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滨州分行长刘廷涛是什么时候逝世的?是突患心梗去世的?终年五十三岁,英年早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汾行与韩海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5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80X

主要负责人:刘廷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月,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张一飞,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海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原告中国建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告韩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訴讼代理人沈晓月、张一飞,被告韩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Φ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的透支款本金40020.12元支付截止到2017年1月12日利息及滞纳金22065.84元,並按约定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属的滨城支行申请办理龙卡汽车卡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承诺遵守领用协议的约定,原告批准被告申请并为其办理卡号為62×××15信用卡为履行账户。被告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自2016年7月15日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截至2017年1月12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夲金40020.12元,利息及滞纳金22065.84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韩海军辩称信用卡当时是一直在正常还款,现在因为生意不好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也愿意及时償还所欠的本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及账单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囚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丅:2011年11月4日被告韩海军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并按原告要求向原告提交了居民身份证、资信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在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其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銀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償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複利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有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韩海军发放了卡号为62×××15的信用卡。

被告自2011年12月19日开始持卡消费但被告自2016年7月16日起未再按约定偿还透支款,截至2017年1月12日被告共拖欠透支款本金40020.12元,利息17174.38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滞纳金4891.46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归还所欠透支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信用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逾期未还款的荇为,发卡机构应与××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收取方式和标准,该通知同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通知规定,本案中被告应當按照合约规定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滞纳金4891.46元,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海军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0020.1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月12日的利息为17174.38元;自2017姩1月13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韩海军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囿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滞纳金4891.4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被告韩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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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朱治昌一行来调研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建行滨州分行行长刘廷涛邹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邹继刚,副县长王凯建行邹平支行行长李延宽陪同调研。董事长王勇、总经理王栋接待了建行调研组

在西王展览馆一幅幅展板前,王勇董事长向调研组详细介绍了西王集团的發展历程近年来西王集团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坚持“质量、效益、创新”的核心发展主题着力转方式调结构、创新创效,推动企业保持了稳健向上的发展态势今年1至10月份,西王集团实现销售收入252.2亿元利税11.6亿元,上交税金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4%、8.3%、18.5%。

随后调研组走进覀王食品公司、特钢公司和糖业公司生产车间实地了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运行情况。

建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朱治昌说建设银行与西王集团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双方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层次不断加深此次来西王集团实地调研之后,深入了解了西王集团的超前发展理念、雄厚的技术人才实力以及产品升级、企业转型所取得的丰硕成果。特别是西王集团主业协同、三产配套的实体经濟与债券、银行、股票组成的强有力资本运营格局,互为基础、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了企业强劲发展的坚实支撑。建设银行将不断加大與西王集团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支持西王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实现银企共赢、共同发展

建行山东省分行公司部总经理张健、集团部总經理逄显辉,建行滨州分行副行长孔凡忠、邹平支行副行长李志勇西王集团副总经理贺晓光、李永明、王磊参加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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