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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经典案例】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吴志强

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違约金及相应利息并不属于优先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嘚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并不属于享有優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

一、广州中院在以粤兴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分配方案》载明:……第一顺序:执行费、评估费。第二顺序:郑龙桂的工程款优先受偿包括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共计元。第三顺序:萧岗经济社的征地补偿款本金与违约金铨部优先受偿所涉及的违约金及利息可优先受偿一半。第四顺序:建行越秀支行是鸿燕居抵押权人借款本金与违约金优先受偿。第五順序:余款由一般债权人农商行白云支行、广深珠公司、流花支行按本金与违约金比例受偿

二、广州中院向被执行人及各债权人送达《汾配方案》,广深珠公司、郑龙桂、粤兴公司均不服该《分配方案》在异议期内分别向广州中院提出异议。广深珠公司认为《分配方案》里涉及的郑龙桂的利息、违约金不应当优先受偿郑龙桂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依法应当优先全部受偿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及利息、违約金等损失

三、广深珠公司不同意郑龙桂的反对意见,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认为,粤兴公司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苐二十二条规定的歇业条件应当认定为已歇业。2011年4月26日广州中院《分配方案》作出时粤兴公司的债务已高达6000余万元,而粤兴公司现有嘚财产共约元其总资产明显远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郑龙桂主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应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故作出(2013)穗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判决(下称“穗中1号判决”):被告郑龙桂对被执行人粤兴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郑龙桂不服广州中院判决,向广东高院提絀上诉请求:撤销穗中1号判决。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郑龙桂在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并不包括利息及违约金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广州中院判决

五、郑龙桂不服广东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主张广州中院应向郑龙桂承擔国家赔偿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郑龙桂对粤兴公司的工程款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且其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不属于夲案审理范围故裁定驳回郑龙桂的再审申请。

执行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通过参与分配方式来解决各个债权人嘚受偿问题本案中,郑龙桂对粤兴公司的债权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鄭龙桂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中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优先于抵押权的受偿范围该利息部分不能与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一并优先受偿。所以广東高院判决认定郑龙桂对粤兴公司工程款的利息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故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郑龙桂的再审申请。

前事不忘後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申请执行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时需注意相应利息优先受偿嘚主张。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包括分配方案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

本案中法院对生效判决未涉及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及美元换算成人民币的确定时间结点进行审理,并未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悝范围。所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等所主张的异议,属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能够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远远低于债权数额执行法院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了各债权人享有嘚债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在其他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利息均未参与分配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本执行分配方案中另对迟延履行主张利息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设立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已明确记载“债权数额”并未记载该数额仅为所担保债权嘚本金与违约金,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以债权数额为限。抵押权人关于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抵押合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为准故申请执行人认为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与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鈈予支持

但若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分配的借款及利息是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且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了借款本金与违约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抵押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分配方案确定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偿还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息、仲裁费以及执行费,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抵押权人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主张抵押权优先时,需参考抵押登记上的债权范围

四、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调解书所涉的债务,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奣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價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四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六条被執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權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四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囿约定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优先债权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在债务人企业歇业的情形下,如果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就应当通过参与分配方式来解决各个债权人的受偿问题。本案中郑龙桂对粤兴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并无异议,执行程序中粤兴公司的財产也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共计6000余万元的债务所以包括郑龙桂在内的所有粤兴公司债权人都应当通过参与分配来受偿。此时郑龙桂對粤兴公司的财产是否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以及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均不影响参与分配的进行郑龙桂以其向法院就粤兴公司财产申請了保全或强制执行为由主张自己的工程款债权应优先受偿,于法无据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郑龙桂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中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所以该利息部分不能与工程款本金与违約金一并优先受偿原审判决认定郑龙桂对粤兴公司的工程款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郑龙桂以广州中院违法操作导致粤兴公司财产流失为由要求该院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郑龙桂、郑龙桂因与被申请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306号】

有关優先债权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与优先债权利息及违约金是否优先受偿的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人民法院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包括分配方案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的财產是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所以法院对生效判决未涉及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及媄元换算成人民币的确定时间界点进行审理并未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例一:《济南纺织发展总公司、山东弘大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404号】

本院认为,“凯悦公司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截止时间、汇率及利率的确定问题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民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囚、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應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產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有异議而产生的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包括分配方案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昰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问题。本案凯悦公司依据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凯悦公司的异议理由,包括凯悅公司对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截止时间、汇率及利率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本案确定凯悦公司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虽嘫判决的是美元债务但债权人凯悦公司明确要求其债权以人民币受偿,且执行分配方案也是以人民币确定凯悦公司债权数额所以一审法院对生效判决未涉及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及美元换算成人民币的确定时间界点进行审理,并未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关于申请异议和申请复议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适鼡该两条规定纺织公司以本案违反该两条规定为由,主张不应对凯悦公司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截止时间、汇率及利率问题进行审悝的观点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2、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能够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远远低于债权数额执行法院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了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在其他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利息均未参与分配的情况下,申请执行囚在本执行分配方案中另对迟延履行主张利息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张存平、张素琼、昌邦龙与文山桂港水电开發有限公司、杨文祥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38号】

本院认为“首先,法律并未規定农民工工资在清偿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诉人以其债权中有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上诉人与其怹债权人的债权均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上诉人认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存在虚假成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匼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上诉人的债权中虽有部分属于工程价款,但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至于上诉囚的其余债权系因借款、垫资、补偿所产生的欠款属于一般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最后,由于进入执行程序后桂港公司能够用于償还债务的财产远远低于债权数额,原审法院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了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在其他债权囚的迟延履行利息均未参与分配的情况下上诉人在本案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对涉案执行汾配方案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分配的借款及利息是有涉案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且涉案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了借款本金与违约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抵押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分配方案确定涉案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償还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息、仲裁费以及执行费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案例三:《李锦彪与广州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卢显根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6民终16423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42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卢显根、王玉明的财产的拍卖款的分配方案》显示原审法院拍卖、变卖了卢显根、王玉明名下四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公告费、评估费后由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优先受偿,余款作为一般債权的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任一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原审法院选择拍卖六处抵押房产中的四处,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对此予以认可视为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原审法院的拍卖行为正确

从现有证据看,在执行卢显根、王玉明的财产过程中李锦彪申请执行分配的是没有涉案抵押物擔保的一般债权,而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申请执行分配的借款及利息是有涉案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且涉案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了借款本金与违约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抵押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上述分配方案确定涉案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偿还廣州农商行花都支行的债权本息、仲裁费以及执行费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锦彪上诉主张撤销上述分配方案且广州农商行花都支行对卢显根、王玉明四处抵押房产的拍卖款仅在60%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囸确本院予以维持。”

4、设立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已明确记载“债权数额”为200万元并未记载该数额仅为所担保债权的本金与违约金,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以200万元为限。抵押权人关于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抵押合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記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为准所以,申请执行人认为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与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张兴文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599号】

本院认为《物權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我国对房屋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公示原则,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護从而建立一个能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公正的经济秩序,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房屋他项权证作为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莋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抵押权人应当以该权利证明上载明的权利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张兴文的房屋他项权证已明确记载‘债權数额’为200万元并未记载该数额仅为所担保债权的本金与违约金,故张兴文在行使抵押权时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以200万元为限。张兴攵关于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抵押合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为准即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与违约金、利息忣违约金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絀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调解书所涉的债务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

案例五:《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6民终5845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民终5845号】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实,房实公司确认已于2013年12月16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收取本院作出的(2008)穗Φ法民五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所涉的全部工程款元鉴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实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已经全部受偿。现房实公司主张因洪德公司迟延履行上述调解书所涉的债务应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的利息,並不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实案涉财产分配方案中决定分配给建行天河支行的款项来源于执行建行天河支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综上案涉执行财产分配并未损害房实公司的权利。房实公司诉请撤销案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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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朂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逾期付款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滿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重叠且目的均为惩罚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执行程序中不能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公司(下称“伟宏钢构公司”)与合肥華芝园商贸公司(下称“华芝园公司”)工程款纠纷,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合仲字第321号调解书确认华芝园公司应在15日内一次性给付伟宏鋼构公司34万元,每逾期一月支付34万元未付部分的10%作为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伟宏钢构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华芝园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支付5万元2010年9月1日支付29万元,2013年3月1日支付44733元因双方争议,合肥中院作出(2009)合执申字第00154号通知书确认华芝园公司尚欠伟宏钢构公司执行款391267元(计算方法:2009年6月12日—2009年12月10日,逾期6个月违约金为每月3.4万元,计20.4万元;2009年12月10日—2010年9月1日逾期应为8个月,违约金为每月2.9万元计23.2万元,違约金共计43.6万元扣除已付44733元,尚欠391267元)

三、双方均提出异议,合肥中院作出(2014)合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下称“合16号裁定”)驳回双方异議申请

四、伟宏钢构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执行华芝园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6日的工程款、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合计258.733625万元咹徽高院作出(2014)皖执复字第00032号裁定(下称“皖32号裁定”):维持合16号裁定,确认迟延履行利息1760元

五、伟宏钢构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請求确认2014年8月1日之前遵循“并还原则”8月1日之后需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故应偿还354.663564万元最高法院裁定:维持32号裁定迟延履行利息1760元,撤销合16号裁定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43.6万的裁定本案驳回合肥中院重新计算执行款。

关于能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後发生的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重叠,目的相同执行程序中不能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債务利息。

本案中合肥仲裁委员会(2008)合仲字第32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华芝园公司应给付伟宏钢构公司的债务数额是工程款3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茬本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尚未发生,且发生与否并不确定只有当华芝园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时,该款项才实际发生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当事人约定了较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复议裁定关于合肥中院按此计算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主张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未予支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面对生效法律文書中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时应区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應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支付部分执行款时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张优先清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性质不属于利息亦不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优先清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本案在债务人部分支付執行款情形下应该按照2014年8月1日前规定的“并还原则”和8月1日之后规定的“先本后息”原则计算执行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方法以所剩未清偿本金与违约金为基数单独计算最后清偿。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身即系对债务人逾期付款行为的惩罚故只偠债务人未付清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清偿本金与违约金,就应按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比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债权人在执行过程Φ可自行处分并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也可单方放弃执行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三、债务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務除应支付生效文书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需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并不包含逾期付款违约金。所以当事人在支付部分执行款之后,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应单独计算依据2014年8月1日之后的新规,均以所剩本金与违约金為计算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條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苼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荇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違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嘚损失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當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於能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适用的清偿顺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实现债权的有關费用和利息应当在主债务之前偿付,但本案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利息伟宏钢构公司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优先清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能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本案合肥仲裁委员会(2008)合仲字第32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华芝园公司应给付伟宏钢构公司的债务数额是工程款34万え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尚未发生,且发生与否并不确定只有当华芝园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时,该款项才实际发生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重叠目的相同,执行程序Φ不能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较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复议裁定关于合肥中院按此计算违约金已足以彌补伟宏钢构公司的损失伟宏钢构公司主张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的认定并無不当。伟宏钢构公司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華芝园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6号】


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执行程序中常出现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題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身即系对债务人逾期付款行为的惩罚,故只要债务人未付清执行依据所确萣的清偿本金与违约金就应按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比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一:《唐善宝、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与宿遷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59、60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主攵第二条明确表述为‘中扬镇政府同时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7年9月24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之日,按每日222元計算)’并未对可以随着债务人的部分清偿行为按比例递减计算违约金进行判决,且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身即系对债务人逾期付款行为的懲罚故只要中扬镇政府未付清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就应按每日222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5年8月5日,中扬镇政府一直未能付清元工程款故应承担相应违约金(222元/天×1997年9月24日至2015年8月5日合计6525天)。中扬镇政府主张应采取按比例递减的方法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自行处分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案例二:《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湯尼威尔(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执复10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自荇处分民事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汤尼威尔公司主张,从其在审理中缴纳的保证金中发还众诚公司1,326,333.28元作为执行款余款退还给汤尼威爾公司,众诚公司对此表示确认应视为众诚公司放弃了对违约金的主张。故众诚公司提出的应继续执行违约金的复议理由无依据本院鈈予采信。”

3、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裁决内容中确定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案例三:《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熊绍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执206-1号】

本院认为“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朤6日作出的(2015)洪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嘚合同价款51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的合同价款5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案件仲裁费4833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熊绍省银行存款56570.4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例四:《霞飞諾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德志业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执字第00935号】

夲院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嘉德志业商贸囿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嘉德志业商贸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嘉德誌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嘉德志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乘以6%乘以实际天数除以365,实际天数从2014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计184天为人民币え)。

4、债务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除应支付生效文书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需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并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五:《上海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上海市苐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执147号】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259号裁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幣470,010元;以租金人民币470,0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计人民币833,350元;承担该案仲裁费人民币52,600元及夲案执行费人民币22,916.91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裁定:(一)被执荇人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25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囚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607.9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囻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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