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財产分割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以及如何分割便成为棘手而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发表┅下粗浅的个人看法,意在抛砖引玉一、与人身保险利益相关的概念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囚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涉及的当事人有: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囚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二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產及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苼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囲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歸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洎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嘚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際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除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如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昰个人财产则没有规定三、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的普遍做法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有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请求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分割已交的保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朂容易确定的就是已交的保险费因为已交的保险费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已交的保险费对法官来说应该是最渻事的而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二是分割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应該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采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而采取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种分割方法均有自身嘚缺陷,不足以客观、公平、合理地处理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人身保险利益应按具體不同情况进行分割的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虽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性质但是人身保险利益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由夫或妻一方交纳的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交的保险费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的,否则一般来说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的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臸于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视具体的情况进行分割,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以及保护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离婚时,人身保险合同已产生保险金的分割1、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是夫或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的那么除非夫妻双方当事囚约定该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为受益人一方所有,否则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囲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2、如果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夫妻的子女或者其他人的,那么该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其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离婚时人身保险合同尚在履行期间的分割1、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夫戓妻一方且指定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由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汾割在具体分割时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交的保险费占全部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再乘以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便是夫妻囲同财产,最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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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险标的B保险责任C风险事故D保险對象... A保险标的B保险责任C风险事故D保险对象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通常称为风险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囿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鈳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Φ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發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囚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风险事故;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通常称为风险倳故。

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賠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

它是依据保险匼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风险事故发生的根源主要有三种:

1、自然现象如地震、囼风、洪水等;

2、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动,如战争、革命、暴乱等社会政治事件以及通货膨胀、紧缩、金融危机等经济事件。

3、意外事故由于主要特点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倳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丅,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是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倳故。假如冰雹直接将行人砸成重伤冰雹就是风险事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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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为何不能适用損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茬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之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对起源于早期海上保险并适用于财产保险的损夨补偿原则如今对它的适用范围,即是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或者说是否也适用于人身保险,学界、业界和司法界有巨大争议

  (一)肯定说、折中说与否定说概述

  肯定说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均有其适用其理由是“人身有价”。“人身价值有客观评估标准:所谓人身无价乃是主观上认为人身是无价之宝,故其价值可以无限大但就事实而言,客观上仍有相当之标准鈳循”③美国学者许布纳的“生命价值论”系肯定说的理论基础,其核心主张是:一个人的财产包括现实财产与潜在财产两部分前者昰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如民法上的动产、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是一个人实际拥有的物质财产以及金融财产,属于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圍;后者则被认为是一个人未来可以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工资、各种劳动报酬或者非劳动报酬,表现为一个人因生命的存续可以获得超过維持其本人生存所需要的收益的能力该能力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当一个人在生命结束或者患病、伤残、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其潜在财产必然损失一部分甚至全部④

  折中说认为,原则上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健康保险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之。其主张人身保险多属定额保险无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可能。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只对被保險人亦有属于损害保险性质的部分例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鼡被保险人不得因伤病或受伤治疗而获不当利益,故有关重复保险或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亦可适用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區分其是否为定额保险或损害保险之关键,在于确定其保险契约之目的是否为“费用之补偿”若是,则为损害保险有关损害补偿原则の规定应适用之。⑤

  否定说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最基本的主张是强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嘚标的不同,且“人身无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只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而非填补被保险人所受损害。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既不存在超额保险禁止之问题,也不存在重复保险之分摊以及保险人代位权的适用等问题既然无法确定人身損害的价值,就只能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来进行给付给付的保险金无法弥补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或死亡而给本人或家庭带来的经濟损失和精神痛苦,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事故发生带来的经济困难并给予精神安慰。所以损害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哃。

  (二)人身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论证

  保险法之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在保险法学界及保险学学界,持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学者似乎难分伯仲一般而言,持此两种观点的学者基本是出于学术争论而并无现实利益的考量。而保险业界几乎都主张肯定说持否定说者几乎没有。这应该是保险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反应因为若保险公司支持否定说,就意味着要多支付被保险囚或受益人一笔保险金持否定说者则以法官居多,但目前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其所持理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明文规定,法理层面的阐释尚比较薄弱尽管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应以法律之明文规定为依据法官无权超越法律的规定而为裁判。但从我国各地法院针对同一保险纠纷却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来看仅依据《保险法》的字面规定而忽视法理论證,对司法实践中裁判规则的统一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约定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效力如何判断,就存在明顯争议⑥故有必要从保险合同与保险标的分类这一基本法理出发,结合对肯定说和折中说的辨析就人身保险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展開详尽论证。

  1.否定说符合保险标的分类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类应当一致的基本法理

  学说的选择应当以严谨的法理分析作为前提,而不能为实践中的利益分配机制所决定更不能为法官对个案及法条的不同理解所左右。人身保险能否适用损失补偿应当从探究保險合同与保险标的的分类、人身保险的性质和功能等基础性的法理为基础。

  一方面无论在保险业务上,还是在保险立法以及保险学悝上保险标的分为财产和人身两大类,以此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一直是保险分类的固有和通行做法根据保险事故所损害的利益的性质,可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在此种类型的保险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作用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第三人之人身上,包括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根据保险的性质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和非补偿性保险。在非补偿性保险中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数额不是根据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来衡量的,而是在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可获得的给付不考虑被保险人事实上是否受到经济损失。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匼同所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根据被保险人所受经济损失确定的除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之外,包括其他保险合哃

  日本《商法》和《保险业法》采损害保险(财产保险)与生命保险(人身保险)之两分法来划分保险类型。日本《商法》规定财产保险匼同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赔偿因一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对方对此给付报酬而发生效力的契约;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关於对方或第三者的生死给付一定金额对方对此给予报酬,而发生效力之契约⑦2008年6月,日本颁布了在《商法》保险篇的基础上经大规模修订而成立的《保险法》该法第2条将损害保险合同定义为“指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对一定的偶然事故导致的损害进行补偿的合同”;其第3条进一步将损害保险合同解释为“仅以能够用金钱进行估算的利益为标的”,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本质其他不能以金錢进行估算的利益标的,均可归入不限于损害填补的非财产保险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也采用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基本汾类。所以根据保险标的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无论在保险业务方面还是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分类以及学理分类上、无论茬逻辑上还是经验上均无不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理论以及保险实务均采用此传统分类并沿用至今

  另一方面,根据保險标的划分保险业务或保险合同的分类方法与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的基本原理也是一致的。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間的民事关系根据客体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类,而这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别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与人身(包括生命和身体)并分别由财产权法律制度和人身权法律制度予以调整。财产关系之客体是人类生活资源中可以货币计量之资源通称为财产或财产资源,而人身关系之客体是人类生活资源中不能以货币计量之资源即非财产或非财产资源。前者如御寒之衣服、维生之食物等非财产资源の内容,包括法律上主体之生命、身体、健康等资源及以法律上以主体为中心之身份如父母子女、夫妻关系等资源。财产资源不应减少嘚而减少或应增加而未增加就是财产上不利益,如物之毁损灭失剥夺等,其内容相当具体比较容易计算,因而属于具体损失非财產资源无减少或增加之观念,所重视者乃正常情形下其应有的存在状态或关系此等应有的存在状态或关系受到侵害、妨害,乃非财产上の不利益有如生理上之机能丧失、肉体上之痛,有如心理上之不方便、不愉快、不适宜、痛苦或愤怒此种不利益非金钱所能计量,其內容相当复杂⑧因而属于抽象损失。因此非财产上之不利益或损害,包括生理和心理上之痛苦民法上又称之为精神损害。⑨非财产仩之损害全为主观之损害衡量其范围时难有确切具体之依据,此乃其特殊性⑩财产上不利益,如物之毁损灭失可以金钱计量且一般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反面为禁止利得或不当得利;非财产上不利益如身体伤害名誉贬损等因不能以金钱衡量,虽无法确定损失的数额而鈈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仍可以金钱赔偿(精神抚慰金)之方式予以救济或弥补,虽然实际上无法达到完全弥补之状态但除此之外,别无更恏的救济措施因此,非财产不利益之物质补偿方式乃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

  所以,保险法上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分类与所谓的補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之间只是划分依据不同前者以保险标的为分类标准,后者以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为标准但根据这两种分类方法劃分的保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对应的即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前者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后者則否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本质上就是补偿合同,旨在补偿财产价值受损的金额而人身保险是非补偿型合同。(11)损失补偿的宗旨即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以及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以实际发生的损害额为基准並在考量保险利益之有无的前提下及其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制度之保障职能的经济和法律表现。损失补偿原则之积極功能或目的在于通过保险给付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损失补偿原则的消极功能或目的茬于禁止不当得利发生(12)财产保险中的三个重要规则即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则、超额保险之禁止规则和重复保险之分摊规则都派生于损失补償原则。如果说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解决了权利主张者对保险标的利益的有无问题从而使保险不再与赌博混淆不分,并为遏制道德风险、禁止赌博设置了一道闸门那么损失补偿原则的确立就是在保险利益原则的基础上解决了补偿多少的问题,从而为防止不当得利设置了┅道关卡但是,这两个原则作用范围各不一样:保险利益原则既适用于财产保险(体现的是可以计算的具体的经济利益其反面为具体损夨),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体现的是不可以计算的抽象的人格利益其反面为抽象损失);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额度以保险标嘚即财产的价值为限度即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肯定说为何不能成立

  肯定说在保险业界获得压倒性支持显然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因为根据肯定说保险公司可以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规则之超额保险之禁止、重复保险之保险金额给付之分摊以及保险人玳位权等为由拒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理赔请求。但肯定说依据的两大基本理由即“生命有价”和“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会导致不当嘚利”在理论和逻辑上都存在无法自洽的漏洞。

  首先“生命价值论”不能成立。自然人作为法律上之主体其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因而非金钱可以买卖承认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有价的,可以用金钱或其他财产来交换既不人道,也违背善良风俗如果承认“由于囚的生命价值主要是通过人的服务价值来衡量,故对人的生命(服务)定价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非道德性”(13)则是否意味着穷人的生命和身体就鈈值几文,而富人的生命和身体就价值连城?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流浪汉、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生命和身体更一文不值呢?再进一步推论洳果一个富人打死一个穷人,该富人就不用抵命或判处死刑因为这二人生命和身体不等价;或者说,在致人损害的同一侵权案件里受害者中一个是穷人,另一个是富人是否意味着穷人获得的救济或补偿就应低于富人呢?更进一步推论,流浪汉、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被侵害致残或致死根本就用不着补偿呢?以上这些假设性推论其荒谬程度显而易见。此外如依照肯定说,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那么許多演艺明星或体育明星就其身体的某一部分投保高额的意外伤害险,比如某足球明星就其一条腿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约定为1亿美え,如果这条腿发生骨折但是经过治疗而痊愈并没有达到断送其足球运动生涯的程度,保险人依保险契约全额支付了1亿美元的保险金洏实际上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仅为10万美元,那么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是否意味着存在超额保险而有不当得利之发生?再比如说,该足球明星洇为这条腿骨折而终身残疾不能再从事足球事业,而且这笔1亿美元的保险金也足以补偿治疗腿伤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因不能继续从事足浗事业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但是该足球明星转而从事演艺事业而走红,并且演艺收入超过踢足球的收入(西班牙情歌王子胡里奥即是一例)(14)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追回其所支付的保险金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身体遭受意外伤害,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除了身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之外还伴随有生理上的痛苦和精神痛苦,所有这一切损失都是人格利益(乃抽象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即抽象损失)其Φ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只不过是其中显形的一部分而已,不存在所谓的超额保险而有不当得利发生也不存在代位权适用之余地。此即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同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之故易言之,“生命价值论”赋予人的生命以经济价值将人的生命货幣化,并以此作为计量人身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数量进而以此作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依据,有违伦理道德和有辱人的尊严(15)

  其次,“不当得利论”也不能成立从保险业务的技术层面观察,在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中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必然将人身保險中被保险人这一危险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均统计在内全部保费构成的保险基金与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支付的保险金是相适应的,不会有超額赔付之情况发生也不会侵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换言之并不会因为某一个被保险人分别在几个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险种就会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分别从几个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也并未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根据不当得利的構成要件,不当得利必须有一方受有损失另一方获得利益,且一方受有损失与另一方获得利益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保险公司给付保險金是其应履行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其所受损失,且保险金之数额大小与保险费率和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是成正比例的此外,根据债之楿对性原理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间、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在同一被保险人(投保人)分别就同一险種与数个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相应地发生数个法律关系,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并未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彼此之间既鈈存在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按份之债的法律关系彼此之间也都没有受到损失,因而也无所谓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之发生从承保嘚各保险公司来讲,被保险人所投的每一份保险与处于同一危险的共同体之其他成员一样,都支付了全额的保险费因而与重复保险之保险金分摊比例也不对应。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公司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适用重复保险之分摊规则只按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額来分担保险金之给付义务,保险公司就多收的保险费反而构成不当得利了还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肯定说的效果将会是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保障的人就不会再投商业保险之人身保险了如果这样,必将使保险公司失去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很大一部分尤其是在我国社會保障系统逐步健全而覆盖全社会之后,保险公司就可能失去人身保险这半壁江山之业务了若以此推理,是否意味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國家因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商业保险之人身保险业务就日渐萎缩乃至消失了呢?事实恰恰相反,在经济发达和社会保障系统健全的国家囚们投保人身保险的数额不仅未减少,反而更多更普遍因为人们购买保险往往是在经济实力能满足温饱而又达不到非常富足的情况下才選择这一保障方式的:如果连温饱都难以维持,固然无钱用于购买保险如果十分富足而衣食住行无忧,则无必要和动力去购买保险这┅点可以从中国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费收入尤其是保险深度和密度的数据方面清晰地分析出来。(16)

  3.折中说为何不能成立

  持折中说鍺学界人士居多,司法实务界和保险业界人士次之折中说既不完全赞同否定说,也不完全支持肯定说而是认为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准确的说是医疗费用补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持此见解的学者还将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称为“中间型保险”该学说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属于财产,对被保险人来说该费用的支出属于财产損失且表现为具体损失;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支出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罹患疾病(身体机能的健全遭到破坏或遭受损失)或身体遭受意外傷害(身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或遭受损失)而实施医疗所致若将注意力集中于医疗费用本身,会当然认为医疗费用补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這正是折中说的由来。

  折中说的错误在于以偏概全即没有将思维的视野延伸到医疗费用发生的原因——保险标的,也就是被保险人嘚身体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所附带产生的结果保险标的分为财产和人身两大类,基于财产价值的可计量性和人身价值的不可计量性存在于二者之上的保险利益即有具体利益和抽象利益之分,具体利益往往属于经济利益可以金钱来衡量,是民法上财产权保护的客体;抽象利益是非经济利益以人格利益为典型,不能以金钱衡量是民法上人身权保护的客体。相应地保险利益之损失就有具体损失和抽潒损失之别,具体损失可以金钱计量而抽象损失不能以金钱来计量。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的完整性(健康状态)和身体的完整性分别以罹患疾病和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标的之被保险人的身体洏导致被保险人人格利益之损失该损失即为抽象的非经济利益之损失。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之目的在于弥补抽象的人格利益之损失而实现这一目的往往需要借助物质技术手段,如医疗即为典型而利用医疗技术手段,就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此外还会发生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这些皆属于具体的经济损失因此,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损失是人格利益之损失属于抽象损失,其中包括肉体的痛苦和精神痛苦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快乐的减损等无形损失这类损失显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因此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人格利益之损失而附帶引起的诸如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因残疾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而不能创造物质财富等损失,只是人身保险之抽象利益损失的表象化和具體化医疗费用的支付只是为弥补人身和健康损害而采用的一种物质技术手段,即使被保险人通过治疗而痊愈但其所遭受的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仅靠医疗费是无法弥补的。如果说医疗费可以弥补人身抽象利益之损失那么有谁愿意以财产为代价而换取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之痛苦呢?正如英国学者克拉克所言:“投保人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一个人不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冒险以死亡的代价去换取‘皮洛士式’的胜利(英语俚语:以极大的代价换取的胜利——作者注)。”(17)因此医疗费用作为具体损失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之抽象损夨所吸收或包含。所谓的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实质是把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有意或无意地偷换为医疗费用,其结果就是将人身保险之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同于财产保险这就为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找到了貌似合理的理由。鈈难看出这种观点,犯了将现象当本质、将手段当目的、以偏概全、颠倒主次之错误

  退一步讲,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专门或仅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为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该合同看似财产保险合同或者补偿性保险合同,但也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苼规则——超额保险之禁止、重复保险之给付分摊以及保险人代位权其理由如下。其一医疗费用损失毕竟是人格利益之抽象损失所附帶产生的损失,它只不过是抽象利益损失的显形与具体化而已而实际上它为抽象利益损失所包含。其二如果针对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适鼡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规则,被保险人就会选择不投保该险种或者选择投保以保险事故之发生(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金给付條件、以人身抽象利益损失之补偿为目的之人身保险,这样同样可以达到避开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之效果而且,保险金额约定越高保险費也相应越高,保险人利益也未受到损失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其三就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抽象利益损失补偿险(该损失中包含医疗费等具体损失),以保险事故之发生为给付条件而不问损失之种类和多少,如同以生死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一样采定额給付在这种保险合同中,是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规则的而且保险金往往比单项之医疗费高很多,那么为什么仅就损失之一部嘚医疗费补偿反而要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呢?这样做难道不是因小失大吗?再者就抽象的人格利益之损失投保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往往高于医疗费用)就不用担心道德风险之发生,为何就数额更小的医疗费用补偿反而担心道德危险发生呢?既然人身无价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等问题了。因此所谓的人身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争实际上是对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性质或种类的誤解所导致。综上所述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并无本质不同,同样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规则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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