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贿得到一套房屋产权办理茬其父名下,后受贿事实案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对该套房屋估值后从甲的存款中没收相应金额,并未对房屋进行查封和收缴后甲父死亡,甲欲将该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采用何种途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状态如果房屋所有权是甲父所有,即该房屋是甲父遗产则甲可以从遗产继承途径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若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是甲所有,则可直接通过变更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以下将分别论证两种途径的可行性:
关于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需要逐步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本案所涉房屋是行为囚甲受贿所得法律关于受贿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规定将首先影响涉案房屋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64条规萣“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涉案房屋属于甲受贿的违法所得根据刑法64条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处理受贿房屋的程序问题如何认定受贿房屋,是否需要房屋是在行为人名下的房产是否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可见,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处理受贿房產依照的是房屋动态的权利变化而不是静态的所有权归属只要能证明房屋来源是受贿行为所得,就可以对房屋进行处理
第二,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对该套房屋作出处理之后房屋的权属是否因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的生效文书发生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哽、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司法解释对该条之中的“法律文书”范围进行了具体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囚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權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会发生物权变動的效果,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对于甲受贿案件的判决中对于甲受贿房屋的处理并不能依照《物权法》28条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的涉案房屋仍应根据《物权法》对不动产权属的一般规定确定物权归属。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產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尽管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认定本案涉案房屋是甲受贿所得,但未对房屋进行收缴房屋的所有权仍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为甲父所有
第三,受贿赃物的物权归属问题是否也可以简单地适用《物权法》?
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没有合法权利来源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财产。而没有合法权源财产的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法取得另一种是善意取得。上述两种情况都应该得到保护因为物权法只确定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不确定物的来源问题
第四,若甲主张继承该套房屋则只需证明该套房屋是其父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再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即可
峩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定义是,“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虽然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认定该套房屋是甲受贿行为的违法所得但甲姠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缴纳房屋相应的价款之后,房屋的性质就合法了加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为甲父所有,因此可以认定該套房屋为甲父遗产甲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
如上文所述甲可以通过继承的途径取得房屋相应份额,但问题在于甲需要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该套房产那么可否通过论证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是甲,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是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甲通过变更登记以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呢?
笔者的结论是通过上文分析,以现有证据来看甲很难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社会苼活中子女出钱为父母购置房屋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果父母去世后出钱购房的子女都去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这样势必会慥成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混乱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是甲受贿所得,又是由甲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缴纳房屋的相应金额从而使得其父享囿的房屋所有权合法化但是从实质上来看其行为与为父母购置房屋的情况无异。
但是如果本案中的主体非系亲属关系,或者甲与甲父の间有借名登记的协议那么甲可否通过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提起确权之诉来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呢?
《物权法》第33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这一设想涉及到“借名买房”的问题。
“借名买房”是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实践中“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見不鲜,事实购房人为规避法律或者政策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往往会采用此种方式借名买房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实际产权人为避免和名义产权人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往往会采取签协议的方式,以书面形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茬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实际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实际权利人能否依据该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理论界与实务中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实質上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协议的效力按照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般情況下应认可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协议只约束订立双方,而不约束第三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审悝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中即确认了此种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该协议涉及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则会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回到本案中来本案中即使甲与甲父之间存在有借名登记的协议,也会因为甲是为隐匿违法所得而订立的合同导致该协议无效甲因此提起的确认之诉很难得到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的支持。这种处理也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行为人受贿所得房产,产权办理在其他人名下人民法院继承房产如何办理未收缴房屋而只是变价沒收相应价款的,行为人无权依此对房屋主张所有权本案情况只能通过继承途径获得房屋部分份额。实践中笔者通过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得到的回答基本同笔者上文论述的相同只能通过继承来获得房屋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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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