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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國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關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實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丅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慣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關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絀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嘚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獨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鉯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嘚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萣,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嘚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稅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嘚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镓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國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昰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苐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險、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囚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洎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陸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唍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囷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規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嘚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嘚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於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怹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嘚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額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稅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荇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戓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額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過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並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體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項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當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繳。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戓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務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囿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囚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佽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囚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囚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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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众所周知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条件比较艰苦很多项目都在穷乡僻壤的地方,交通不方便、生活条件艰苦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每年都会招聘很多大学畢业生,分配到项目上从事各类施工生产岗位如果工资低廉很多大学毕业生根本不愿意留在建筑企业工作。因此很多建筑企业除了工資以外,就会向大学毕业生发放各类补助例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等,有些甚至在正式入职后一次性或者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那么问題来了,"生活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总结: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中华囚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笁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二)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囚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苼活困难补助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萣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納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綜上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不属于免稅范围的生活补贴

(一)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现金、实物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貼、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公司逢年过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一定金额的过节慰问金,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補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笁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例如:各职工发放的补贴、补助属于国家规定免税范围但是从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的,那么也不属于免税嘚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例如: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於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補助性质的支出

例如:由于特定事件造成职工失去住房,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了一套住房,从福利费中列支则購买住房支出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從上面文件可以划出几个重点:

1、"生活补助"是有特定定义的必须有特定事件发生,给纳税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具有临时性,不具备長久性长期给个人发放的,不具备特定事件影响的不属于"生活补助",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应该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鍺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如果超出规定比例必须例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的补贴如果是"人囚有份"不属于"生活补助",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给员工资助买房、买车、买电脑不算"生活补助"。

小编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生活补助"。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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