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思平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茶园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龙胜乡龙胜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肖仕权,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思平与被告
茶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思平的撤诉申请自願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思平撤回对被告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思平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石思平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茶园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龙胜乡龙胜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肖仕权,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思平与被告
茶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思平的撤诉申请自願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思平撤回对被告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思平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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