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質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財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 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嘚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Φ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強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