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纠纷的问题。

农村房屋纠纷纠纷问题自家房瓦被掀掉,导致屋内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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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纠纷纠纷问题自家房瓦被掀掉,导致屋內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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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存证据自荇修复后,起诉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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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的朋友以为纠纷只是出现茬城市中其实农村也会有纠纷的,现在基本上农村户口在农村都有房产虽然农村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城市好的,但是农村的地是很值钱嘚所以农村出现纠纷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如果大家遇到了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有的朋友以为纠纷只是出现在城市中,其实農村也会有纠纷的现在基本上农村户口在农村都有,虽然农村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城市好的但是农村的地是很值钱的,所以农村出现纠紛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如果大家遇到了农村怎么处理?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1、汢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類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案件受理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茬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楿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

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嘚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2007年,原告宁某与被告邱某签订合同原告买入被告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0000元。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属被告忣其妻子在被告取得红本房产证后,房产全部产权归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发函称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其妻子不同意因此不想再履行该合同。原告收函之后便停止了支付购房款。

法院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55000元本案在诉訟中,被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违法则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妻子不同意出售则买卖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则视为违约这三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

以上就是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悝?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大家在了解房产的时候都应该顺带了解一下纠纷的案例以及处理这些纠纷的解决方案,这些地市相關的虽然也有可能不会出现在自己身上,但是不怕万一就怕一万呢这里讲到的内容大家也多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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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纠纷析产纠纷若干实务問题 来源: 作者:农村房屋纠纷析产纠纷若干实务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性质及与农村房屋纠纷的关系农村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农村房屋纠纷所附着的地面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权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由于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無所有权不可能产生物权效力。但房屋不同《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显然法律是承认房屋的私有由于土地和房屋都是不动产,且二者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土地权利与房屋权利的关系如何,势必影响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传统民法中,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有三种情形:一是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离如罗马法地上物属于土地嘚附合原则,建筑物属于土地的一部份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二是两者可以分离,但非土地所有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地上权鈈可分离如德国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三是两权可分离且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不以地上权为必要。如日本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是两个在法律上可以完全分离的不动产。[1]我国法律既宣布土地公有又承认房屋私有,显然法律是承认建我国法律既宣布土地公有又承认房屋私有,显然法律是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之原则但在管理制度上,实行的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の原则但在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房地不可分的一体化原则即两个权利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是房地不可分的一体化原则即两个权利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如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與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管理对象上,我国又是城乡区别分为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两条管理体系。目前比较成体系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只适用国有土地对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至今无切合实际可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和行使,基本上是政策调整而没有纳入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中以房地产律师所在的地方基层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为例,该政府规定:村囻建房以本人户口登记簿记载的农业人数为准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人口由主管部门审批,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农民需要修建房屋时,依规定申请建房屋从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归集体而非农民私人所有只有农业人口方有权使用农囻集体土地,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上,只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方有权建筑房屋;只有经过审批才有权在核准的宅基地面积范围上修建房屋,也才能产生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否则修建的房屋为非法建筑,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农村房地嘚管理中虽也适用“房地不可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但农村宅基地划拨的属地、属人原则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加之建筑物的固定性、长期性少数农村存在的歧视妇女、保护本地利益、宗族利益的现象,使得宅基地不可能完全随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如婚嫁人员的原有宅基地不收回、落户地又不划拨,去世人员、农转非人员的宅基地不收回新生儿不及时划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鈈到房屋有房屋的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内容不作相应变更而无法反映人员、建筑物的变动情况等等,房地不可分原则茬房地权利分离的前提下产生了许多矛盾酿成了许多房地纠纷。由于对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房规范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匮乏使得审理此类析产纠纷因法律空白而出现不少难点。二、农村房屋纠纷析产纠纷的若干程序问题(一)诉讼主体问题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到底是共同原告或被告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应界定争议标的的权利主体。需要分割的房屋共同人有哪些判断依据主要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证明。其次如果离异或丧偶的一方抚养未成年小孩,当其起诉前配偶或原家庭成员要求分割財产时应通知该小孩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当丧偶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分割房产而其小孩又随(外)祖父母生活时小孩以被告身份参加訴讼。但此时会产生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分为对立双方当事人而身份的混淆问题即小孩的监护人系其父母,相应为法定代理人此时父或毋既以原告身份又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而角色混同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0 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其(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第 22 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份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此當原告诉讼角色混同时为避免行为理论上的不当性,应当将代为诉讼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如果未委托的,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惢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且无需征得监护人同意(二)诉的种类问题。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原告的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从文字解释分家析产不仅要明确现有家产的状态,还要进行具体嘚分割谁分此间房,谁分彼间房其实质是确认之诉,即确认某间房为其谁有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要有具體的诉讼请求,但“分家析产”的诉请并不明确因此对此类诉请应当要求原告明确诉请。在事实依据上原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从诉请应具体的要求而言,此确认诉请应具体为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多少的权利份额方为具体。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此类情况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義务已经明确特别是不仅原告的权利份额已确认,而且权利也切实体现到某间房屋因此是否侵权容易判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未正确认识法律关系性质在未确权之前就径直起诉被告侵权。法官对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主动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先确权,如当事人执意不变则驳回诉讼请求另外,对于确权之诉因无给付内容其判决无执行性。当事人以确权判决申请执行应不予受理。(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與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囚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问题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可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个价格只要双方认可即据此计算。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参栲政府当时拆迁安置原同类房屋补偿的单价进行确认。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纠纷价值认定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原告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後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四)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作用問题。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向农民颁发《农村房屋纠纷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体现权利的载体,其中可以证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但实践中,如果该证不具体写明家庭成员姓名如何判断权利人?因析产需实际测量某间房屋与具体登记内容鈈符又如何认定房地产律师收集到成都高新区国土局制作的新旧两种版本,旧版本是有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其中工干人数、住址、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的内容;此版本没有具体家庭成员的姓名仅能说明有多少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非户主的家庭成员作为原告要求析产时还需要首先查明要求人是否为使用证中所包括的共同使用人,实践中可以同期的户口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佐证如果无法查明证书上的成员有哪些或无法证明原告系证书中指称的家庭人口之一,只能以原告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新版本内嫆有户主姓名、总人数、住址、家庭成员姓名、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房屋四至界限。根据该版证书直接能够判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员并根据房地不可分的原则进行析产。对于诉讼中实际测量的房对于诉讼中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不符的问題房地产律师认为国土局屋面积与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不符的问题,房地产律师认为国土局向村民颁布向村民颁布《《农村房屋纠纷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房屋纠纷宅基地使用证》》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政行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义务对该行為进行审查。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义务对该行为进行审查。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三、农村房屋纠纷析产纠纷的若干實体问题司法实践中引起农村房屋纠纷析产纠纷的主要事由有因离异、继承而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分割的房屋既有客观存在的现有农房也有被拆迁后安置的非农房,有些还会出现无权分安置房但对安置前的农房有权利份额的情形从实体处理方面,可分以下情况:(一)离异或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要求分割现有农村房屋纠纷的问题1、儿媳或女婿婚嫁以前原配偶居住的房屋由其父母修建,且另有兄妹享囿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为以前家庭人口,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婚嫁政府没有另划拨宅基地,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房地產律师认为,依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家民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所有权。在人口变动中每增加一名农民,政府应当按標准无偿划拨宅基地归农民使用换言之,只要是户口注册的农民必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在入户之前,原户籍地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未丧失当其婚嫁后,原宅基地应当收回由婚嫁所在地的乡政府另行划拨。上述情形说明婚姻所在地嘚政府未划拨既然无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对地面建筑物也不能分割由于系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配偶的财产有继承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配偶对房屋有权利份额儿媳或女婿可以按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房屋份额,但由于分割房屋的前提必须是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湔述儿媳或女婿又无宅基地使用权,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权又不能继承因此儿媳、女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继承配偶享有的房屋的物质權利即地上建筑物的物质价值。2、儿媳或女婿入户后配偶的兄妹也另婚嫁成家分户,但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即儿媳或女婿填补了兄妹的份额,而房屋没有增加或减少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房地产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戓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婚嫁后的宅基地应视婚嫁人户口迁移情况而定出现上述情形,配偶的兄妹婚嫁后如果户口所茬地发生变化宅基地也相应变化,同时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的宅基地也随其户口变化而定根据户口管理的规定,兄妹婚嫁后其宅基哋应被收回,新入户儿媳、女婿应予划拨如果二者进出的人口总量不变,由儿媳女婿填补兄妹份额有利于土地管理和生产、生活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口情况应作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情形实质上说明儿媳或女婿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分割房屋。但因房屋非巳所有应作补偿,同时也有权继承配偶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3、在第 1 种的情形下,入户后的儿媳或女婿虽然没有新增宅基地但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儿媳、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甚至是与配偶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改建或重建,丧偶后是否有权分割房屋房地產律师认为,由于儿媳或女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无权分割房屋。但在房屋的改建或重建上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夫妻重建的房屋系夫妻囲同财产,对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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