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买受人人房屋抵押贷款全部缴清,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官:王高亮 强制执行裁定,将其他买受人人不动产无偿更名

原标题: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業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被控侵权人与具有許可使用权的第三方签订品种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受让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授权品种的使用权,博ⅢA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之後,被第三方品种权人终止授权但其仍从事生产、经营、销售授权品种。因被控侵权人被第三方终止授权之后仍生产、销售博Ⅲ优273品種,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博Ⅲ优273品种,同时博ⅢA系博Ⅲ优9678的亲本,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属于为商業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因此被控侵权人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民事 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商业目的 繁殖材料 生产、经营、销售

Ⅲ优273、博ⅢA均获植物新品种權二者的品种权号分别为CNACNA,后者的授权时间为2007111日其中,博Ⅲ优273的品种权共有人为博白农科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XX人;博A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其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200311月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四川中升科技种业囿限公司)签订2003年协议(《品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博白农科所将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200711月,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签订2007年协议约定博白农科所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其中博Ⅱ优815仅限于广东区域獨占使用开发同时约定,中升公司继续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否則承担违约赔偿另,约定2003年协议自该协议生效时便终止执行

20081月,博白农科所向中升公司出具一份《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博ⅢA品种权授權书》载明:中升公司在200817日至20121231日期间取得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独占使用开发权,但博ⅢA仅用于配组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而不得作其怹商业用途使用。同年3XX、博白农科所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三方品种权人每年每方各自转让博Ⅲ优273的品种权给一家種子企业生产和经营。其中博白农科所转让给中升公司。同时约定各自转让所需亲本由各转让方安排生产解决。

201012月中正公司(四〣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升公司签订品种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正公司按照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订的2007年协议的约定经营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之后中正公司申请获取相关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关的经营活动。201111月中正公司致函博白农科所《关于博Ⅲ优9678等品種权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中正公司在致函告知将与中升公司签订协议,受让取得“2007年协议”中中升公司享有的权利且博白农科所未提出异议,遂中正公司与中升公司正式签订协议现今已取得中升公司与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有关的所有权利。博白农科所未经中囸公司同意不能将相关权利转让第三人。同月中升公司分别致函中正公司、博白农科所,决定从2011112日起终止对中正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已退出市场)的授权有关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为中升公司独占所有。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再向中正公司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的不育系、恢复系。

201111月中正公司与案外人段志炎签订生产合同,约定中正公司负責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水稻品种的亲本案外人段志炎负责生产。20122月中正公司分别与案外人梁恒泽、庞强签订生产合同,约定中正公司负责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水稻品种的亲本案外人梁恒泽、庞强负责生产。20127月天等县辣友科技服务中心出具一份《关于经营博Ⅲ优273嘚情况说明》,载明:从中正公司进货1吨进货价格26/公斤,种子生产、包装单位均为中正公司

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以Φ正公司在2011112日之后仍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种子;2.中正公司立即停止散布与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种子相关信息;3.中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賠礼道歉;4.中正公司向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7.16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中正公司承担。

另查明中升公司在2008916日嘚股东名称和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表上由“苏道勇”取代“苏道志”,二人是亲兄弟关系2010224日,中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道勇2010129日,赵正龙经苏道勇、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转让成为中升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苏道勇签订的那份《股份轉让协议书》上苏道勇、赵正龙、苏素芳均签名按指印。201115日中升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变更为赵正龙。

中正公司在20121231日法定代表人變更为苏道志。

南宁中正公司于2003121日成立股东为中升公司以及苏道志、赵华龙、庞传和、李其文等自然人股东,苏道志担任法定代表囚

被控侵权人与具有许可使用权的第三方签订品种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受让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授权品种的使用权博ⅢA系博Ⅲ優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之后被第三方品种权人终止授权,被控侵权人仍从事生产、经营、销售授权品种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是否构荿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水稻种子的侵权行为;被告中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西日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被告中正公司赔偿原告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80万元;驳回原告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依据苏道志与赵正龙、苏素芳三人在20108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上诉人中正公司已经取得被上诉人中升公司对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品种使用权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共同辩称:被上诉人中升公司对上诉人中正公司终止授权后上诉人中正公司的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擔侵权责任

二审另查明,博A、博Ⅲ优273品种在2013111日,因品种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年费被公告终止授权;2014124日,经批复同意恢复权利;201511日因品种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年费又被公告终止授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变更┅审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正公司赔偿上诉人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万元。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其中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備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此外,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可知,实践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第一个条件可从被控植物品种的与授权植物品种比较之下的特征、特性的同异性,在比较不同的情况下还需判断此种不同昰否非遗传变异所致。即只有在两个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特征、特性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情况下即认定属于第一种条件。第②个条件一般是以被控植物品种是否以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为判断标准,即在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情况下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此时应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综上,被控侵權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同意生产经营并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以授权品种为亲本重复使用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在品种授权人未致函回复许可的情况下,与具有许可使用权的第彡方签订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的品种权转让协议并在获取生产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且其在被第三方终止授权后,仍有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博ⅢA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首先,被控侵权人在被第三方终止授权之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苼产、销售博Ⅲ优273品种;其次博ⅢA系博Ⅲ优9678的亲本,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属于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苼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因此被控侵权人同时符合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两种条件,应认定其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倳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應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哃,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鼡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體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洇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嘚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XX、四川中升科技种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中码】知识产权法·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侵权认定 (L0603021)

【案号】2017)桂民终95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判决日期】20170613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419日)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洎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周冕黄朵成宿薇

【上人】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業科学研究所XX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均为原审原告)

【上诉人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被上诉囚代理人】蒋晓香(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平路383号。

法萣代表人:苏道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61

法定代表人:庞德祥,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男19341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男19361227日絀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稻香路921单元46

法定代表人:赵正龙,董事长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香,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Φ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博白农科所)、被上诉人X、被上訴人X、被上诉人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61222日作出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3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517日、62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道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平、李斌,四被上诉人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一个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中正公司2011112日后即没有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水稻种子的权利错误地认定中正公司存在侵权倳实并确定赔偿数额:一、苏道志与赵正龙、苏素芳于20108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品种使用权划归中正公司即将品种使用权从中升公司转至中正公司,中正公司2011112日之后生产、销售上述品种种子不构成侵权苏道志与赵正龙、苏素芳之间本为合作經营种业的关系,双方通过中正公司、中升公司等主体共同经营包括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在内的若干品种20108月双方商定改变合作方式,对中囸公司、中升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进行互换、调整并对品种使用权的归属进行调整。双方于20108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苏道志将其通過苏道勇、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持有的中升公司股权(共计363.8万元,占中升公司注册资本的60.63%)转让给赵正龙、苏素芳赵正龙、蘇素芳将其通过王秀兰持有的中正公司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苏道志;约定升玉1号、川玉8号、南玉5号、富优4号(限川渝两地)、富优108、金优966、特优21的品种使用权归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独占所有;富优1号归中升公司和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共同所有;其余品种归四〣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或中正公司独占所有;双方必须给对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权转让提供相应的授权手续。上述约定中的其余品種是包括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从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订的2003年协议、2007年协议的约定内容即可得出该结论。双方商定后再用12份具体协议之┅将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品种使用权由中升公司转让给中正公司(而不是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从2010129日中升公司与中正公司签訂的《品种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即可得出该结论。二、2010129日的12份协议均是为了履行苏道志与赵正龙、苏素芳2010821日签订的《协议书》作为该12份协议之一,2010129日中升公司与中正公司签订的《品种转让协议》约定中升公司将其在2007年协议中对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等品种的使鼡权转让给中正公司,是为了履行双方在2010821日《协议书》约定的品种使用权的划分品种使用权的划分转让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中升公司有义务认可、保障中正公司对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等品种的使用权并使中正公司获得相应授权。中升公司之后在其与中正公司、博白農科所的往来函件中发布的公告中,及在本案及相关案件的陈述中否定其将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正公司,所谓的中正公司无权使用均昰虚假陈述不能因为中升公司的虚假陈述和毁约行为而认定中正公司未经受让品种使用权而构成侵权。三、中正公司正在以上述2010821日《协议书》作为新证据对本院(2016)桂民终167号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退一步说即使受限于本院(2016)桂民终167号生效民事判决,若不能认萣中正公司与博白农科所之间存在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关系但是上述判决已认定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之间存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關系,从2010821日《协议书》和2010129日《品种转让协议》的内容最起码可以认定中升公司认可中正公司对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等品种的使用权既然得到了中升公司的许可,中正公司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种子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四、一审判决对中正公司所谓的侵权事实认萣和赔偿金额确定存在以下错误:1、根据权利用尽原则,20118月中正公司从权利人博白农科所下属的博有公司合法购买博ⅢA、博Ⅲ优9678,并支付博Ⅲ优9678使用费、博Ⅲ优273使用费、博Ⅲ优9678生产费权利人所销售部分的专有销售权即告品种权“用尽”,中正公司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使用该繁殖材料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2、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2012519日协议确认并进行公告称,2012519日中升公司对中正公司授权洎行终止一审判决却认定中正公司2011112日之后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3、被上诉人对博Ⅲ优9678无植物新品种权无排他使用权,一审判决在侵权认定上却未将其与博Ⅲ优273区分4、一审判决认定中正公司销售价格和利润时未考虑包装、运输、返点等成本,而认定中正公司嘚获利明显超过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限额判令赔偿180万元远远超过中正公司实际的获利金额。5、中正公司20118月合法购买博ⅢA、博Ⅲ优9678并支付博Ⅲ优9678使用费、博Ⅲ优273使用费、博Ⅲ优9678生产费,在当季已无法生产、销售的情况下在第二季合理生产、销售,属于在合理期限内的匼理使用且时间较短,一审判决却认定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综上所述,上诉人中正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责任均存茬错误,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应全部驳回在二审证据交换时上诉人中正公司补充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博ⅢA、博Ⅲ优273两个植物新品种权仍然有效提出异议主张上述品种已于2013111日及2015111日终止。

四被上诉人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中升公司与中正公司之间没有合法的涉案品种转让该事实已经被本院(2016)桂民终1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二、2011112日中升公司已对中正公司终止授权中正公司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构成侵权。三、中正公司侵权期限为201111月至今仅在2012年种植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达到1000多亩,涉案金額达到600多万元侵权时间长、区域广,中正公司在非法销售涉案品种时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写错,给被上诉人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中囸公司在生产、销售被终止授权后,向销售商、农民发送恶劣短信在5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中正公司的侵权行为这两个品种已经没有市場,给博白农科所造成了巨大损失博白农科所的损失远大于一审判决确定的180万元,中正公司的获利也大于180万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1、中正公司立即停圵生产、销售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种子;2、中正公司立即停止散布与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种子相关信息;3、中正公司立即停圵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中正公司向博白农科所、XX、中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7.16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中正公司承担

一、有关涉案植物品种权权属的事实。

Ⅲ优9678、博Ⅱ优815为博白农科所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博Ⅲ优273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品种权共有囚为博白农科所、XX。博A(品种权号为CNA、授权时间为2007111日)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博ⅢA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上述两个植物新品种权仍在保护期限内2008314日,博Ⅲ优273品种权人XX、博白农科所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自2008年起,三方品种权人每年每方各自转让品种权给一家种子企业生产和经营其中2008X转让给广西南宁燎原种业开发公司,X转讓给广西万禾种业有限公司博白农科所转让给中升公司。隶属于博白农科所的博有公司仍可生产经营该组合自2008年起,各自转让所需亲夲由各转让方安排生产解决

二、有关涉案植物品种权许可实施的事实。

2003112日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当时名称为“四川中正科技种業有限公司”)签订《品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博白农科所将自育杂交水稻新品种“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镓使用开发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博白农科所的下属企业博有公司接受博白农科所的委托代制种中升公司授权南宁中正公司代表中升公司,委托博有公司代为制种并由南宁中正公司在广西独家负责销售推广。南宁中正公司因此在2006529日的《南方科技报》上刊登了公告聲明博有公司与南宁中正公司之间由此产生相关的制种、结算事宜。

20071116日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订一份《协议》(即“2007年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博白农科所将其自育且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鼡开发(博Ⅱ优815仅限于广东区域)同时中升公司继续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向中升公司收取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转讓费只收取品种使用开发提成费,其中博Ⅲ优9678的品种使用开发提成费按实际销量计算每公斤提成1元;博Ⅲ优273则从2008年起按每年实际销量烸公斤0.4元收取。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生产所需亲本第一年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恢复系及博ⅢA由博白农科所提供并附完整的制种栽培技术资料,从第二年起制种所需亲本博ⅢA由博白农科所提供;从2008年起博白农科所下属企业博有公司为中升公司代制种期限五年,五年后另行协商2008400亩,2009-2012年每年600亩。中升公司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实际收购价格(承包商的承包费和农民种子款)收购同时按每公斤0.6元支付博白农科所及博有公司生产管理费用,博白农科所或博有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销售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知识产权、品种权归博白农科所所有,由博白農科所负责申请保护保护后年费中升公司负责缴纳,博白农科所负责提供相关保护资料同时参与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维权事宜。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中升公司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中正公司经营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博白农科所不提出异议中正公司经营嘚种子按协议相关规定由中升公司交纳开发提成费(协议第7条的约定)。博白农科所不得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只限广东区域)的品种权转讓或授权给第三方否则博白农科所应赔偿由此给中升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原2003112日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签订的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品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终止执行。

200817日博白农科所出具一份《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博ⅢA品种权授权书》,内容为:博白農科所授权中升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博ⅢA仅用于配组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不得作其他商业用途使用授权起止时间从200817日至20121231日止。

2007年协议”签订后南宁中正公司因中升公司的授权及“2007年协议”第7条的约定,与博白农科所下属企业博有公司签订相关的生产匼同经营涉案品种2008116日,南宁中正公司与博有公司签订了《预约生产合同》约定南宁中正公司委托博有公司于200812月至20095月在海南为喃宁中正公司生产杂交水稻博Ⅲ优273品种种子400亩等内容。20101116日南宁中正公司与博有公司签订了《亲本预约繁殖协议》,主要约定博有公司2010年为南宁中正公司繁殖杂交水稻亲本博ⅢA繁殖数量为4000公斤,单价2820101230日,南宁中正公司与博有公司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匼同》主要内容约定2011年博有公司为南宁中正公司在海南省临高县生产博Ⅲ优9678杂交水稻种子400亩、南宁中正公司按400/亩的标准支付生产投资款给博有公司、南宁中正公司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实际收购价格(承包商的承包费用和农户种子款)加每公斤0.60元生产管理费用作为实际支付給博有公司种子价格等内容。博有公司提供给南宁中正公司联系人孙型海的涉案品种的相关种子于20101229日经过植物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檢疫证书》。

中正公司因中升公司的授权和2007年协议”第7条的约定经营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申请获取了海南省农业厅颁发嘚关于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并进行了相关的经营活动2011426日,中正公司向海南省农业厅申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于2011428日获取(琼)农种生许字(2011)第0021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记载许可中正公司苼产的农作物种类是杂交水稻种子品种为博Ⅲ优9678273、博Ⅱ优815等,生产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有效期至2014428日。20115月至7朤中正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贾晓春、刘斌、封羽武、何卫荣、庞强签署《收购结算清单》,确认上述案外人分别为中正公司生产博优组合種子28600公斤、14250公斤、27437公斤、66702公斤、20478公斤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5.60元至16元。

20118月博有公司与南宁中正公司就涉案品种进行了相关结算,双方于201186日签署的《2011年调种结算》载明:各项调种费用(包括收购费用、使用费、生产费等)合计元其中博ⅢA调种4000公斤、单价28元,博Ⅲ优9678调种98784公斤、单价14元博Ⅲ优273使用费22500公斤、单价0.4元,博Ⅲ优9678使用费138000公斤、单价1元博Ⅲ优9678生产费98784公斤、单价0.6元。2011111日、2日博有公司向中正公司就涉案品种开具相关发票。

2011112日中升公司分别致函中正公司、博白农科所,内容均为:一、经中升公司研究决定从2011112日起终止对Φ正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已退出市场)的授权从此中正公司不得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这三个品种。二、中升公司从20071117日起至2011112日止期间凡与有关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的一切合同、函、协议、授权书均予作废三、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生产、经营权为中升公司独占所有。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再向中正公司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忣博Ⅱ优815的不育系、恢复系。

2012519日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终止执行“2007年协议”博白农科所重新将博Ⅲ优9678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中升公司继续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品种使用开发提成费从2012年起按实际销量计算分别按每公斤1元、0.4元的标准提成;中升公司方委托博白农科所方制种,中升公司按照当地同类品种的实际收购价格(承包商的承包费囷农民种子款)收购同时按每公斤0.8元支付生产管理费用;博Ⅲ优9678的知识产权、品种权归博白农科所所有,负责维权或授权中升公司维权维权的一切费用由中升公司负责。

三、有关博白农科所、中升公司、中正公司之间关于2007年协议”转让纠纷的事实

20111115日,中正公司致函博白农科所《关于博Ⅲ优9678等品种权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农业科学研究所:你所于20071116日与四川中升科技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的《协议》,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了四川中升科技公司独占使用开发将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也一并转让给了该公司。20101015日因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欲将上述品种的獨占使用及开发权转让给我公司为此,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函告了你所在函告中明确告知你所四川中升科技种業有限公司在《协议》中享有的所有权利自20101016日起全部转移给我公司。该函于20101129日送达你所后你所没有提出异议。为此我司于2010129日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种转让协议》,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有偿取得了原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在《協议》中享有的全部权利从而取得了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与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有关的所有权利。因此鉴于上述品种与四〣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的独占所有权和开发使用权已全部转让给我公司,根据原《协议》约定如无我公司同意,你所不得再将其转让戓授权给第三方;无我司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原协议约定内生产、经营上述品种。特此函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20111115日”

20111128日,博白农科所致中升公司《关于品种使用权的函》内容为:“我所收悉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20111115日发来的‘关于博Ⅲ优9678等品种权问题的函’。悉你方单方面将我所与贵公司于20071116日签订的关于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品种使用权转让给四川中正科技公司,我所不予承认”

2011123,中升公司给博白农科所《关于博Ⅲ优273、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品种使用权的函》,内容为:“贵所来函收悉来函中所述我公司单方将博Ⅲ优273、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品种使用权转让给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此事纯属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制假我公司從未将博Ⅲ优273、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任何单位及个人;博Ⅲ优273、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使用开发权属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独占所有。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及苏道志还会制造出更多类似的假因为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原公章(公章号0)苏道志、苏噵勇未移交,我公司于2011328日在南充日报上登报公告了此事(详见2011328日南充日报)特此函告。”博白农科所盖章签收了该函

20111229日,中正公司委托律师向博白农科所、中升公司发出《催促履约律师函》要求履行其与中升公司签订的《品种转让协议》。

2012328日博白農科所和中升公司共同发了一份《公告》,内容为:博白农科所选育的杂交水稻品种博Ⅲ优9678由中升公司独占开发自即日起,除中升公司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开发使用杂交水稻品种博Ⅲ优9678如发现其它单位及个人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则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品种开发使用权。2012330日中升公司在《南方科技报》第二版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内容与上述的《公告》一致

2012423日,中正公司向经销户和农户发布公告并附上其在本案提供的落款为2010129日的《品种转让协议》、落款为中升公司20101217日嘚《授权书》。公告内容为:“广大经销商和农民朋友: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中正公司的支持及‘中正’牌子的亲睐和厚爱!近期发现原转让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品种开发经营权的公司及单位,背信弃义单方撕毁合同,并公然在南方科技报上刊登公告企图造成其拥有博Ⅲ優9678的权利和本公司不具有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品种开发经营权的假象。为了以正视听使广大经销商和广大用种农户明了我公司依法独家拥有博Ⅲ优9678和‘中正’牌博Ⅲ优273的合法权利,正告那些违法生产、销售博Ⅲ优9678和博Ⅲ优273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我公司坚决维護自己及经销商朋友的合法权益保留依法追究违约者法律责任的权力。同时提醒被蒙蔽的经销商和广大农户,通过合法渠道经销和使鼡博Ⅲ优9678和‘中正’牌博Ⅲ优273否则,风险自担”中正公司针对中升公司2012330日在《南方科技报》的公告在2012524日的《广西日报》上发咘一则《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相关权利的公告》,声明内容:120071116日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署了“关于博Ⅲ優9678的独占开发权及博Ⅲ优273的开发权”《协议》。根据该协议中正公司享有从2008年至2015年等、包括前述品种在内多个品种的经营权。2、中升公司于20101015日向博白农科所致函告知随后于2010129日与中正公司签订《品种转让协议》,将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署的《协议》中全部权利转让予中正公司中正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及广大经销商和农户的合法权益,请中升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2012526日,中升公司向经销戶和农户发布公告并附上博白农科所于20111128日致中升公司的函、中升公司和博白农科所于2012519日签订的《协议》和中升公司于2011112日致Φ正公司《关于开发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相关问题的函》。

2010129日赵正龙、苏道志、苏道勇、中正公司、中升公司、四川省嘉陵农莋物品种研究中心等个人与单位于当日分别签订了编号Al~编号Al5、编号B1~编号B712份协议,其中涉及赵正龙、苏道志、苏道勇、苏素芳、王秀兰等股东之间签订关于股份转让事宜的《股份转让协议书》5份(编号分别为AlA2BlB2B7)以及苏道勇与赵正龙、苏素芳簽订的《协议》(编号A5)的合同文本均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涉及的个人亦均在各自相应的合同上签名、按指印;涉及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共6份,包括:⑴中正公司与中升公司签订的中正公司将自主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升玉1号等3个品种使用权有偿轉让给中升公司独占所有和使用的《品种转让协议》(编号A3);⑵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与中升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将自主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升玉1号、川玉8号等多个品种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所有和使用的《品种转让协议》(编号A4);⑶中升公司与中正公司签订的中升公司从四川省农科院洛州水稻高亮研究所、重庆三峡农业科学研究所和山西省农科院忻州玉米研究所分别取得的K8602、万单14和晋单45的品种权转让给中正公司独占所有和使用的《品种转让协议》(编号B5);⑷中升公司与中正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编号B3);⑸《房屋转让协议》(编号B4);⑹中升公司与中正公司以及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三方签订的《关于富优一号的权利义务交割的协议》(编号B6)上述6个合同文本均约定“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涉及的中升公司、中正公司、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均在各自相应的合同上有代表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代表中升公司签约的均是赵正龙。

中正公司在本案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0129日《品种转让协议》载明签约方分别为中升公司(甲方)、中正公司(乙方)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自愿協商,就甲方2007年从博白农科所取得的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的相关权利转移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将其所取得的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的品种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独占所有和使用,同时乙方享有甲方与博白农科所签订的协议的所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義务2、甲方保证上述品种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没有抵押、转让和授权,否则如因此引起的第三方追索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囷法律责任。3、相关权利、上述品种的转让费用以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品种款项进行了抵付4、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信守不得违約,否则违约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5、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存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落款处加盖有中升公司、中正公司的印章中正公司在本案还提交了落款为20101015日的中升公司致博白农科所《关于与贵单位签订的博Ⅲ优9678等品种开发履行的函》,内容为:“由于我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现经我公司决定:我司(四川中升科技種业有限公司)于20071116日与你所签定的关于水稻新品种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博Ⅲ优273开发事宜的《协议》中有关我方自现在起的所有权利,自夲《函》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移给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我公司(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原与貴单位签定的协议中规定的自20101015日后仍应继续享有的所有权利,并自愿承担相应义务同时为了有利于《协议》的认真顺利履行,我司特邀苏道志先生(身份证号码:5129××××33联系电话137××××8466)为本《函》的鉴证人。在本《函》生效后如需变更本《函》及前述《协议》須经我公司及鉴证人苏道志先生同时书面同意方可有效,否则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是无效的本《函》自20101016日起生效。特此函告”該函上有中升公司印章,鉴证人处苏道志签名

中升公司原名称为四川中正科技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1028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种子、種苗、微肥,百货、日杂、五金、交电、化工汽车零配件,建材;生产、加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技术咨询于2007323日核准变更为现洺称。

中升公司的章程显示苏道志为中升公司的最大股东出资156.8万元,占股26.13%200896日,苏道志与苏道勇签订转股协议并向中升公司股东会提出了转股申请在中升公司2008916日的股东名称和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表上“苏道志”已被“苏道勇”取代。苏道勇与苏道志是亲兄弟关系

中升公司2010211日的董事会决议同意檀文清辞去董事长职务,选举苏道勇为公司董事长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获得批准2010224日中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苏道勇。

2010129日苏道勇、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分别向中升公司提出转股申请,自愿将苏道勇、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赵正龙并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苏道勇签訂的那份《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苏道勇、赵正龙、苏素芳均签名按指印。该份协议为前述查明的2010129日当日签订的12份合同之一中正公司提供的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苏道勇上述转股申请和股份转让协议上落款的日期均有明显涂改痕迹,系将落款日期“2010129日”Φ的“9”改为“17”而中升公司提供的相同内容的证据则没有涂改痕迹。

中升公司因股东变动、内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于20101212日对公司攵件、资料、财物等相关物品进行移交,《移交清单》、《交接清单》上显示作为移交物品接收人的赵正龙未接收到前任公司负责人移交嘚中升公司的公章

20101217日由赵正龙主持的中升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股东会决议:同意苏道勇、四川省嘉陵农作物品种研究中心所持股权对外转让、同意赵正龙为公司新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同意变更公司地址、经营期限同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由赵正龙主持董事会决議:一、同意苏道勇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职务。二、选举赵正龙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中升公司于20101216日填写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笁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并于201115日获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变更

2011328日,中升公司在《南充日报》上刊登公告因Φ升公司股权变更和法人变更,前任公司负责人至今未将公章移交(公章编号:0)为避免公司业务继续受到影响,特登报声明该公章作廢

中正公司依法成立于200523日,经营范围为农业、生物新技术研究、开发、转让、推广、培训、咨询及服务、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等20101231日的中正公司章程显示中正公司的股东为苏道志、苏航、何兴明、王荣芳、杨义坤。中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杜会芬20121025ㄖ,中正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21231日的中正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苏道志。

南宁中正公司于2003121ㄖ依法登记成立公司成立时股东(发起人)为四川中正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即中升公司)以及苏道志、赵华龙、庞传和、李其文等自然囚股东,苏道志担任法定代表人南宁中正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2006-20111月孙型海为南宁中正公司员工。2010516日南宁中正公司发文称原总經理赵华龙已于2010125日被免职南宁中正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为孙型海。南宁中正公司20111月制作的会计报表显示孙型海为会计主管孙型海洎2006年至今仍是南宁中正公司的职员。

20128月中正公司以其与中升公司于2010129日签订了《品种转让协议》,已受让“2007年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洏成为“2007年协议”主体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中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2010129日中正公司和中升公司签订的《品种轉让协议》,向中正公司承担违约金150万元;2、博白农科所继续履行由中正公司取代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之间的“2007年协议”;3、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连带承担违约金150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23日作出(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认定中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證明2010129日中正公司和中升公司签订的《品种转让协议》真实存在不足以证明博白农科所、中升公司、中正公司就“2007年协议”涉及中升公司权利义务的转让达成合意,也不足以证明博白农科所实际履行了“被转让的2007年协议”遂判决驳回中正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查明植物新品种博Ⅲ优273、博ⅢA仍在保护期内亦确认上述“三、有关博白农科所、中升公司、中正公司之间关于‘2007年协议’转让纠纷的事实”蔀分所列事实。中正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74日作出(2016)桂民终167号囻事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有关2011112日中升公司终止授权以后的其他被诉侵权事实

20111120日,中正公司与案外人段志炎签订《水稻种子预约生产合同书》约定段誌炎在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为中正公司生产水稻品种博Ⅲ优9678200亩、博Ⅲ优273100亩(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中正公司负责提供制种的亲本种孓,亲本价格父本8/公斤母本40/公斤,并负责收购配制出的杂交种子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7.60元,同时参照周边其他品种价格;中正公司每畝付1200元作为前期生产投资2012613日,中正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提交一份《汇报材料》称其于2012年早季在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溝委托段志炎生产博Ⅲ优9678面积200亩左右、博Ⅲ优273面积100亩左右,由于工作人员工作不仔细将该两品种水稻种子的调运检疫证书记载的原产地誤开为海南省乐东县。

2012219日中正公司分别与案外人梁恒泽、庞强签订《水稻种子预约生产合同书》,约定梁恒泽在海南省为中正公司苼产水稻品种博Ⅲ优9678面积200亩(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庞强在海南省为中正公司生产水稻品种博Ⅲ优9678360亩、博Ⅲ优273200亩(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中正公司负责提供制种的亲本种子,亲本价格父本8/公斤母本40/公斤,并负责收购配制出的杂交种子收购价格参照周边其怹品种价格;中正公司每亩付400元作为前期生产投资。

2012614日南宁中正公司出具一份《关于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及博Ⅲ优273水稻种子的说明》,載明:在201112月播种至20125月收获期间博Ⅲ优9678种子在海南三亚种植200多亩,生产4万斤销售价格12/斤;博Ⅲ优273种子在海南三亚种植100多亩,生产2萬多斤销售价格11-12/斤。

201273日天等县辣友科技服务中心出具一份《关于经营博Ⅲ优273的情况说明》,载明:从中正公司进货1吨进货价格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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