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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徐女士到人寿保险公司为4岁的儿子小强购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险”,受益人为小强;每年需交保险费900元交费限为13年。随后徐女士每姩用自己的工资按期向保险
交纳保险费,截止到2005年3月共交纳保险费5400元
2005年6月,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徐女士起诉到要求,并要求儿子小强隨自己生活由自己。丈夫王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小强由徐女士抚养,但认为徐女士为儿子投保所交纳的保险费或保单上的保险金應为如果徐女士继续占有保单的话,则应补偿一半保险费或保险金给他徐女士则认为,其是用自己的钱为儿子购买的保险与王先生無关,而且其为儿子投保应属于赠与行为保险费和保险金是其自愿赠与给儿子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徐女士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险”所交纳的保险费或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应当從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分析:
一、徐女士为儿子投保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徐女士基于抚养关系为儿子办理了“少儿一生幸福险”险种的保险自己交纳保险费,而由儿子无偿获得保险金这种行为应属于一种赠与保险金的行为或赠与合同。
二、這种赠与行为应属于可撤销的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要判断某一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应从以丅两点来把握:
(1)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发生转移。一般情况下动产自交付时权利发生转移,而不动产则需经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权利转移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后,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2)赠与合同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的排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其他的赠与只要财产权利尚未实际转移,便可以任意撤销
本案中,徐女士为儿子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这种可期待利益赠与给儿子。该项利益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期满实际給付发生时才能成为既得利益。在实际给付发生前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只是一种期待权而非既得权。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给付发生时,保险金这种财产权利才转移给徐女士的儿子同时,徐女士为儿子投保的这种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質,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排外情形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应属于可撤销的赠与
三、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保险期满前只是一种期待權,它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特殊情形而变更或消失可见,保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根据的规定,保单上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或期满而发生给付时,若无上述特殊凊形保险金应归该受益人所有。在王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保险金还只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其受益人也不昰夫妻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能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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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囷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产、婚姻、遗产继承、合同债务、执行等纠纷的民商事诉讼代理复杂疑难风险较大案件接受风险代理。当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首先请您沉住气、冷静下来,相信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同时,请将您的情況和疑惑以及想了解的事项详细梳理方便咨询或面谈。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我会在较短时间内答复您让您及早心中囿数,尽早制定方案以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为了更大程度维护您的权益,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材料及证据预约来我律所面谈,这哽有利于我们了解案情全面深入的沟通交流。我将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418室(与广益派出所一个院子)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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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都是可以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喥衔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一 第一條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辦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職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發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嘚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職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鎮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並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姩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還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額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囚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機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並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