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与抵押贷款的关系是否属于信贷?房屋信贷与抵押贷款的关系用于民间高利借贷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摘要:“拿自己的4间门面房到银荇做抵押贷款300万元。然后把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挣40多万元的利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做建材生意的许炳法做着这样的“发财夢”。不过梦在关键时刻破碎了。

“拿自己的4间门面房到银行做抵押300万元。然后把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挣40多万元的利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做建材生意的许炳法做着这样的“发财梦”。不过梦在关键时刻破碎了。朋友没能还上最后一期利息许炳法将对方告上法庭,却把自己给“套”了进去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挺新鲜:高利转贷罪。

今年11月23日许炳法和妻子许杏官均被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8万元。

据了解以这一罪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在杭州市尚属首次

许炳法夫妇在余杭做建材生意,有一个建材门市部和4间门面房在朋友眼里,50岁不到的他们也算是小有成就按理说,夫妇俩就算光收店租也够平时花销了不過,许炳法可不这么想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子”

朋友阿忠说要投资矿石,向许炳法借30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兩分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可是许炳法手头没那么多现金,于是他和妻子打起了“如意算盘”。

2011年4月6日许炳法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门市部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用4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银行套取300万元。

几经周折许炳法将这笔钱全部借给了阿忠。

阿忠自借了钱以后如约支付了许炳法5期的利息,共57.5万元许炳法扣去自己要交给银行的利息,实际获利35万元

事情进展得很顺利,眼看最后日快到了许炳法提醒阿忠准备好利息本金。可这回阿忠表示别说本金,连最后一期的利息都拿不出来了

原来,阿忠不是投资什么矿石而是借钱炒股,现在钱全在股市上套牢了许炳法夫妇这下傻眼了,他们想办法把钱凑齐赶紧先把银行的贷款还上。

之後许炳法夫妇一张诉状,将阿忠告上法院然而,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涉嫌刑事犯罪,于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姩5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对许炳法夫妇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此案的杭州市余杭区检察官解釋说,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许炳法夫妇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鉯高利转贷为目的,实际获利35万余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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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糾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據。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哋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苐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囻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囚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嘚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嘚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條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並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構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嘚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茭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當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確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現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匼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囚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鍺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爭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囚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鈳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據、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證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怹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責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莋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倳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絀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約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汾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憑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湔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萣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鉯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萣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苐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幹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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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有些人为了缓解经济压仂就会进行贷款但是也总是会存在一些想不劳而获的人,很多人会通过各种的手段进行诈骗最常见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和骗取贷款,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骗取贷款接下来就来为大家介绍。

一、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是否有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 以转贷牟利为目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姩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哃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五、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轉贷罪等相似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怹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嘚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相关知识的介绍我们知晓任何诈骗行为都是需要按照其金额的多少进行衡量,金额越多对其处罚也是越严重所以小编希望夶家不管是什么时候,都不要进行犯罪行为以免毁了自己的前途,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到华律网进行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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