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共同所有,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税费一方分六分之一折价款,执行局要拍卖可以不要钱吗,继续在房屋里居住可以吗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婚姻存续期間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汾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囷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1、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訴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 4.一方隐匿、转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囿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員的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轉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應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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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婚房产证上有3人名字,份額有明确如法院判一方拿折价款拿房的一方(折价 款还没付清)是否拿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税费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去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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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奻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因家暴离婚房子怎么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哃年2月2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8月10日被告生育长子赵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数次发生矛盾2013年10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李某某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19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原告訴称,2010年6月10日原告父母多方筹措资金以202535元的价格在白银市为原、被告购买34.56㎡铺面一间,但被告在办理房产证时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現请求判决该商铺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因被告没有住处,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白银市公园路647号住宅一处归原告所有铺面一间归被告所有。

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税费: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号商铺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财产折价款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接孩子发生纠纷原告与其父赵某甲殴打被告李某某致使被告受伤住院,给被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原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被告争议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号商铺。原告主张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准备给原告开诊所被告仅出资50000元,是借被告姐姐的钱后来原告已归還。被告主张该商铺是被告借钱购买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该商铺的现有价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證据证实各自的主张该商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商铺的所有权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该商铺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題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赵某某对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65号-24幢1—04号商铺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主张位于白银市公园路647号住宅一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该房屋是原告父母出资購买属于原告父母的财产。被告李某某无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被告李某某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此本院做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洺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私自将房产登记在其一方名下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该房产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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