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弃公积金手续多放款慢,而开发商又是贷款开发对于资金周转要求速度快,所以
一般房子不难卖的情况下他们都不愿意接
受公积金中心嘚贷款,你可以找人去走走关系一般问题不大,实在没人直接去房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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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太仕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託诉讼代理人:张羽丰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住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伊顿小镇
法定代表人:万旭,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杰,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區。系该征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铜仁市贵康铜仁房地产在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區锦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880W
法定代表人:吴贵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州,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住所: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曹呔仕与被告贵州铜仁市贵康铜仁房地产在售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第三人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3日,原告曹太仕向本院提出变哽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赔偿款1,321,049.6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与被告贵州铜仁市贵康铜仁房地产在售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第三人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碧江区桐梓巷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書》合法有效。2019年12月9日原告曹太仕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訟权利。原告曹太仕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45元,应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太仕承担,退回原告曹太仕人民币8,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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