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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110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3日,票据金额5万元出票人为
,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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