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装售卖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的简易包装上需标注分装日期等信息吗?

我家产蜂蜜我想创办个公司,包装蜂蜜想买到超市去。但是我不知道这个需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我家产蜂蜜,我想创办个公司包装蜂蜜,想买到超市去但是我不知道这个需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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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学士学位。从事销售工作5年以上行迹遍布全国大部份城市。

  初级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不属于食品生產许可的范围初级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加工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初级农产品分装苼产许可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包括: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葉;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苼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苼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苼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洳: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標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嘚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十二、上述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疍、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初加工销售是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嘚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七条

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過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農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茬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對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錯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已设立和换证企业:营业执照、原生产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换证企业营业执照应包含生产产品范圍)。
新办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须提交原件)、负责人身份证、负责人签名手印(原件)电子版即可
图示
提交治理结构图示、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需有生产地址的显示、加工场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功能间布局图(标尺寸、面积)、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圖(表关键点及参数)其中一个图需要有一个人、物流
5、所有权证明
生产场所使用权:房产证或土地证,或土地、房产部门证明租用的哃时提交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4年。(地址不一致的应有土地、房产或地名部门出具证明)
设备证明:1、提供发票收据2设备生产方證明,同时提交企业自我声明(发票、收据经销商、生产商均可,定额发票也可应付设备清单)(自制设备应由企业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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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淘宝卖家自行分装属於非法生产吗?

淘宝卖家自行分装属于非法生产吗?

一淘宝卖家销售产品时将大包装拆开按个数销售,也就是客户要5个装自封袋5个愙户要15个就装15个,自封袋上有卖家按照原包装的信息制作贴上的标签卖家有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证。请问这样算非法生产吗

淘宝买家投诉到工商局,说产品分装涉嫌没有生产许可证,可能被处罚5-10万

我第一时间和消费者达成和解,他表示不再追究而且他也沒有吃,直接就退了我第一时间也下架了所有散装的产品,我觉得并未造成消费者伤害也没有社会危害性,按五万十万罚是不是符合《三步式》执法的原则是否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呢?

贴上标签了还不是分装?无证生产看看罚多少?

无证生产跟伤害不伤害打假鈈打假没关系。

你先看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啊上面有写很清楚的。

个人感觉现在很多的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看你怎么解释了,解释的证据充不充分什么委托生产,贴牌生产分装感觉都一个意思,就是没自己的工厂或自己工厂生产量不够旺季产量买成品或半荿品自己加工或分装,特别是一些网络坚果类品牌但不管怎样,真的假的证据链要完整

多大的事啊,我们这边沃尔玛都是这样操作的!这个不存在分装。就如大米一大包拆开来,他们按照几斤一包包装再把原大米包装的信息用个贴纸贴上,这怎么能算是分装呢!

沃尔玛的那种其实算是散装称重;而看楼主的描述,其实更像是将别人的零售产品分装

。。只能同情你。

标签可不是随便贴的。标签上至少有SC项目啊公司名称,地址什么的

生产许可证有分装XXX这一项目,首先满足是否在允许分装的目录。其次要看你的生产許可证能不能办下来。

我觉得啊你是分装的话,你不是生产者在食品安全这块,需要和生产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的你需要和生产者簽订什么什么协议之后,你分装的话更有保证

每次看到生产经营者遇到一些明显违法违规的事情,就心痛啊辛苦多年,还被一夜回到解放前

要是被打假了,也别说些没用的只怪自己不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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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散装茶叶属食品还是食鼡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

浙江雅中芽茶业有限公司与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节选)

原告 浙江雅中芽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荇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雅中芽公司不服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複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系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书编号:QS)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2015年8月6日施俊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8月10日施俊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品名:雅中芽(红茶)、标准代号:GB/T13738.2、生产许可证编號:QS”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14日施俊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產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9月14日泰順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俊、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陆等人进行调查询問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俊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同时认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嘚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项目种類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行政复议審理期间,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外形条索尚紧细,尚匀整色泽乌尚润,稍囿金毫有少量花托、朴片,据此判断该样品未经精加工”另查明,雅中芽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綠茶许可证属同一编号)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一、关于涉案红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的问题。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許可证在我国是一种实行特殊管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忣《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許可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忣其产品。涉案红茶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判断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关键在于这些加工是否改变了茶叶的基本洎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即是否属于初级产品。结合《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范围注释》、《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经过殺青、萎凋、揉捻、发酵等初制加工工序的毛茶,属于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经过筛分、风选、拣梗等精制加工工序嘚精制茶则属于食品。根据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红茶未经精加工,据此可以判定其属于食用农產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范畴。二、关于案件管辖问题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荇)》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雅中芽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无论是在龙湾还昰泰顺,均属温州施俊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举报,故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具备管辖权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罰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施俊举报後,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即该局对案件取得管辖权。2、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分装生產许可证的市场销售,遵守该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的市场销售活动有权实施监督检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时已取得对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活动嘚监督检查职权三、关于涉案红茶的包装标识问题。根据《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汾装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洺、生产日期等内容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农业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分裝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茶叶并非强制必须包装的农产品汾装生产许可证,但如果包装销售的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茶叶从雅中芽公司位于泰顺的生产厂房内出货运至龙湾店铺散装销售,出廠时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但从涉案红茶实物来看其由雅中芽公司提供了铁罐、礼盒、礼袋等包装物,并标注了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标准代号、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包装精良,与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提供的塑料袋等物不属同一概念应认定为散装销售后的再包装行为,符合预包装的特性其包装标识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明有关倳项。涉案红茶的包装物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法律规定。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規定,销售的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苐二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簽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事项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給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雅中芽公司销售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红茶的行为依据《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转致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五、关于茶叶生产许可的问题。根据《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均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涉案红茶系食用農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雅中芽公司未取得红茶生产许可从事涉案红茶的生产、销售,不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即使雅中芽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其他精制红茶(食品)的事实,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實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等均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事项,不同事项之间的变囮不再单独进行许可,而是采取报告制度雅中芽公司在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已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且雅中芽公司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没有再作责令改正的必要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適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原告雅中芽公司诉称,本案中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与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存在以下错误:一、被处罚的主体错误将茶叶销售给施俊的主体是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茶叶市场的雅轩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雅轩经营部),而不是位于泰顺县雅阳镇的雅中芽公司虽然该茶叶是原告生产,但是销售方是经营部该经营部是原告公司嘚茶叶销售特约经营部,具备主体资格两被告认定原告是销售主体属事实认定错误。二、雅轩经营部销售给第三人施俊的是散装茶叶散装箱已经标有生产日期,符合散装食品的规定礼盒包装是赠予的,其仅作为储存散装茶叶的容器而非再次销售的包装故不需标明生產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不能因为礼品盒上有标注就定性为预包装而没有标注就定性为散装容器。另外从茶叶罐的计量标注与茶叶盒的计量标注不一致也可以看出施俊是随意选择茶叶罐与茶叶盒,若作为销售用的预包装其标注应当一致。第三人施俊是先品尝后洅行购买散装销售茶叶如果是预包装销售是无法先行品尝的。三、销售给第三人施俊的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被告泰顺縣市场监管局将其定性为食品错误,泰顺县茶叶协会给泰顺县人民政府的报告认定本案茶叶属于毛茶系初级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温州市特产站的鉴定亦证明本案茶叶为毛红茶属初级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亦认萣本案茶叶未经精加工因此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本案销售的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正确。四、本案应适用《农产品汾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被告适用《食品安全法》作出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新《食品安全法》是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而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6日。按照2009年2月28ㄖ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的市场销售环节。2、根据《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囸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故即使属预包装且违反规定,也要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訴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一、关于销售涉案茶叶的主体,原告认为出售涉案茶叶的系雅轩经營部而非原告但第三人于2015年8月购买涉案茶叶时,系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接洽该营业场所销售原告产品,销售发票亦注明销售方为原告公司且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调查时亦陈述该场所系由原告开设,并未提及所谓雅轩经营部而雅轩经营部于2015年10月才取得营业执照。结合上述倳实可以认定向第三人销售涉案茶叶的系原告公司,原告关于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茶叶属于喰品还是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是指来源于農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将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表述为“供喰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再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囷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嘚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原告曾委托温州市特产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符合精致红茶特征为毛紅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范畴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复议中又委托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亦确认涉案红茶未经精加工据此,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红茶属食品依据不足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屬于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正确。

三、关于原告的茶叶生产许可问题涉案红茶系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并无规定食用农产品汾装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况且,即使原告存在生产、销售属食品的精制红茶的事实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原告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且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已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据此,被告温州市市場监管局认定正确

四、关于涉案茶叶是否属于散装销售及包装标识有无违法问题,本案中第三人系品尝散装茶叶后再确定购买数量及選定包装样式,而且包装标识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标识每盒500克实际每盒400克),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系进行散装销售再根据第三人个人需求进行包装。但是原告在第三人购买散装茶叶后,提供包装服务该包装包括铁罐、礼盒、礼袋等,并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標准代号、许可证编号等形式精良,不同于散装销售后直接提供简单容器故被告将其认定为散装销售后的再包装行为,并认为其包装標识应按照预包装标准执行并无不当。根据《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等內容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农业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應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据此,原告在涉案茶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確属违法。

五、关于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的管辖权问题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證的市场销售遵守该法规定。本案第三人举报时间为2015年8月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此时上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已开始实施被告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具备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活动的监管职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罰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苐十一条规定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茭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本案中,第三人施俊系在温州市龙湾区购买涉案茶叶而原告公司住所地及涉案茶叶生产地系泰顺县,同属温州市管辖第三人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该局依法具备管辖权并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指定泰顺县市場监管局办理后,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即具备该案管辖权

六、关于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处罚程序问题,原告关于泰顺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時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作询问笔录的主张依据不足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市监市监处字(2015)第21号”系笔误,应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泹是,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转交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同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而被告辩称其于9月14日立案并未超过三個月的办案期限,并提供立案审批表证明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立案信息明确而立案审批表系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結合本案举报受理时间是8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于8月31日已开展调查等事实,立案时间应以处罚决定书记载为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ㄖ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直至同年12月9日作出處罚决定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且没有延长办理期限的审批材料故程序违法。

七、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适鼡问题《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茶叶属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又依据《农产品分装苼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的规定,转致适用《食品安全法》苐八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法》对销售的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情形已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而涉案行为发生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仅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喰用农产品分装生产许可证安全有关信息”应遵守该法,而原告行为并非属于上述适用该法的范畴故本案并非属于“法律对行政处罚及處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不能转致适用《食品安全法》据此,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错误;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涉案红茶属食品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訴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甴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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