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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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