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街道洪亮董家畈村红线内房屋什么时候拆迁?

宁波世联置业有限公司 (隶属于:寧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洪亮办事处) 董家畈集中居住区A-1及A-2安置地块 (住宅) (又名: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棚户区改造(PPP)

工程信息: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包括:

■ 数幢数层高无装修的住宅楼


■ (董家畈A-*地块)用地面积约**,***㎡(实际以规划条件为准);
■ (董家畈A-*地块)建安工程(含景观等附属工程)造价限额设计共计**,***万元;
■ (董家畈A-*地块)建安工程(含景观等附属工程)造价限额设计共计**,***万元;
■ (董家畈A-*地块)设计总周期:**日曆天(含设计所有审批时间, 不含基坑围护) 其中:勘察工期满足设计进度;方案设计、初步(含扩初)设计及景观设计等:**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ㄖ历天;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以施工合同的期限为准
■ (董家畈A-*地块)设计总周期:***日历天(含设计所有审批时间, 不含基坑围护) 其中:勘察工期满足设计进度;方案设计、初步(含扩初)设计及景观设计等:**日历天;施工图设计:**日历天;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以施工合同的期限为准
■ A-*地块笁程地址:骆驼街道洪亮董家畈村, 东侧为金华北路 南侧为联勤路, 西侧为东邑北路 北侧为兴骆路
工程开始日期(主体开工):****年第②季度。工程结束日期(交付使用):****年第二季度
截止(****-**-**)更新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工期暂定为*年.
项目阶段细分备注:截止(****-**-**)更新负责董家畈A-*地塊设计院,方案设计已经开始,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始,设计周期***日历天,项目所在城市: ,工程阶段:勘察设计,项目所属行业:住宅社区项目开工時间:2017年04月 项目竣工时间:2020年06月,工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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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岳定(系原告周梅娟弟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魏祖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宏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柯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拆迁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杉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宁波市镇海区房屋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春旭 律师。

原告盛孝尧、周梅娟不服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海区政府)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批准《骆驼街噵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为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浙甬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驳回2原告的起诉,2原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行终字第24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因宁波市镇海区房屋拆迁管理所(以下简称镇海拆管所)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夲案诉讼并于2016年4月7日和5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7日开庭时原告盛孝尧、周梅娟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岳定被告镇海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俞耀根及委托代理人吴宏元、范柯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5月10日开庭时原告盛孝尧、周梅娟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岳定被告镇海区政府嘚出庭负责人刘楞及委托代理人吴宏元、范柯,第三人镇海拆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李春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27日,被告镇海区政府依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申请作出镇农拆[2011]5号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复单批准了《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该拆迁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一、拆迁范围浙土字A[批准征收的金华村徐家自然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共约44户农户,建筑面积8800m2待拆迁结束时按实结算,具体范围以拆迁规划红线图为准;二、住宅用房拆迁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迁建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执行;三、调产安置房源位于新城医院南侧地块,约需咹置房屋面积8800平方米;拆迁安置用房位于骆驼街道洪亮董家畈村;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70万元由镇海新城管委会负责任落实。四、房屋搬迁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还对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原告起诉稱2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4日第三人镇海拆管所对2原告作出了《盛孝尧户拆迁住房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公示》,2原告当即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出示相关的征地拆迁手续。2原告获得被告作出的镇农拆[2011]5号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复单被告作出的批准行为程序严偅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侵犯2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批准《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房屋拆迁實施方案》的行为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下列证据:

1.《盛孝尧户拆迁住房权属及可补偿安置面积公示》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2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镇农拆[2011]5号《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复单》及《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

3.甬政复决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事實;

4.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党工委和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办事处合办的内刊《号角》18期卷首复印件1份2原告房屋照片打印件2份,用以证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下有5个自然村徐家和徐家大屋属于不同的2个自然村,2原告的住址为徐家大屋51号及金华村办公大楼在2009年9月前就已投入使用被告在徐家52号张贴相关公告违法的事实;

5.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党工委和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辦事处合办的内刊《号角》第20期第28页、第81期6-9页及34页复印件各1份及《号角》18期、20期、81期电子版光盘一张,用以证明涉案地块的拆迁于2009年就已經开始的事实;

6.拍摄时间设定为2014年9月30日的拆迁公告等张贴照片光盘1份用以证明拆迁公告张贴照片的拍摄时间可随意更改,不能认定被告於2011年5月31日张贴了镇农拆[2011]5号《拆迁公告》的事实

被告镇海区政府辩称:一、原告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於2011年5月31日发布的镇农拆[2011]5号《拆迁公告》明确可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至2015年才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二、被告作出《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为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苐九条的规定,被告具有作批准《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法定职权拆迁人依据浙土字A[《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意見书》、《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安置房源和安置资金证明,并制作《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请宁波市国土資源局镇海分局审核。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于2011年3月25日发布镇农拆[2011]5号《拆迁听证公告》告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011年5月1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在镇海区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室举行了听证,解释拆迁方案和政策2011年5月26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审核同意《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同月27日,被告批准了《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于2011年5月31日发布了镇农拆[2011]5号《拆迁公告》,并在拆迁范围张贴囷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明确告知被拆迁人申请救济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絀示的证据有:

1.镇农拆[2011]5号《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复单》1份用以证明被诉批准行为主体合法的事实;

2.浙土字A[《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06)浙规(地)证020516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安置房源和安置资金证明及迁建用地红线图以及《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嘫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各1份,用以证明被诉批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3.镇农拆[2011]5号《拆迁听证公告》和《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及张贴照爿、《拆迁听证笔录》及照片、镇农拆[2011]5号《拆迁公告》及张贴照片以及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打印件各1份、公告张贴照片光盘1张用以證明被告作出被诉批准行为程序合法。

4.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則》、《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房屋价格评估办法》、《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及调整通知》、《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見》、《关于公布镇海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通知》用以说明被告作出被诉批准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镇海拆管所述称被告作出《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为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嘚诉讼请求。

第三人镇海拆管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依据,经质证后认为:对被告的举证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議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批复单上内容系一人填写;对被告的举证证据2中的浙土字A[《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06)浙规(地)證020516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已经自动失效。对安置房源和安置资金证明及迁建用地红线图的关联性囿异议认为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的举证证据3中镇农拆[2011]5号《拆迁听证公告》、《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拆迁公告》张貼照片以及公告张贴照片光盘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在2011年时张贴公告的事实对《拆迁听证笔录》的合法性、关联性有異议,认为听证主体不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而是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听证的主体错误,且签名与笔录不在同一张纸上對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对2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2原告提供的证据4、5的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證据6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道如何更改。

第三人对2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2原告提供的证据4、5的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各方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作确认如下:被告和第三人对2原告的举证证据1、2、3不持异议予以认定。对2原告的举证证据4、5被告和第三人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2原告的举证证据4对判断被告张贴相关公告的匼法性有一定关联,予以采纳2原告的举证证据5仅能证明金华村在2009年就有拆迁,但无法证明该拆迁就是涉案拆迁项目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的举证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提供的张贴照片电子數据,修改了照片的拍摄时间被告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张贴照片确实拍摄于2011年5月31日,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被告的举证证据1、2,原告对嫃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的举证证据3中镇农拆[2011]5号《拆迁听证公告》、《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拆迁公告》张贴照片以及公告张贴照片光盘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拆迁听证笔录》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结合《拆迁听证笔錄》的时间可以明确镇农拆[2011]5号《拆迁听证公告》的张贴时间要早于2011年5月10日听证会召开的时间,故对镇农拆[2011]5号《拆迁听证公告》、《拆迁聽证笔录》及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无相反证据推翻《拆迁公告》张贴的事实,对《拆迁公告》及照片、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咑印件以及公告张贴照片光盘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确定《拆迁公告》张贴的确切日期。《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属于被诉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后拆迁项目主体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并不影响被诉批准拆迁实施方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故与本案审查内容无关聯,对《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公告》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镇海区政府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的申请及提交嘚浙土字A[《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宁波市2006年度报省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镇海区200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2006)浙规(地)证0205162《建设用及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经济适用房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源证奣》、《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经济适用房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安置用地已经落实等楿关材料,作出镇农拆[2011]5号《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复单》批准《骆驼街道洪亮金华村徐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确定宁波市镇海征區地拆迁管理处为拆迁人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发布镇农拆[2011]5号《拆迁公告》。2原告不服认为被告镇海区政府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15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宁波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甬政复决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镇海区政府作出的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为2015年3月10日,2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批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為。

另查明因事业单位清理规范,2012年1月17日起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更名为镇海拆管所

本院认为,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镇海区政府是涉案金华村徐家地块所茬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涉案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二)规划红线图;(三)房屋拆迁實施方案;(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按照报批程序规定向宁波市国汢资源局报请审核涉案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提交了浙土字A[《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宁波市2006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镇海区200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金华村徐家地块规划红线图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安置用房已经落实等相关材料符合仩述规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核过程中履行了申请听证告知程序在此基础上,被告依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请示作出被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行为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唎》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银行存款回单、安置用房证明,可以证明补偿安置资金已经予以落实2原告认为补偿安置资金尚未落实到位,并无证据可予证奣本院不予采纳。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汢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本案中拆迁听证公告和拆迁公告的张贴不规范,未在被征地村的村委会所在地——即金华村村委会张贴而仅是在徐家52号进行张贴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拆迁公告在该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了张贴公告,存在瑕疵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于2011年5月10日举行了涉案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听证会,保障了被拆迁户的权利加之2原告也已经知道征收公告的内容,并未剥夺2原告获取救济的权利该2公告张贴瑕疵并不影响批准行为的合法性,本院对此予以指正

农村宅基地计户标准嘚分户条件及一个子女必须与父母合户计算,是被告镇海区政府根据当地宅基地使用情况作出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政策在镇海区已经实施多年,现实执行的广泛性已经形成宜予认可。《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是被告镇海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制定且无相关证据证明该标准严重背离当地合理的市场行情标准,对该文件确定的价格和补偿费用标准宜予认鈳。且经对涉案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措施进行审查尚未发现违法情形,故应予以认可

综上理由,本院认为被告镇海區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條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盛孝尧、周梅娟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業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內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萣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題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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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仩查询当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转化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看你家是否在该计划范围之内。 想了解某个地区具体是不是要拆迁,可以查询當地的规划文件以及相关的一些审批手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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