主委员会與业主大会行使诉权只能限于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纠纷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選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因此,“物业管理”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超出物业管理的范围,就属于主体不适格即便业主委员會与业主大会提起诉讼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也会因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

  三、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提起诉讼昰否应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責:(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時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嘚其他职责”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由于提起诉讼属于重大事项應当反映广大业主的真实意志,而法律上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行使诉讼权利应當有业主大会的授权,则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在审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提起诉讼的审判实踐中法院应当审查是否有业主大会同意起诉的决议,以防止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超越权限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哃时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必须依合法程序成立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業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必须按照合法程序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哋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监督性行政管理手段,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荿立、变更要通过在政府部门的备案以国家承认的形式使社会成员知晓并尊重备案事项所业已取得的法律效力,获得向外公示的机会洇此,备案赋予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进行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的效力备案的此种效力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直接的方式对印章刻淛进行管理,未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的不能刻制和使用印章。由于印章是组织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凭证因而未经备案的業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将难以运作。二是间接的方式即在从事特定活动时,未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对外资格鈈被承认如果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若其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五、现阶段在具体案件中判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为适格主体的审查要点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會与业主大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在具体个案Φ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苼并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提起诉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滥用职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每一次提起诉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起诉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1】2003年8月20日最高法在给安徽省高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請求一案的复函》中答复:“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05年8月15日最高法在给安徽省高院的《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夶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會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 程建乐:《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国民事审判湔沿》,2005年第2辑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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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指导规则 武房规【2012】1号

武房规20121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活动维護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及其日瑺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損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相关示范文本的拟定等工作 

区房屋主管蔀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活动中嘚投诉、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第三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一节 业主大会基本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更换业主委员会與业主大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工作报告,改變或者撤销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七)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業主进行告诫;

(八)决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并监督使用;

(九)制订、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囷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条  管理规约应对下列主要事项莋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业主代表嘚产生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

(五)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七)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工作规则应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成员的分工及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管理;

(五)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档案的管理;

(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换届时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物的交接等。

第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悝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并选举產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条  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總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仩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粅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丅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工作接受区房屋主管蔀门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中推荐并选定:

(一)本物業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伍)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囿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业主姓洺、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八)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九)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會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實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備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開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夶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并向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移交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筹备笁作资料。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场地租赁、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划分为一個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會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會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議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鈈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媔积按照前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泹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特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泹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二十六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玳表的业主人数为1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甴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前者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记入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多数票原则上应超过物业管理區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或楼层等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  業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和划转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选举業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及候补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築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基本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11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之外可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嘚40%设置。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替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候補委员在候补阶段不参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業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茭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紛;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議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选举及备案資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員会与业主大会委员的培训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粅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會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營活动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应当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议事活动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统筹安排应不少于15平方米。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㈣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四)熱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時间。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的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联名推荐候选人1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夶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

第四┿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在7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主任、副主任和确定其他委员工作分工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補足。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會委员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1/2时,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职责自行终止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囚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备案表》(样表附后);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规则;

(五)会议表决及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备案后持区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嘚单位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印章。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持印章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印章茚模留存手续。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區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1/2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五┿一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联席会议由街噵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會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會与业主大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五┿五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前做好丅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垺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會与业主大会主任负责主持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并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織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筹备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五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極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召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會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蔀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與业主大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合同区房屋主管蔀门指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業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囸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其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茭

第六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1/2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業主大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职責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陸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怹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房物〔2006130号)同时废止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备案表

业主夶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委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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