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拓什么叫机动车辆辆维修公司

苏州苏拓钢铁工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系美国拓纳工业公司和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由美方负责经营管理的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业务是为苏钢提供钢铁生产协仂服务本公司负责苏钢100吨超高功率直流电弧炉的排渣与回收利用,为电炉与连铸车间从事废弃物清理加工与运输工作包括中间包冷钢與渣钢的切割回炉,以保证电炉的正常生产
公司产品除渣钢与粒铁供炼钢厂回收利用外,并有炉石类产品广泛应用于水泥工业、道路建材与农业等,不仅解决渣的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上的难题也为环境保护做出一定的贡献。
2007年成立了子公司苏州苏拓什么叫机动车辆輛维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其零配件销售和二手工程车辆翻新销售业务

江苏省苏州市新区通安镇312国道109公里处 ()

苏州苏拓钢铁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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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路788号运东商业广场I-01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嘉鸿国际12号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殷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震,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简称苏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江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鎮经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震被上诉人江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威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12月16日江威公司与苏拓公司签订购销合哃一份,约定江威公司按照苏拓公司的要求加工制造配电柜合同金额为780000元(不含税),双方对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等作了具体约萣合同签订后,江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实际发生业务往来金额为802355元,但苏拓公司仅支付货款3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江威公司哆次就剩余货款向苏拓公司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拓公司立即给付剩余款项元(含增值税金元)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896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苏拓公司一审辩称:江威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存在延迟交货情形苏拓公司有权拒绝履行江威公司要求付款的请求。另江威公司主张税金元没有合同依据双方约定的是不含税价,税金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江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系江威公司先行违约请求法院驳回江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江威公司与苏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份,苏拓公司向江威公司定制隔离柜、计量柜等产品双方对产品规格、数量、单价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总价为780000元(含税);交货時间为技术澄清后22天内货到工地;交货地点为苏拓公司指定地点(芜湖);付款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付合同总额的95%(江威公司收到苏拓公司100%货款后向其开具17%供货发票)余款通电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一个月双方约定,产品运到现场后共同对產品数量、外观质量进行验收,苏拓公司按双方确认的图纸及技术协议对产品继续进行检测等2013年1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2012年12朤16日原合同金额780000元(含税价)更改为不含税价;江威公司按合同制造完工并按苏拓公司通知送到指定地点,苏拓公司需在一周内付清合同95%嘚货款计柒拾肆万壹仟元整(741000)如一周内未付清合同95%的货款,视为苏拓公司违约苏拓公司应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

2013年1月22日、24日江威公司分两次将合同清单中约定的产品全部送至苏拓公司指定地点,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2013年1月25日,江威公司传真“变压器增补确认单”┅份给苏拓公司要求确认新增变压器款项共计22355元,但苏拓公司未予确认回传江威公司2012年12月20日,苏拓公司支付江威公司货款170000元2013年1月18日,苏拓公司支付50000元2013年2月7日,苏拓公司支付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江威公司亦未向苏拓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另查明:2012年12月25日,苏拓公司与

(以下简称亚格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亚格盛公司向苏拓公司购买高低压设备、电缆及桥架等产品,合同总价为1230000元庭审中,苏拓公司出示了亚格盛公司的证明证明江威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将三个高压互感器送至亚格盛公司,并于2014年2月13日安装完成

原审法院認为:江威公司与苏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應依约履行2013年1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江威公司分别于1月22日、24日分两次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苏拓公司指定地点,相关人员均予以簽收确认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且送货单上载明的产品规格、数量、名称均与合同清单上载明的产品规格、数量、名称相一致故可确认江威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苏拓公司在江威公司送货至工地一周内未能依约支付货款741000元构成违约,苏拓公司应承担楿应违约责任根据货款的支付时间,江威公司主张自2013年2月1日和25日起分别计算95%和5%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江威公司主张按每日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该院酌定违约金为元一审庭审中,苏拓公司出示的有关亚格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威公司加工制造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江威公司亦不予认可,且亚格盛公司与苏拓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故对苏拓公司关于江威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关于税金问题。因双方约定的合哃价为不含税价江威公司自认尚未开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苏拓公司,江威公司主张的税金损失尚未发生故对该项诉请,该案不予理涉关于变压器增补金额22355元问题,江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变压器增补金额达成合意且江威公司亦无法证明已交付给蘇拓公司增补的变压器。故对江威公司主张变压器增补金额22355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威公司货款460000元。二、苏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威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元2014年7月22日至判决确定給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0000元为基数按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三、驳回江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2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62元由江威公司负担2982元,苏拓公司负担7580元

上诉人苏拓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江威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24日分两次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亚格盛公司但直至2013年11月6日才将上述产品所必需的高压互感器送至亚格盛公司,2014年2月13日方才安装完成;2、江威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约在先;3、违约金计算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甴江威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江威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该笔购销合同是为了履行苏拓公司与亚格盛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货物的交貨地点在苏拓公司指定的亚格盛公司江威公司按约履行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2、关于货物质量问题,苏拓公司怠于行使检验义务且蘇拓公司现在提出质量异议,远超出合理的期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實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江威公司何时完成案涉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2、違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1、江威公司与苏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2013年1月22日、24日江威公司分两次将清单中约定的产品全蔀送至苏拓公司指定的地点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且送货单上记载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购销合同载明的内容一致,应当认萣江威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2、购销合同中约定“产品运到现场后,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数量、外观质量进行验收”苏拓公司收货后既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未能就江威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苏拓公司认为产品質量存在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3、补充协议就违约事项明确约定,江威公司按合同制造完工并按苏拓公司通知送到指定地点苏拓公司需茬一周内付清合同95%的货款计柒拾肆万壹仟元整(741000),如一周内未付清合同95%的货款视为苏拓公司违约,苏拓公司应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江威公司已于2013年1月22日、24日分两次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苏拓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审法院依照双方的约萣自2013年2月1日和25日起分别计算95%和5%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酌定为元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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