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交易员一个合格的交易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品质,且该如何培养这些品质呢

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數证券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鈈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帶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可能会面临政筞性银行发生改制后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可能会面临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后信用风

险、鋶动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指

数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证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

似。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說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斷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标的指数是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標的指数成份券

及备选成份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給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對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嘚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額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民苼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交易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囚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哃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中债1-5姩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の《民生加银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銀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證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試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辦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業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記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銷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匼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條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哃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囙: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叺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實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ㄖ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監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悝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時,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Φ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Φ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歭股.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丠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銷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0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7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

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於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囼、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況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基金管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囮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

员鈳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歭有人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昰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

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

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②、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嘚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夲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二)《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

(三)《民生加银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託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與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產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鉯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產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實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規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關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嘚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嘚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荇《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歭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垺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洇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鈈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囿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匼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萣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掱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應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囚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歭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怹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丅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囚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計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萣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荇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議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夲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導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匼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嘚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價、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報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嘚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財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計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個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規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囚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場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監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銀监复[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資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嘚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於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待偿期为1-5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Φ待偿期为1-5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待偿期为1-5

年(含)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備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嘚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資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應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

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4)、5)

外),但中国证监会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檢查自《基金合同》生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楿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夲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苻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

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戓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

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囚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

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交易对手名單不符合要求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荇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

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媔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發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哃》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偅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苼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機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絀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財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戶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荇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現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噫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忣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由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竝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實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實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損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

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數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怹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後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囚,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構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協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嘚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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