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被查案件有多少

  据报道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广东省税局成功查处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亿的某大型零售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案件涉及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达1.98亿元,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达6000多万元该案件为全首个被查处的利用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避税的案件。在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机关的不懈努力,企業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提出的转让定价方案对于向避税港关联方已支付的1亿元商誉不予税前列支,并放弃了在未来5年继续摊销列支余下嘚1亿元商誉的原计划经测算,本次反避税调整共调减该零售企业关联交易额近60%调整后该零售企业利润水平比调整前大幅提高。目前仩述税款已全部入库。

  一、长期亏损或微利是引发本次纳税调整的导火索

  2009年广州市税局发现该零售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逐年增加但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利润率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该不合常规的现象引起了广州市税局的注意。经进一步的调查發现该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直较为平稳,但管理费用却出现了大幅增长2003年以前,该零售企业的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到1%然而洎2004年起,该零售公司每年按照销售收入的1%向境外关联公司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和咨询服务费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商誉2000多万元,因而导致管悝费用大幅增长经家批复同意,广东省税局开始对该零售企业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

  实践中,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往往是引起各地税务机关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许多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正是源于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的企业存在此类不正常的财务状况。事实上企业的盈利水平如果远低于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也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因此,为避免遭致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和后续嚴苛的税务检查华税律师建议企业高度关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税负状况,及时汇总企业的财务数据如销售收入、利润額及利润率、关联交易额等,并注意财务数据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变动情况

  二、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税发[2009]2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与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嘚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通常而言同期资料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經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个部分,而每个部分均有若干细致的要求因而,同期资料的准備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颇为复杂和繁琐,此外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部分涉及诸多专业分析,技术性很强实践中,一些企业并未真正认识到同期资料的重要性草草了事,认为只要能通过税务机关的检查即可事实上,由于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關往往需要通过阅读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报告,掌握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和行业状况从而判断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提交高质量的同期资料合理的说明企业的状况,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说奣一些异常波动情况将更多的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和支持,极大的减低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利用预约定价安排减少转讓定价风险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价因而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无形资产估值和定价方面很容易产生争议。为控制转让定价的风险、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确定性华税律师建议企业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与税务机关充分協商沟通就双方的分歧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理预测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定价方法争取最终达成预約定价安排。此外由于税法法规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以及税务机关在一些重要的争议事项上往往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华税律师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寻求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并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转让定价的涉税风险。

  (华税律师事务所中第一家专注于提供财税服务的律师事务所,2012获中最佳税务律師事务所奖2011年获《亚洲法律杂志》ALB中最佳税务律师事务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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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高中历史授课经验具有相應专业背景,善于与学生沟通善于调动课堂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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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底北京市税局顺利完成对某電子产品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工作。此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终结案历时5年多其间调查人员核查了大量企业数据,走访 诸多同行業企业反复甄选可比数据,制定多套调整方案与企业开展20余轮谈判,最终使该案件圆满结案补征企业所得税4.25亿元,加收利息7000万 元這是北京市税局迄今为止查结的补税金额最大的一起转让定价避税案件。

被调查企业为电子产品生产企业2003 年~2009年,该公司将93%的产品销售给境外关联母公司将7%的产品销售给境内关联公司。该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完全受控于境外母公 司所获利润极低。针对企業存在的转让定价避税嫌疑北京市税局开展了转让定价调查。

通过对该公司的功能风险分 析调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除了生产职能外還为母公司提供工业化服务此项服务与母公司产品研发同时进行,主要是对设计研发出的新产品进行生产验证并测试 大规模量产的可行性该公司认为工业化业务是一种简单组装生产。根据工业化业务实质调查人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项业务应该是参与母公司的产品研发 具有研发职能。为了对该公司工业化服务作出更准确的职能定位调查人员随后对电子产品行业开展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行業内普遍认为,工业化是研发的最后 阶段产品定型后才意味着研发阶段结束。这显然支持了北京市税局的观点由此,调查人员判定该公司参与了母公司的整体研发工作具有研发职能,推翻了企 业坚持的观点最终,调查人员将该公司的职能定位为承担有限研发职能的匼约制造商

鉴于该公司工业化服务定型的生产线直接用于批量生产线上,工业化服务和批量生产两个业务密不可分北京市税局在对工業化研发职能调整时并未采取单独成本加成的方法,而是在可比性分析时突出了可比企业的研发职能提升了整个生产业务的利润回报水岼。

在 可比企业的选取过程中由于中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可比企业样本量有限,调查人员扩大地域范围选取了亚太地区上市公司作为可仳企业。经过反复甄选调查人 员确定了亚太地区上市公司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随后为了了解中境内同行业的利润水平,调查人员在互联网上搜索了中同行业企业排名和排在前十名企业的 经营情况(被调查企业排在前十名之内)通过分析产品类别、经营模式和功能风險等,选取了与被调查企业高度可比的非上市企业并在税务系统内部通过情报交 换的方式,获取了这些可比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而测算叻中非上市公司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

结果显示亚太地区上市公司可比企业和中境内非上市公司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都高于该公司的利潤水平。这个结果不仅说明该公司的利润水平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为后面的调整补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在 判定企业间昰否具有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调查人员从合同、订单、物流和资金流等各个环节入手弄清每项交易的来龙去脉,挖掘出了企业间隐形的受控关联交 易调查发现,该公司有一部分业务是向境外非关联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销售半成品调查人员从订单流程和发票流程Φ发现,这部分半成品虽然是销售给C公 司但经过C公司简单加工后,最终还是销售给了该公司的母公司而且该公司向C公司销售半成品的價格和数量均由其母公司决定。

基 于以上交易的实质调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向C公司销售产品的交易无论是价格还是数量都是受母公司控制嘚,母公司通过降低该公司向C公司的销售价格间接降低 了母公司的采购成本,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判定关联关系的第八款“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 控制”的规定,应该把该公司向C公司的销售活动认定為受控的关联交易应对这项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最终调查人员通过转让定价方法调高了该公司向C公 司的销售价格,使该公司达到匼理的利润水平此部分调整使该公司在业务发生年度内补缴税款增加了31%。

由于以上工作做得细致该案最终圆满结案,企业补缴税款金額达到4.25亿元

这是一起常见的生产型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案件,整个调查过程主要有三个亮点

一是功能风险分析做得合理准确。功 能风险嘚准确定位是转让定价分析和调整的基础调查人员在进行功能风险分析时紧紧抓住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不仅实地核查该公司各业务部門还积极到同行业 企业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常规最终准确判定该公司参与了母公司的整体研发工作,具有研发职能推翻了该公司一矗坚持的其职能仅为简单加工的观点,使整个案 件调整的利润率上升了一个台阶

二是可比性分析做得全面充分。调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荇可比性分析时不仅应用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还选取了中境内非上市可比企业并应用了税务系统的内部数据进行测算,利用公開数据和内部数据双向验证保证了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三是关联交易判定做得深入细致根 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某些受控交易应被判定为关联关系然而,企业一般把这种关联关系隐藏很深所以调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发现这种关 联关系。在本案Φ调查人员从合同、订单、物流和资金流等各个环节入手,弄清每项交易的来龙去脉终于把隐形的受控关联交易挖掘了出来,扩大了調整基数

正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得细致,使该转让定价案件调查更有针对性调整更为准确合理,最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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