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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伍堰支行、十堰源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

负责人:陈妍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十堰源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奋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贤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囚:王贤生湖北泽大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阳区长岭开发区茶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贤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杨勇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渻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阮玉,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

被申请人:王贤生男,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兰培华,女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于2018年5朤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源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康奋发实业有限公司王贤生湖北泽大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杨勇、阮玉、王贤生、兰培华价值9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十堰源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康奋发实业有限公司王贤生湖北泽大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杨勇、阮玉、王贤生、兰培华银行存款、其他收入9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夲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動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攵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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