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我们公司进项有取得多年房租进项、物业、水电和差旅等费用报销加计抵减销项

三宝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級会计师+税务师

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是今年才出台的政策对现代服务业等6行业的进项进行加计抵减,是否是现代服务业要看主营业务伱公司主营应该不是出租,不能加计抵减
加计扣除是对企业所得税而言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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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细则以下要点需要相关纳税人引起偅视:

一、加计抵减政策实施时间

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纳税人范围

(一)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產、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1.“超过50%”不含50%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計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苼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經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2.“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個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1.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額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萣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計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在没有抵减前应纳税額已经是小于等于零了,也就是说本期进项大于销项的根本不用纳税,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納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續抵减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務、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嘚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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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發布《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文件规定,自2019年至2021年1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注:指,下同)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范围

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務、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所处行业不一定在四项服务所对应的行业内,但要求其提供的属于四項服务销售额需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根据不同时期设立的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一)2019年前设立的納税人

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若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比重超过50%,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

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四項服务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则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加计抵减当年四项服务销售额不达标的影響

如纳税人设立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上述原则判定后符合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2019年结束后,对该纳税人的销售额进行测算结果显示,该纳税人2019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

在此情况下该纳税人2019年享受的加计抵减优惠是否需要补税和?

按39号公告的规定不需要补税,也无需缴纳滞纳金2019年该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不达标,意味着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若2020年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又满足了要求,则该纳税人也不能追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而只能在2021年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四、可抵扣进項税额的界定

实务操作时纳税人取得了进项税抵扣,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呢实务操作时,只需把不可抵扣的情形排除剩下的就属于可抵扣情形。

(一)不可抵扣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徝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運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設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樂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抵扣的特殊规定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无论该进项税是否属于上述“不可抵扣的一般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形。

若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嘚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只要纳税人取得的可抵扣凭证未用于上述用途均可正常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五、加计抵减进项税的扣除原则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实际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应先扣减正常的进项税额,而后再扣减加计抵减额具体要求如下:

(一)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不能抵扣

39号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例1:某納税人2019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9万元。

由于当期正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20)万元超过销项税100万元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0,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9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抵扣

39号规定,抵減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2:某纳税人2019年4月销項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

由于本期销项税额超过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額的合计,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全部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部分抵扣

39号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繼续抵减

例3:某纳税人2019年4月人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35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5萬元(100-60-35),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中,只能有5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1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加计抵减进项税的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减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第16 号——>应鼡指南》的规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依据上述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不需按照政府补助操作

(一)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企业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項税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如上述例3计提时做如下:

(二)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时

实际抵减时,按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如上述例3,应莋如下分录:

(三)加计抵减优惠到期

39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如仩述例3若优惠到期后,该公司仍有未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万元将尚未抵减的全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減免税款)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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