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民初第◎◎◎◎号
原告:◎◎◎◎泽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程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大潜律师倳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郭喜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山
原告◎◎◎◎泽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韦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霖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货款余款1,491,446.09元以及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双方对钢材的型号规格、单价、交貨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照约定共计向被告供应了9,991,446.09元的钢材至今,被告尚欠原告1,491,446.09元的钢材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铁工程局上海工程局集团...(本文书还有2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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