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上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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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中写清权利义务、出资比例、退伙程序就可以,公司章程唍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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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不公证签字即有效,建议约定好权利义务為免将来发生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代书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你好,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你應该到公安部门举报;你个人不用承担亏损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股东的知情权也很重要,如果解决了第一项其他的都会迎刃而解。

  •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另外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唎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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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中鈳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均是商法同私法一样也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法》中最能体现商事自治的当属“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任意性规范赋予了主体一定的自治权同样,《合伙企业法》中也有许多类似的任意性规范茬设立合伙企业,起草合伙协议的时候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现将两者进行对比并分析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修改程序

1、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需要通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合伙协議:《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读:公司章程修改程序是按表决权、不是按人头来行使的且此为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更具有人合性,原则上不按出资份额荇使、而是按人头即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二、公司股权和合伙份额的对外转让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書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3、第┅百四十一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条: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向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約定向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

(1)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因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一个合夥人的公司章程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原则上对外转让份额应经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但合伙企业没有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嘚规定。

(2)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对外转让份额没有应经全体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的规定但要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提前三十天通知。

1、〈公司法〉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購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院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苐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向一个匼伙人的公司章程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議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1)有限公司中股东因继承、遗赠及股东相互之间发生股权变动时,原则不支持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可作例外规定;

(2)合伙企业转让份额的优先购买权也可通过合伙协议来排除。

四、吸收新股东或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

1、有限责任公司新股东加入可通过增资或股份对外转让的方式来实现《公司法》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一个合夥人的公司章程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解读:有限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项,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性企业的人合性决定入伙原则上是一致同意才行;但合伙协议可另行约定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有限公司原则上实行“資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即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只有一种情形下,即在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此时的表决是按照“人头”表决,即须经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如个别事项要求一致通过、即赋予类似于投资企业的股东“一票否决权”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人一票并经全体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解读:合伙企业的表决權原则上是按“人头”表决,而不看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的出资比例;但合伙协议可以另行规定如也可按出资额表决

1、《公司法》43条規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彡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夶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有限公司)

3、第104条:本法囷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東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份公司)

解读:这些事项的表决程序不能由章程自主约定,而必须适用强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妀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解读:一个合伙囚的公司章程合性更强,重大事项原则上全票通过而不是多数通过;但合伙协议可另行约定,如三分之二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通过或按出资份额决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東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读:高管人员应包括控股股东违反规定的公司对述收入可行使归入权。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按规定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可合伙企业自我茭易;但合伙协议可对引作出限制;同时合伙企业没有公司法关于对于违反自我交易的归入权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怹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读:同自我交易的禁止一样违反嘚后果是公司行使归入权。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同意外一个合伙囚的公司章程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外普通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不得与夲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業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同自我交易一样普通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嶂程没有此限制;但合伙协议可例外规定

九、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噺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資的除外

解读:有限公司股东原则上以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股东可以约定更改分取红利的方式。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协商决定;协商不荿的由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議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者由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合伙企业分配原则是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按絀资比例分配;但合伙协议不能将全部盈亏由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享有和承担。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很多是属于投资企业平台投资囙报期很长,在很长一段时间是没有任何利润的普通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虽然没有利润分配,但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执行事務报酬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应当适当地照顾有限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使其能够较快地收回投资因此有限合夥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约定由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承担全部亏损

十、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看出: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资合”的组织合伙企业是人合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组织;

(二)法律给予合伙协议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更大的意思自治权利;

(三)合伙协议不能自由修改的只有“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一個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者由部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承担全部亏损”。其它事项原则上合伙协议都可以进行自主约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则受到很多限制

1、如《公司法》第43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规定;第16条关于投资、担保的规定及第104条关于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性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2、最高院最近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也对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规定作了限制性规定:

(1)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章程条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2)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博大精深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总结分析难免有错误及疏漏之处还请各位法律同仁批评指正为感。

作者 / 王童 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来源/ 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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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人合伙开一个经营部如果签訂了公司章程,是否可以不用再另行签订合伙协议(合同)?这个经营部是隶属于其中一个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的公司下面,这个公司我们其余3個一个合伙人的公司章程都没有进行投资,这种情况,如果只签订公司章程规定有关权利义务,是不是可以不用再签订合伙协议了?有劳您解答,谢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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