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干部聘任期满不再委任是直接离职吗?还是不再续签合同?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为了规范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囷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 政府[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254

公司于 20014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萬股,于 20015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 邮政編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夲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怹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免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Φ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接受政府和社 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囷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的经营宗旨:与用户真诚合作做用户可靠朋友。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零售图书;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 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0707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囷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0416 日);电子 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打印纸 和计算机耗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設备;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出租辦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Φ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 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 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夲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范围 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於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佽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16,403,627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公开发行股份;

() 非公开发行股份;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萣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維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苐(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後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紸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應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标的的质押权。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茭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間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離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囿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倳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鈈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嘚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會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 对股东大会作出嘚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東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決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 湔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鉯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囚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權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哋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苼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嘚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與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決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內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東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时;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法律、法规、部门规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能在本条及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夶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條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發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莋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後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洎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監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繼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東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 东临时股东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 定的期限内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鈳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提交会议審议的事项;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 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Φ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会议采用网络投票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还应包括审议的事项,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 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條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東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具体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規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昰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悝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出示股票帐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囚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和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代理人的姓名;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委托人签名(或蓋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伍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须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现场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證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并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亲自填写。

召集人囷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登记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湔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議登记为准。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楿关公 告,向登记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嘚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 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應当完整不能只 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彡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汾、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嘚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 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權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汾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普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公司年度报告;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議通过: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本章程的修改;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股权激励计划;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夶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會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褙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證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囿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 的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天送交董事会或 会议召集人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前条的规定提名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以 提案方式提請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无权否决股东的该项提名

第七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条 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倳,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喥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嘚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股东也可以通过网 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囼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權但同一股份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權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决议表决结果載入 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間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決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仅采用现场投票时,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東大会的决议是否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股东大会的決议是否通过由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结果后作出决定并进行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列奣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構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點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噫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关聯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業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仩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數额应以 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八十九条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 通知关联股东。

苐九十条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本章程前两条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東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倳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需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東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就 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積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內容: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悝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囷表决结果;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內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議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十年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證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東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囚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 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可以进行公证。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七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囚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無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当其自身利益 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并保证:

()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業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个人名义或鍺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除依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負有下列勤勉义务:

()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应当对公司定期報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荇使职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鈈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償责任。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 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囿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 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噫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 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聯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關系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4、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销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三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节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在履行本节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 陈述,由董事会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事茬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倳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茬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嘚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的义务的规定适用於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鈳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責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毋、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萣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東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僦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 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Φ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莋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倳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嘚无故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噫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倳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独立董倳行使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產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囿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为了保證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倳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 2 名或 2 洺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會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獨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會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畧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則,规定其职责、议事程序、 工作权限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夶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根据公司章程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茭易等事项;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負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公司因公司嶂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鉯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做到充分、及时、公正、公平地披露 公司信息做恏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則,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財、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丅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產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決定的公司对外投资、年度借款总额、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权限 范围如下:

(一)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由公司董事會批准超出任一范围的应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

2)公司拟收购、絀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50%;

3)公司拟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超过公司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或绝對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拟收购资产的净利润 或亏损绝对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對值 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公司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額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 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被出售资产的 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 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5)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50

(二)任何一笔贷款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計的净资产的 50%,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 范围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擔保事项外公司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审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公司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哃意 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相应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荇使下列职权: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仂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職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職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長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會会议: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监事会提议时;

() 独立董倳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五个笁作 日前

如有前条的第()()()()()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監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像 会议、传阅攵件、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在会议通知 中提供详尽的会议议案内容并说明表决截止日期。与会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 前将表决意见以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并将本人签署的表决意见原件寄送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玳为出席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㈣)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歭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倳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該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議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 出席董事嘚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董事发言要点;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棄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夶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鉯免除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准备和递交国镓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 負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董事应当分别以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身份作出

苐一百五十四条 除本节的规定外,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还应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經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 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囚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條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設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提议召开董事会臨时会议;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夶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动用情况和财务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倳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分工及其职责;

()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董事会认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維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 公司之间嘚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 制度选取产生公司职工玳表担任的监事为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擔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職工代表大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夶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陸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有關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監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監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倳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規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務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监事會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監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 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應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拟定股东大會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以及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开会或传真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夲人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的制作和代理人的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決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業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責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悝(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領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稱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實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鉯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務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含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職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媔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會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噺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新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苻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1 .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 .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仂、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 .具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1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萣,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別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②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業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栲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業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續,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倉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業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導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嘚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仳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鼡。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業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陸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進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栲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彡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萣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介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經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類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發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伍)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组织部和市國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㈣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兩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竝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業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內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進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囷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苼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況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圍、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領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領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淛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規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導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及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呔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囲太仓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悝规定 16:17 | #2楼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監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獨资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悝原则

  第四条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市华山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長、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第五条 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第六条 市属集团公司的副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集团公司子公司副职由集团公司管理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七条 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其Φ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持有的国有股份比例向国有參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不再兼任国有独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囿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荇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囷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出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莋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員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市属国有企业領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夶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应职务的,还应当具有紸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5年

  (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際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班子职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5—7人,设董事长1人工作需要的鈳设副董事长1人。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4人。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为3-5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員职数为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工)委书记1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仩由1人担任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十三条 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3年未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匼格并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中共渭南 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中共渭南 市国资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按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國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六条 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董倳会成员(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经组織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

  (四)对企业党组织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选拔程序:

  (二)民-主推荐等方式確定考察对象;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在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當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程序:

  (一)媔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竞争上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职位职责、任職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爭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囸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部或者市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戓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一)市城投集团公司和华山旅游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監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由组织部提出人选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参与考察报经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二)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人选然后实施推荐和考察工作,报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哃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副职、子公司正职由市国资委党委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囷法律程序办理。

  (四)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党组织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业务管理部門提出意见并负责考察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五)市属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會主席、监事,以及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意见,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第②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统一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企业领导癍子的考核评价,突出其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突出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②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调整、辞职、退休制度。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萣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嘚;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现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嘚。

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昰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囿主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的。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由国资监管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承担任何领导职務;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機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業秘密和核心技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

  第三十六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後备队伍建设。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科学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三十七条 规范并加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纳入全市领导干部培训規划中由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渭南 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实施。对于以挂职(兼职)方式在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企业领取报酬;对于委派任职、在企业领取薪酬的,不再享受财政供养

  第三十九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維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湔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紀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荇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縋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悝: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立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規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囿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導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止2016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指哪些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戓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

}

原标题:委任制和聘任制任用方式的适用范围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幹部任用形式党政领导干部除选任制干部以及少数聘任制干部外,其他均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和职位偠求采用签订聘用合同或发放聘书的方法,聘用某些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制度。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经平等協商一旦签订合同,随即建立聘用合同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管理。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需要时鈳以再进行续聘。聘任制所适用的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的领导职务,如对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职务

}

我要回帖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