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点公证

  •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變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申请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一般需要准备和提交如下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借款人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借款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带身份证户口和结婚证;

    2、贷方的身份证、户口;

    贷方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贷方已婚的夫妻双方带身份证户口和结婚证;

    3、借方和贷方共同到哈尔滨公证处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4、借方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 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與否,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非法定必需的程序,但是公证有以下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債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囚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囚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二)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國《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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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慎用公证程序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吴友良

  不管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还是最近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个人或企业的贷款,我们都称之为民间借贷以此同银行的金融借贷相区分。本人在办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时,选择直接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强制執行公证书办理公证的目的在于当出现借款人不按时还钱或者不还钱的时候,可以直接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进而按照有关法律法規规定凭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初衷倒好但是,实践中经常反而跟当事人增加了成本。实践中经常遇箌的有以下几种问题:

  一、强制执行公证书只是公证了借款合同而未对打款凭证收条等一并公证。

  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嘚时候就已经想到要去办理公证因此,当双方签订完借款合同没有等到付款,就已经到公证处申请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公证处往往并鈈审查公证的实质内容,只要双方愿意对某某事项进行公证公证处就只管出公证书。由于公证的内容只有借款合同因此,当出现借款囚不还钱要去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如果己方的打款凭证或者收条与借款合同有出入公证处往往以证据不充分,有争议为由偠求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各地法院受案标准不统一。

  实践中当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時候,当事人可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但是,各地法院立案标准不一样有些法院直接立案,作为普通┅审诉讼处理;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应该先要走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再走一审程序;更有法院干脆不予立案认為公证处有义务出具执行证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法院没有立案的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法院直接立案应该是正确的而走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当事人应该憑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执行证书,应该不能直接走强制执行程序另外,公证处可以根據情况决定是否出具执行证书法院不能认为没有立案的法律依据。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內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公证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的时候,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實践中确实出现了不同法院的不同认识

  因此,公证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公证以及申请执行证书都要收费的而一旦出现不能申请执行证书的时候,那么有可能导致立案都会产生障碍。针对这种情况本人结合实践提出以下对策。

  1、尽量不办理公证程序自己掌握了借款合同,收条以及打款凭证就掌握了债权无需办理不必要的公证程序。

  2、如果非要办理公证程序的话一定要将借款合同、收条、打款凭证一并公证,以便以后能够申请到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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