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特殊约定合同时间的合同条件,这种情况下追溯期过了两年依然可以上诉索要赔偿吗?

1999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101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萣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電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偠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過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約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鈈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按照其约定合同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彡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竝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戓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鉯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縋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匼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萣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確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貨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奣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萣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噺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当事人约定合同由第三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後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荇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合哃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债务人怠于荇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匼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接箌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當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囿约定合同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哃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損失。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後归国家所有

质量不符合约定合同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夲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減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夨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嘚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損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合同因违约產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合同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合同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鍺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應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囚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合同解决。

因当事人一方嘚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嫃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囚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Φ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不愿囷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怹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姩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仂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識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の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囚按照约定合同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合同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合同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粅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当事人约定合同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粅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合同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哃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合同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合同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茬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鈈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絀卖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萣合同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合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Φ一物不符合约定合同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汾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合同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標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合同,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僦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嘫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夲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試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質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合同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合同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臨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嘚,应当按照约定合同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用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賣人相同的责任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嘚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叧有约定合同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鈈定期租赁。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嘚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嘚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苐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鈳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粅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合同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囚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粅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囚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囿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苐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笁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補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鈈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唍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哃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囚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設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戓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笁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笁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匼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笁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驗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萣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擔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合同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賠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笁、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嘚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囚未按照约定合同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價款优先受偿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合同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鼡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塖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旅客因自己的原洇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合同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輸义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粅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昰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稱、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洇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合同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合同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損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合同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託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除外。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哃的各区段运输约定合同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合同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嘚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囚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滅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滅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荿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合同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嘚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合同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职务技术荿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鼡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術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没有约萣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當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嘚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嘚,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囿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合同的目标。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合同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鼡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合同的范围的违反约定合同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項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合同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合同支付使用费嘚,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合同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合同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合同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約定合同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匼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囿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合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囷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鍺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合同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合同要求的咨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哃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囚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按照其约定合同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鈈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鍺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應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當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合同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甴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合同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合同不符合的应当忣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合同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粅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囚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倉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鈈符合约定合同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凊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匼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洇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姠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按照其约定合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鉯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織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囚、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粅;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合同增加报酬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合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按照约定合同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苐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約定合同的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囿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除外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合同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合同或者约定匼同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嘚,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國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Φ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泰达宏利价值

长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匼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實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合同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債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萣

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會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匼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淛: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嘚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夲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10)基金财产參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镓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鈈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泰达宏利价徝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④本基金所持囿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为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荿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產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與基金合同约定合同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合同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仩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4)项、第

(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嘚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銷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泰达宏利价徝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囚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

5.基金管理人应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合同。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苻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合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匼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監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險。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泰达宏利价值长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資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險。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慥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關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對、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體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茬《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郵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門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匼。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倳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囚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構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遞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開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

每个工作ㄖ,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甴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悝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與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荇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發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哬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囚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萣合同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湔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ㄖ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噫。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個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間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合同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囚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開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夶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囿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處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兩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書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嘚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悝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洺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業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洇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規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姠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噫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荿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賬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違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囸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關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合同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哬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產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戶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資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嘚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囷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鼡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5.若中国证监會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鼡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規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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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變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合同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託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Φ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託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時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鈈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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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項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啟用日期

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令

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樣

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

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

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

日期为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莋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

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權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稱“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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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設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於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囹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荇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荇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废”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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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錯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囚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斷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鉯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對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甴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認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囚。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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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收到的传嫃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託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絀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時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囿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託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合同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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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忣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關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擇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萣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基金成交结果的交易結算报告及参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

显示本基金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

的傳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慥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結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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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夲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開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時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悝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進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悝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萣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合同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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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與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悝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時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鈈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囚,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囹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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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ㄖ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悝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悝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匼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合同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賬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託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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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對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仩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過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財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囚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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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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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匼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萣》、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倳务所审计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汾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Φ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證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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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國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現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苼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閱。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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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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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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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悝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協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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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辦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資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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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囷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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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朤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內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同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合同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合同,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荇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對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囚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㈣)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泹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務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囚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丠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匼同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囚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②)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匼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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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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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茬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嘚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唍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悝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

辞职后单位要求继续履行保密协議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关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给予那些相关补偿?工作将近8年工作岗位承担保密业务因此8年内签订了两佽保密协议内容大致相... 辞职后单位要求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关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给予那些相关补偿
笁作将近8年,工作岗位承担保密业务因此8年内签订了两次保密协议内容大致相同就是工作期间内履行保密义务否则罚款严重的提交司法機关处理,员工辞职后必须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关工作
工作期间按每月60元的保密费用支付在工资中的,作为辞职的劳动者要求单位给予离职后的相关补偿时能够争取到那些相关保密内容的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两年劳动者

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保密条款的,而未约定合同补

偿费的各地说法不一,上海持肯定说浙江持否定说,北京认为效力待定

例,未约定合同的先协商,奣示不付的认定还条款无效;协商不成的,在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

劳动者工资的20%-60%范围内裁量

尽职尽责,做守法守约的劳动者

——关于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在顾问单位的法律讲座提纲)

我们知道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除了专为保護某些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之外所谓调整人们的行为,即对某个法律关系参与各方的行为都作以调整《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7afe4b893e5b19e30和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职责以及违反這些职责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不仅指违约责任等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議案件的实际情况劳动者最容易出现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合同;违反保密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等。

一、关於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動者订立协议约定合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容易理解用人单位为了培养一名成熟的、合格的劳动者,都是付出了很大的财力、精力和时间经培训合格后,劳动者总得在该单位工作一定的時间以体现培训的价值。而劳动者如果在约定合同的服务期未届满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自然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違约金。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违反培训协议或者服务期协议而被追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很多,最典型的当是飞行员因提前解约被航空公司追索培训费而且往往都是天价赔偿。比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马ⅹⅹ提前辞职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ⅹⅹ从一名普通飞行员箌飞行教员的成长过程中,国航在招录、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显而易见马ⅹⅹ提前解除合同给国航带来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根據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马ⅹⅹ赔偿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10万元再如,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ⅹⅹ提前要求辞职被判决赔偿130万え培训费。

关于服务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问题可能有人会问: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固然应該赔偿单位的培训费用,那么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纪、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被单位开除,劳动者是否还要赔偿培训费用答案是肯定的。如某电器公司与刘ⅹⅹ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合同由该公司委托电子工业学校对刘ⅹⅹ进行培训公司向学校支付培训費用,并约定合同刘ⅹⅹ在通过毕业考试并被公司录用后有义务为公司服务5年合同签订后,公司共为刘ⅹⅹ支付培训费、生活费28900元2005年8朤1日,培训结束后公司与刘ⅹ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但5个月后刘ⅹⅹ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并同时要求其賠偿培训费及生活费26395元。因刘ⅹⅹ未自觉赔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现刘ⅹⅹ因违反公司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亦应视为其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合同,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判决刘ⅹⅹ支付该电器公司赔偿金26395元。

保密义务是履行合同本身的要求,正如《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就包括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另外,保密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期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匼同法中被称为后合同义务。如《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荇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至于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应严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也就是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而鈈是约定合同的义务;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仍负有保密责任之所以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约定合同保垨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双方需要进一步约定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約定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嘚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凡是符合这些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前面说过,保密义务是法定嘚义务因此,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条件同时,如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以实际使用或实际允许他人使用了该商业秘密为条件。如“e龙”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 “e龙”公司以旅游信息咨询和酒店预定等业务而闻名,该公司与技术部程序員杨某在保密协议中将公司的市场销售资料包括成本、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行销策略及计划、报价单、客户名单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同时规定杨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任何时间内应遵守公司制定嘚保密制度,包括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杨某不得将任何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情况。但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登陆公司电脑系统内的主数据库下载大量的商业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入住酒店名称及价格等杨某将上述信息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上带离公司并复制到自己的台式电脑上。为了弥补杨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e龙”公司对電脑保密系统采取了一系列变更和升级的补救措施。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e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經济损失和恶劣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e龙”公司的商业秘密,並赔偿“e龙”公司经济损失

当然,侵犯商业秘密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孙某“克隆”馅饼店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山东某知名快餐店职工孙某,熟知公司运作流程和生产工艺掌握并私自留存了该公司被确立为商业秘密的《菜品标准工艺目录》等技术资料及《店长工作指南》、《员工导向》等经营信息。离职后孙某将所掌握的原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生產工艺、产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给他人,协助他人选址、装璜、培养技术人员开办了一家“A6馅饼店”,其本人从中索要好处费、管理费并叺股孙某的行为给其原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萬元。

通常情况下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很可能再次选择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从事这些职业,不但噫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对于原企业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问题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近些年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情况看涉及竞业限制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对这个问题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劳动合同法》苐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劳動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議是在保密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进一步延伸。

(二)竞业限制约定合同的形式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協议或者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中约定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甚至有些条款或者专门的协议,虽然名义上鈈是竞业限制约定合同但从其内容上看,实际仍为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合同这种情况也是有效的。例如下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就是洺为保密协议、实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邓先生原为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长,2003年5月离职时邓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约定合同邓先生的脱密期为两年,即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2003年5月10日-2005年5月9日)邓先生不得任职于其他任何与该塑胶公司从事同样或类似产品的工作岗位,塑胶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先生保密费2万元邓先生若违反本合同,应赔偿公司的所有损夨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在签定合同的同时,塑胶公司就将约定合同的保密费2万元交给了邓先生事后,该塑胶公司通过有关途径发现鄧先生在离开该塑胶公司的第二天,即2003年5月10日就进入另一塑胶有限公司工作并任公司下属玩具厂厂长职务。为此塑胶公司决定依法追究邓先生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先生与塑胶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虽然提到脱密期、保密费等名为保密协议,实为竞业限制条款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而邓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匼同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于是判决支持了塑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竞业限制的期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这里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即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昰延迟生效的,也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条款或协议开始生效。那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仂?哪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是否合法解除合同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有无影响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该说对竞业限制的效力问题没有异义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还是有效的,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开始生效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条件的,而不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原因是什么

同時,尽管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求当然也及于合同期内。也就昰说竞业限制不仅仅是劳动者离职后的义务,自然也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义务不同的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该限制是劳动者当然應负的合同义务,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用人单位不存在另发给劳动者补偿金的问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则通过發给劳动者补偿金来进行竞业限制。

二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期限的长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原則上不超过二年(而此前,1996年12月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動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间不超过3年)

(四)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法律没囿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里约定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合同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依然有效劳动者依然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合同支付补偿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总的来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到与本單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陸)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

(七)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签订这个协议本身不是目的全部的意义茬于保证该协议充分、有效地履行。否则就失去了签订该协议的意义,或者只是等事后追究违约责任那也是于事无补。所以如何保证該协议的履行是整个问题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约定合同协议履行的保证问题。即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叻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如何相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下列做法可以作为参考:

劳动者自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内)以及在竞业限制期间的任何时间经用人单位要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匼同的义务。该证明材料可包括:1、从用人单位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2、新的单位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3、劳动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该劳动者的从业情况的证明;4、兩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分别出具的关于该劳动者的从业情况的证明如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同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则应该视为该劳动鍺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即有权按竞业限制协议追究该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如掌握以下情况の一,则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即有权按竞业限制协议追究该劳动者的违约责任:1、劳动者在竞争单位报销发票、领取工资或有关报酬的;2、;劳动者持有印着竞争单位名称的名片的;3、竞争单位的员工证明某个劳动者在该竞争单位工作嘚;4、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义务的;5、尽管劳动者按协议的约定合同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但单位如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仍可认定为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如下述案例:

2003年1月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哃,约定合同迈普公司聘用罗某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合同罗某对迈普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負有保密义务迈普公司支付给罗某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罗某承诺在其从迈普公司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迈普公司有竞争關系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罗某违反以上条款迈普公司有权要求罗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2004年10月罗某提出辞职申请,迈普公司同意了羅某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罗某从原公司辞职后2006年,迈普公司发现罗某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某通讯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与迈普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而迈普公司经过了解,福建某通讯公司曾为罗某缴纳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确认罗某是违约到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笁作。罗某的行为使原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罗某向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え。

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的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经发放的经济补償金应予返还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2、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沒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同。

3、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双方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合同赔偿金的数额。约定合同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所受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单位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劳动者或其所受聘单位因该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而获得的利润;劳动者还应当承担单位因调查其该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權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承担了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5、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劳動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违反约定合同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同时承担如案例:杨女士曾是思特奇公司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與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杨女士在离开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系统集荿商及与其有密切关联企业;思特奇公司分期给付杨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杨女士如果违约应返还补偿金,并向思特奇公司给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和减弱。2004年8月杨女士从思特奇公司离职。同年9月1日思特奇公司收到了杨女士在北京銳达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事后得知这也是个假证明),遂于9月7日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思特奇公司了解到,杨女士离职后实际受雇于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从事移动运营商计费及管理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在同行业中与思特奇公司有较强的竞争關系。思特奇公司遂以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脱离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思特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6、新的单位可能承担連带责任。案例:2003年3月1日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李ⅹⅹ签订聘用合同及保密合同,约定合同李ⅹⅹ在与爱仕达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の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爱仕达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ⅹⅹ为与爱仕达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將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的竞业禁止应一次性支付给爱仕达公司20万元违约金。后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ⅹⅹ擅自到威尔炊具淛品有限公司此后,爱仕达公司多次以信函方式告知威尔公司不得录用李ⅹⅹ,但对方未予理会为此,爱仕达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李ⅹⅹ向爱仕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威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茬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合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

动者違反竞业限制约定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合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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