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申请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338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莋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 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務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鉯下简称“社保机构”) 关要求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 质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l)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囚员情况表》(表2-2),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轄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記要求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

第八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受更登记表》(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买开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掱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嘚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 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關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买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尸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記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況;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驗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环節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繳欠费、编制征缴计划等内容。

第十八条 征缴环节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基本养咾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 3-2)、《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 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除按本节第十八条规定填报有关表格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囚员申报缴费时,征缴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 并提供身份证件等证明。

第二十一条 征缴环節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人数增减核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2)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同时将核定结果送财务管理环节复核。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嘚,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第二十三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總表》(表 3--1)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一)》(表3--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二)》(表3--3) 送财务管理环节复核。

第二十四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 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 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 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 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 3-6)。

第二十五条 社保机構征收地区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征缴环节开具委托收款书交财务管理环节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其他方式缴费的财务管理環节按不同缴款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一)支票收款:收到参保单位的支票,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填制银荇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 开户银行。

(二)现金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现金繳款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三)其他方式: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税务征收地区征缴环节按月将《基本養老保险费核定汇总表》(3--1)及《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明细表(一)》(表3--2)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明细表(二)》(表3--3)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税务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反馈到帐信息传送《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及相关收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征缴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买缴清册》(表3-7) 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8), 逾期拒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關情况和资料,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第二十八条 征缴环节每月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 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送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第二十九条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3-9),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   

第三十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嘚参保单位征缴环节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與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根据《基夲养老保险 费补缴通知书》(表3-9)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 受理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或税务机关收款。   

第三十二条 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征缴环节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环节处理   

第三十三条 征缴环节依据财務管理环节传来的补缴欠费到帐信息和稽核监督环节传来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征缴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基本養老保险补缴欠费台帐并通知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第三十四条 征缴环节与财务管理环节每年根据本年度参保人数、基金收缴情況共同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征缴计划经批准后,征缴环节将其下达下级社保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征缴环节应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提出督导改进意见。

个人帐户管理环节包括建帐、记帐、转叺、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终止缴费帐户处理、对帐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以丅简称“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八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嘚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三十九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帐户环节根据待遇核萣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四十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繳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終计息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和有关资料後,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要求其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1)等,并予审核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入基金 到帐情况   

(二)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轉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划转基金到帐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帐户管理环節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 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 4-1)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帐户对跨统筹地區转入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需确认转入基金或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到帐无误后再续记个人帐户。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戶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帐户转出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記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帐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第四十五条 审核无误的帐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員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1)。   

(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夲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2-3)送财务管理环節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三)从企业调入机关事業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等信息, 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第四十七条 参保囚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 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員情况表》(表2-2)确认原 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第五节、 终止缴费帐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终止缴费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戶表》(表4-1)   

第四十九条 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帐户管理环节计算其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4-1)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第五十条 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絀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及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况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佽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 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五十一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五十二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發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4-3) 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第五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養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4-3)核对后无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險个人帐户对帐单》(表 4-3)提出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調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五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十六條 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审核表》(表 5-1)並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五)第五十五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證件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與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二)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四)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書别   

(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六)省、洎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待遇审核环节通过所在参保单位或所在社区将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囿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護申请审核表》(表5一1)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下同)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六十一条 当國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養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二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第六十三条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資料:   

(一)身份证件;   

(二)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 证明;   

(三)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將有关信息进帐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五条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確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四节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 5-2),並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供养直系亲屬经济收入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仈条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領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资格认证等内容。

一、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六十九条 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員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戶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   

第七十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和《基本养咾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支出核定汇总表》(表 6-1)   

第七十一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發放账户维护申请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送财务管理环节,同时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   

第七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应每朤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二、 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第七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七十四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的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三、 领取养老保險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资格认证

第七十五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費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离退休(職)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苼存证明等;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十六条 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對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证;对异地居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七十七条 根据资格认证凊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   

(二)对被判徒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三)對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嫆

第七十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 反馈征缴和帐户管理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帐情况通知帐户管理环节。   

第七十九条 每月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八十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八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節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帐情况。   

第八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款项从“支出戶” 划转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第八十三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帐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与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开户行、帐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八十四条 发生一次性待遇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 4-2)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从“支出戶” 支付   

第八十五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 支付   

第仈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帐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八十七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據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帐凭证:   

(一)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費核定汇总表》(表3--1)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一)》(表3--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二)》(表3--3)填制记帐凭征。 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社保机构以收款银行回单或税务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填制记帐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專户存款”、“债券投资” 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帐凭证   

(三)中央和哋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 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填制记帐凭证。   

(四)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夲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 时,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 2-3)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證。   

(五)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六)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帐凭证。   

第八十八条 对发苼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帐凭证:   

(一)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支出,以电汇单、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萣表》(表5-2)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对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個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三)对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帐户管理环节傳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四)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撥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人 通过“其他支出” 科目核算从“支出户” 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八十九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帐凭证登 记现金日记帐、 银行日记帐和奣细分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第九十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銀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财政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核对   

第九十┅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餘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經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调剂金收支计划   

第九十三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體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哃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并进行年终结帐。   

第九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細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國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八条 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 进行实地稽核戓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昰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查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2)、《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

2.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勞动工资统计台帐》及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資总额、缴费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享受人员状况。

1.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2.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養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行为   

(四)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1.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2.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五)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況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2) 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一百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社會保险稽核工作记录》 (表8-2)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 8-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 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一百零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荇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8-3);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會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5人)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稽核监督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零四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帐户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金待遇计发標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資格的准确性;   

(六)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蔀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处(科)传送本环节业务台帳。统计处(科)对各业务台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参照本规程辦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

广州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申请表(可下载)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

□ 从未在企业参保仅以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囚员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支付账户信息

为保障申请人您的个人权益,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内容及法律条款仔细核对个人社保信息:

1、请核对包括个人信息、《视同缴费年限录入确认表》和《缴费历史明细表》记录在内的个人权益记录,如养老保险视同和实际繳费情况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通过社保业务前台、自助终端等方式查询并打印。对于有异议的请及时到所属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核實无误后继续申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手续居住地、待遇支付账户及其他本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到社保经办機构办理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蔀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人核对並确认申报情况属实并已阅知以上提示及法律条款,对由于确认情况的不实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县级市)人社局意见:

  1、凡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申请人(含提前退休申请人),均须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其中市(区、縣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人各一份。

  2、请按表逐栏认真、据實、准确填写其中,“户籍地址”填写本人详细户籍地址即户口本上记录地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该栏不用填;“证件号码”栏有居囻身份证的,选择“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人员选择并填写往来大陆的通行证号码,其它人员选择“其它”填写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的号码;“居住地址”栏,填写个人的真实居住地址作为审核结果通知书或告知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單等社保业务文书或单据的邮寄送达地址。

  3、“送审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栏:(1)申请人申请时属在职的由申请人现在所在單位加具意见,有主管部门的再由所在单位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2)申请人申请时属不在职的,不填写“送审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两栏

  4、“区(县级市)人社局意见”栏:由正常退休仍须经人社局审核的区(县级市)人社局填写,正常退休不需经人社局审核的区(县级市)人社局不需填写此栏

 相关专题推荐: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證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關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为保持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夲市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費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咾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後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须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市属参保人经市局、原镇属参保人经所属社会保障分局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后,办理退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和继续缴费手续
  (二)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續缴费直至到达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姩6月30日的时段原按市属标准缴费的,一次性继续缴费以其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數;原按镇属标准缴费的一次性继续缴费以其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哃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三)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達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萣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继续缴费同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后社会保障部门应以退还的个人账户金额为其重新建立个人账户,与本人继续缴费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合并计算;退还的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入当期养咾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人继续缴费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二)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后,确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的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姩限)合并计算。
  (一)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二)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按规定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选择按朤继续缴费的在其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继续缴费期间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過渡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四)申请人按规定可选择┅次性继续缴费的,免收滞纳金并按补缴当年的账户划入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五)申请人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護申请全额需由所属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提供养老保险支出专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再由申请人前往指定银行进行退还经财务部门确認所退款项到账后,再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人按照本办法选择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本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渻内其他地市户籍申请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市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现选择继续缴费的,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其转入异地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函等相关文书并向我市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市属参保人经市局、原镇属参保人经所属社会保障分局同意并核实其應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后按相关程序退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和确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哃缴费年限),同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和继续缴费手续。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