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给了,利息没给,他要用本金还款先扣利息还是本金合法吗

对《合同法》第205条的理解

民间借貸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民间借贷陆续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一文推出后网友“天涯海角”在留言中提出了不同意见。其认为如果双方对利息支付时间没有约定,债务人中途偿还的款项如果没有到结息时间,应该视为是偿还本金

其理由是《合同法》第205条关于“借款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姩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的规定。

其实小编在归纳“民间借贷陆续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时,已经注意到《合同法》第205条规定的存在但认为该规定并不影響本方法的适用;同时,小编对该规定有不同于“天涯海角”的理解因而,现将《民间借贷陆续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一文再次推出並附上小编对《合同法》第205条的理解,以期引起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讨论

《民间借贷陆续还款的本息计算》

1. 分段检索--本金抵扣点

2. 虚拟计算--利率分界点

方法说明:1. 本方法为小编个人习惯使用,不排除有其他更合理恰当的方法;2. 本方法不限于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为年36%以上但为了敘述上的方便,本文假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为年36%以上

1. 当事人约定了借款利息

3. 当事人未约定还款顺序(或者约定先清偿利息)

2. 借款人有陆續还款情况

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间借贷在陆续还款情况下,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步骤:一是分段检索本金抵扣点;二是虚拟计算利率分界点。

步骤一:分段检索本金抵扣点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當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36%以上的,对已还的部分可首先冲抵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充抵利息后仍有多余的,再抵扣本金因而,对每次还款均应当看该次还款时累计的还款额H,是否超过本次还款时产生的计利息额L分别作如下处理:

如果还款时的累计还款额H,超过已产生的利息额LH>L,则超过部分(H-L)应当用于抵扣本金;并且在连续还款中,还可能多次出现可以抵扣本金的情况对此应当以上一次抵扣本金后的余额,作为下一次抵扣的本金及计息基数某次可以抵扣本金的还款,如果恰好是最后一次还款此次还款以后,则应当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 如果每次还款时的累计还款额H,均小于此前已产生的利息额LH<L,也就是说未出现还款额可以抵扣本金的情形则应当轉入步骤二

3. 对已还款部分按方法1处理后仍有继续还款、但未达到抵扣本金条件的,则应当按照方法2处理也即应当转入步骤二

步骤②: 虚拟计算利率分界点

如果还款时的累计还款额H小于已产生的利息额L,H<L(包括前述步骤一中的23两种情形)则要将累计还款额H(在前述步骤一中的3情形下,不计算抵扣本金时已充抵利息及抵扣本金的已还款部分)作为按利率年36%计息的利息,计算出产生该利息额所需要的时间段即按利率年36%计息的时间段天数(365÷36%×H),对此时间段以后的借款时段则按利率年24%计算利息。(完)

任意性规范不得改變裁判性规范之适用

《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正解理解该规定涉及到对合同法规范的类型问题。在合同法规范中凡是只涉及調整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涉及调整合同关系当事人与有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涉及合同关系当事囚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均为任意性规范而所谓的任意性规范,即指允许当事人以行为或意思表示予以改变或放弃的法律規范

因而,在《合同法》第205条规定所假定的条件下即“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条件下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叙述:

第一,对于“借款期间是一年以上”的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至该还款之日止就已经实际產生利息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就不能以《合同法》第205条关于“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的规定为依据,认为“利息只能在届满一年时支付”从而得出“该还款只能是本金”的判断结论。因为借款人已经以还款行为改變了《合同法》第205条的这一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第二对于“借款期间不满一年”或者“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合同法》第205条均规定“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可见,在此种情况下返还借款时需一并支付利息。

对于以上还款到底是作为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则需援引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规定属于裁判性规范即在“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确认的清偿顺序应当为:先是利息后是本金。(完)

基于以仩分析小编总结归纳出“民间借贷陆续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即首先分段检索本金抵扣点然后再虚拟计算利率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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