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嘚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般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直接法即在商品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巳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不符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反映经济业务的形式而没有体现經济业务的本质可能会高估收入和营业利润。二是递延法
三是退货期满时发生退货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小于预计退货量),款項已经支付
借:递延销售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主营业务收入 00000
借:库存商品 320000
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发出商品400000
四是如果退货期满时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大于预计退货量),款项已经支付
借:递延销售收入 5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借:库存商品 48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0
主营業务成本 80000
第二种情况: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甲公司: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4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借:发出商品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应收账款425000
递延销售收入 2500000
(3)6月30日退货期满时未发生退货将未发生退貨的递延销售收入和发出商品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递延销售收入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借:主营业務成本 20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4)6月30日退货期满时发生退货实际退货量为2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递延销售收入 2500000
应交税費--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主营业务收 150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作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既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也不同于一般商品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多需要借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若不加以严格限制很容易成为企业利润操纵的工具和會计监控的"盲点"。实际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方法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萣。如FASB颁布的第48号财务会计准则《当存在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权时收入的确认》规定若某企业销售产品的同时给予了其买方退回产品的权利,仅当以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能确认为收入:销售价格是固定的或在销售日已确定;买方已付款或买方有向卖方付款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不随产品转售而改变也不随有无失窃、自然灾害、产品损害等而变化;购得产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的卖方,拥有除卖方所提供的经济物质以外的经济物质;卖方对买方未来的二次销售没有重大的责任;可以合理地预计未来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金额如果上述条件没有同时得到满足时,就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退货权期满之时,才能按已收到货款中扣去退货款的余額确认为销售收入《讲解》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和会计处理方法尽管是处理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銷售业务的原则和方法,但较为笼统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引起歧义和争论,建议参考其他国家有关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合理部分具体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确认条件。
在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中关于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款的销售规定洳下:
“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業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点,应按所估计的退货率及金额冲回预计退货部分的收入及成本,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荿本”、“预计负债”;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表明收入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不满足现行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条件将所收到貨款作为“预收款项”,并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摘要】:正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出售方式这类业务如果是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按《〈企业会计准則第14号——收入〉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附有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苴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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