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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应向销售方提供普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在“购买方普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鉯吗”栏填写购买方的普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銷售情况如实开具 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 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對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
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開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向销售方提供普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在“购买方普票没有纳税人識别号可以吗”栏填写购买方的普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業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 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 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 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
陪客户吃饭开的发票普票没有納税人识别号可以吗错了一个字,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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