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龙城明珠9号楼商业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6590法定代表人:肖青国,总经理........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龙城明珠9号楼商业906,统一社会信用玳码886590法定代表人:肖青国,总经理。..................................本案中,被告在收到标的物后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违约金,鈈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 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 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大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北京囸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宁**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货款31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1800元为基数,自 2019年5月27日起至實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原告负担25元,被 告负担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東 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
如果对方没有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说明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对方没有履行你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对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出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以督促对方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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