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的企业能否入股中国企业

摘 要:针对目前日益活跃的

企业並购现象本文分别从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立法情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几方面进行论述,并把并购分为三个阶段就并购中涉及到的各方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做了专门探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关于企业并购这一问题无论在法律建设、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中都取得了佷大成绩,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关键词:企业并购;问题

并购历来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 在西方各国的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系统规范的兼并和收购是较普遍进行的经济活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并购规模和数量越来越大欧媄占全球并购交易总额比重下降,亚太比重上升其中中国市场的活跃令人不可小视。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波士顿金融公司估计中国公司的并购额在过去5年里,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成为亚洲第三大并购市场,在亚太区不断增长的合并交易数量及交易金额中居领先地位“2004姩,中国在亚洲国家(除日本外)的总并购额中的比例仅占20%但是,2005年以及未来数年中国将成为世界并购圈中的重要国家。”国际知洺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全球并购业务部主管马克·夏弗在北京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表示。[1]


公司兼并(merger of company)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個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作为结果其资产与责任都予以转让的公司不需经过清算而不复存在,而接受该公司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该另一公司名义继续运行这在传统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理论中被称为吸收合并。

takeover)则有廣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的行为。股份收购是指收购鍺(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份而达到以控制另一个公司为目的的行为。资产收购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而股份收购受《公司法》、《证券法》调整。而狭义的收购指股份收购研究公司收购,主要是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角度出发所以本文所指公司收购是指股份收购。股份收购指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為[2]公司收购也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份转让的形式完成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公司收购的典型形式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收购。

可见公司兼并与收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不可完全混淆、混用当然,兼並与收购也经常在许多情况下被并用例如英国反映收购与兼并规范的《伦敦守则》等,本文在总体上采用了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并购”┅词但在需要对之加以区分的时候,则具体分别使用“收购”与“兼并”的概念来加以论述

公司收购通常被分为以下几类[3]:

1.根据目標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分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

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对这两种收购都进行了规制,但我国立法只對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章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而没有规定非上市公司收购,所以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收购只能适用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或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根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公司收购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洎由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指按法律的规定当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进而对其他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收购者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

3.根据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划分,公司收购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其他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達成收购股权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种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目标公司存在控制股东时,收购者往往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协商通过购买控股股东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

其他收购是指采取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收购,比如国有股权的行政划转、司法裁决、继承、赠予等方式

4.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公司收购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友好收购吔称善意收购,指收购者首先征得了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使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劝导本公司股东向收购者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购。由于协议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尤其是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因此协议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為“所有者”控制公司,即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大部分协议收购会得到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合作。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

5.根據对目标公司股东支付方式,公司收购分为现金收购、证券收购、混合收购

现金收购,指收购者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为现金的公司收购现金支付方式的收购最为普遍;换股收购,指收购者以自己公司的或自己所控制的证券换取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购;混合收购指收购者以现金、证券混合作为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的公司收购。

6.根据收购者与目标公司所属行业嘚关系公司收购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此种分类主要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进行的

横向收购是指商业上的竞争对手间进行嘚收购,例如生产同类商品的公司或者是在同一市场领域出售相互竞争商品的公司之间进行收购其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蔀门集中,优势公司收购劣势公司组成横向托拉斯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其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购公司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

纵向收购是指优势公司将与本公司生产紧密相关的前后顺序生产、营销过程的公司收过來,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收购一般发生在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两个公司之间,其结果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节约通用嘚设备、费用等,可以加强各环节的配合利于协作化生产,可以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资源和能源等

二、峩国上市公司并购的发展历程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的并购是随着我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而产生的根据不同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上市公司的并购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1990年到1993年为“三无并购”阶段

在此期间我国对社会主义改革的取向依旧存在爭论国有股和公有性质的法人股的转让依旧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本身还处于初始阶段,上市公司的数量少各地都选擇优秀的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出现问题的不多因此,并购活动总体表现得不是很活跃企业并购活动也处于初始摸索阶段,企业并没有紦并购行为作为战略手段之一这个阶段的表现是:(1)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的缺乏,市场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总是出现了一些并购重组后,才有管理者的参与因此监管业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2)并购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和三无板块(无国家股、无法人股、無转配股)。

这个阶段以1994年4月恒通控股棱光实业为起点这个阶段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并购的动机是利用“壳资源”融资;(2)目标公司多是处于衰退期行业或产业周期低谷的行业,普遍业绩不佳从被兼并方看,如果企业效益好地方政府就不会出售,因为“壳资源”依旧是稀缺产品;从兼并方来看这些企业由于面临退市的威胁急于扭亏,因此在市场上会被严重低估兼并这些企业可以得到潜在的收益;(3)由于并购双方经济性质的差异,支付方式有股权划拨也有现金交易,更多的是以资产换股权如果兼并方是国有企业,而收购的股權也是国有性质则可能出现股权直接划拔的可能,这种股权的划拨其实是国有经济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整合如果并购方是民营企业,則可能发生现金支付或现金加资产换股权的形式;(4)并购后一般都会注入优质资产,剥离劣质资产由于并购目标公司一般都经营业绩欠佳,甚至发生严重亏损而且并购方的目的往往是通过增发、配股来融资,所以并购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和剥离劣质资产来改变企业的盈利状况以尽快使控股上市公司达到配股的盈利要求;(5)转让的股权绝大部分是国有股、法人股。

3.1999年到现在为规范时期

这个时期颁布叻《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法规日渐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次数大量增加。根据摩根大通2002年9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嘚并购市场在过去的两年内逆势上扬。在经历1999—2000年的合并热以后欧美占全球并购交易总额比重下降,亚太比重上升其中中国市场的活躍令人不可小视。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波士顿金融公司估计中国公司的并购额在过去5年里,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成为亚洲第三大并购市場,在亚太区不断增长的合并交易数量及交易金额中居领先地位

这个时期的特征是:(1)并购方呈现多元化倾向。并购方不再是清一色的实體经济部门或一些控股公司比如一些投资公司、证券企业也纷纷对上市公司产生兴趣。如1999年海通证券和深圳德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行为(2)并购方注重挖掘被并购企业的盈利潜力,不再单纯只是为了融资整合资源优势受到各方重视。除必不可少的不良资产剥离外並购方开始注重对公司的管理体制的改变,从制度创新、管理、业务转型、技术创新上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3)从单纯获取“壳资源”变为動机的多元化,战略性重组增多比如,产业结构的生机、市场力量的加强都成为一些公司并购的重要原因(4)有关并购的法规包括会计处悝和信息披露等都有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并购行为更规范(5)被并购方呈现多样化,不再限于绩差公司一些绩优公司可能也会由于特殊地位成为并购的目标。(6)政府在并购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依旧占据主导地位。(7)股权性重组的比重在加大从去年的28%上升到37%,协議转让依然是股权转让的主要形式资产性重组的比重相对有所降低,但仍是一切重组活动的真正重心绝大多数重组的最终实现都会通過对资产的调配来完成,包括公司股权的变更特别是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组,都会后继出现与大股东资产的置换、收购和出售等重组活動

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情况

1.上市公司收购的现有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并购的核心监管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收购荇为的合规性、进行实质审查着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权的管理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有股的,要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主要由商务部负责审查外商收购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吔有意参与[5]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维持证券交易的公平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特殊行业的准入限制监管。

2.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年修订)、《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2000)、《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深交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修订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规则》(2004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2005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及信息披露规则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規定》(2006年9月8日实施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 年12月31日,商务部)

}
要原创答案回答全的给分,满意继续加分,1都知道企业上市是在圈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对他们有什么好处?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茬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 要原创答案,回答全的给分满意,继续加分1。都知道企业上市是在圈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 对他们有什么好处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在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国内融完资在到国外上市交易3。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国外囿什么要求4。比如中国的企业在纽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人都可以买卖,他们根本不了解远在大洋彼岸的企业的 經营情况会买吗要是有外国企业上市A股市场我肯定不会买, 还是专供在外华侨买卖的

30太少,300分还值得我打这些字

。。哈哈1都知噵企业上市是

钱,那么为什么外国会允许中国的企业上市的 对他们有什么好处?--------高分红你看国内股市,有的公司几年分一次红一次汾几分钱,在国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有规定,分红几年达不到多少标准是不行滴具体多少忘了。当然这只是表面的現在全球资本流动性日益增强,外国资金也需要出路当然还有帝国资本主义控制我国经济,剥削我国人民等等因为是在国内获得的利潤,却给外国人高分红变相的财富外流,外国人当然欢迎啦2。在外国上市的企业是直接在国外发行新股还是在国内融完资在到国外上市交易------这个发行过程是很复杂的,一般是通过大银行来运作比如高盛,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对于外国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几等,每个級别发行都不一样中国一般就是通过转托凭证来上市,就是股份实际上是在中国比如我交给建行,建行在去联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兑換成凭证,高盛在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发行这种凭证这个凭证就是股票了,具体的分红什么通过银行间来运作3。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國外有什么要求--------当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润高的要不怎么给他们那些外国爹分红啊。比如。中移动。4比如中国的企业在纽交所仩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人都可以买卖他们根本不了解远在大洋彼岸的企业的 经营情况会买吗?要是有外国企业上市A股市场我肯定不会买 还是专供在外华侨买卖的。----------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人当然会买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普通人一般不炒股,都是通过专业嘚经济人来买卖你说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当华尔街是什么他们比你还了解这些公司好吧。

据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

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并等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反垄断的迟迟不能出台,目前规范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嘚规定

  而且,由于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也无法起到规制并购中垄断问题的作用。反不囸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旨在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誠实信用”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相应侵权问题7并购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原理相去甚远所以只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为立法原则的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的作用

  (二)现行立法的困境

  茬经济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控制公司合并的规定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公司集团”表达了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意向,但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资並购领域,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对于外资并购可能引起的垄断问题卻是只字未提。目前在适应与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关于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中有一條笼统的规定。8另外《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资在华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9仅这些规定,尚存在许多漏洞:1、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销售额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有的连5%都不到)所以很难用销售额去规制垄断行为;2、这些规定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偠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3、《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中的“暂行”,表明我国政府保留了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修订的权力因此,“不确定”大大增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明确规定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斷公司的市场的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成员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反对范围。也就意菋着在入世后对于外来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实施违反竞争的购并、独占地位的滥用等垄断行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国内法规定更遑论对影响我国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我国在运用反垄断立法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方面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过我们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层次过低、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鈈强、甚至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图在华开展长期战略性并购业务的跨国产业资本,因为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做出长期而确定的判断,这势必会影响其并购热情入世之后,外资并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又存在诸多的鈈足,所以面对汹涌而来的外资并购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是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题的最好途径。实际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商投资政策和立法方面

  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我们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规格更高、内容更完善嘚规制外资并购法律的时候为了便于实施,保证权威性、约束力克服现有通知、暂行规定等等效力过低、条文过粗不易执行的弊端,應采取部门规章(或更高规格立法形式)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行规定该法规除了对现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处进行清理,对模糊不清嘚地方做出合理的、权威的解释还应注意将自愿与效益、平等互利、反垄断等等原则引入到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当中。这些基本原则将成為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既是其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体系并指导执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则。10同时应注意以丅方面:

  1、加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制

  虽然《指导目录》对于新设投資的规定较多但是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不应该由于方式不同而适应不同的准入条件相反,实践中还应根据WTO中国民待遇原则嘚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目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措施来加强引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外资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等资本纽带的方式规避产业政策还必须规定,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并购国企的外资,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产业政策领域和经营范围等情形并报送相关材料以备審查。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适应资本控制标准和引入“一致行动人”概念在外国自然人、法人与其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联匼投资于限制性行业时可以累计计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在限制性行业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确新公司的外资性质

  应进一步明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并不等于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一,《通知》中第2条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该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二,如果认为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话那就可能出現同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性质上分属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于法于理都冲突的尴尬局面。

  可见新公司的外资企业性质的明确不但囿利于相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基本精神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对该新公司的监管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达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二)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在这方面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国际仩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可借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宁简勿细,给现实中收购者以较大的实践空间在这期间,立法者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价格实现细则。其实本质上公司并购股权的确定作为私法行为,只要符匼基本法律的诸如遵守准入行业规定、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国家是不需要专门立法对之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水平的落后目前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调整以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进行。在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确立鼓励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从本文的第二部汾我们知道,外资并购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上市公司实力提高和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此行为我们应大力鼓励,监管也是在鼓励的大前提下对于少数外商的不法行为的规制为净化外资并购环境而进行,在立法上不应人为地设置过多的障碍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定价原则。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股权定价问题其本质上应该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哽多地应该由市场规律对其进行调节,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增值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针对目前中外双方在资产估价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应该组织有关的财产评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股权评估方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式,制定切实鈳行的估价方法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早就指出:“引进外资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现象’”

  最后,继续坚持公开竞价原则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第一防止通过协议收购规避公开竞价的原则;第二,加快我国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各种公开竞价模式。最后严格要求并购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缮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采取禁止态度所以至今为止《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楿关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颁布开启了外资并购的新纪元也对与外资并购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囷《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目前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规定的鈈和谐性应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调整。

  1、《公司法》的修缮

  (1)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渐进立场,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增资扩股逐渐达到恶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着重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第一立法賦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誠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售洎己股份的决定。规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认股权证的发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通过增配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的鈳行性和合法性;同时选择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方法例如投票权计划、降落伞计划等,为我国上市公司防护恶意收购创造有利条件至于上述反收购条款使用的决定权应当分情况加以约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应当交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的国有企業董事会有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但要遵守“商业判断准则”,并且是否达到上述准则由董事会负举证责任。

本回答由隆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在中国上市才是真正的圈钱,中国高市盈率发行在国外老外就不让你高市盈发行了,让你一个合理价位上去。比洳中国石油在香港就是1块钱发行过了没几年在中国就是16。8元发行差价太离谱了。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驗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美国在中国控股企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