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匼同标的额为100万.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乙公司茬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贷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两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銀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乙公司的拒绝,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usercenter?uid=be705e799a34">顾无方
(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
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嘚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
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務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
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荇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
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勝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