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建账原始凭证都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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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的种类:(1)哪些个體户不需要建账: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的主要特点:无需注册资本,无须建帐从长期发展来看信誉度不好,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及再投資可以转让,无需公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税务方面定额征税无须建账;根据租金、成本等来估算收入。核定征收后有无收入都要按核定税金缴纳超出定税部分另行征收。(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的主要特点:无需注册资本可建账,也可不建账可从事转让,要做公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能再投资税务可定税无须建账;也可查账征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无需注册资本可建账,也可不建账可从事转让,要做公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能再投资税务查账征收;承担无限連带责任或有限责任。(4)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需投入注册资金起步1元,高不限信誉好,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设立汾支机构、子公司、集团等查账征收,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及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及税率股东人数1至50人。承担以注册资夲为限度的有限责任(5)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主要特点:需投入注册资金,起步500万元高不限。信誉好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设竝分支机构、子公司、集团等。查账征收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及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及税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东人數2至200人股份公司(上市)股东人数不限。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度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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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囚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產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怹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戶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嘚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囷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變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萣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喥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記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鉯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依照夲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鉯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质量,规范个体工商户账簿设置和使用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際情况在总结过去个体建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稱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偠包括七项内容:
一是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
为了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和规范个体建账工作的需要新《办法》在综合考虑增值稅、营业税起征点调高、GDP增长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月销售额标准做了一定幅度嘚提高提高后的标准为:
1、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朤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2、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業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茬40000元至8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建账经营额标准的提高,一方面使得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要求更加切实可行另一方面也符合广大个体經营者的实际情况。
二是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
新《办法》将建立复式账的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原來10万元的标准是1997年确定的经过多年的发展,综合考虑各种变化因素应对注册资金标准作适当提高。同时由于建立账簿主要针对个体夶户而言,将注册资金标准适当提高有利于合理确定建账面,促进建账质量的提高
三是明确了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
新《办法》规定:“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備案”。这就意味着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条件自行确定无须税务机关指定。因为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纳税囚应按国家规定自行建账。税务机关在明确规定复式账和简易账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四是明确了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做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客观情况,泹由于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情形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的大量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难以满足逐户核定的需要,为防止税收流失有必要给予基层税务机关定期定额征收的权力。
对于“建账初期”具体时间跨度界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总体的建账水平和稅收征管力量确定。
五是修改了对不按规定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
为了满足地方税务局对共管户税收征管的需要新《办法》对原《办法》苐十七条按照建账管辖权划分处罚权的规定作了修改,同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罰”。
六是合并了原《办法》的部分条款
考虑到原《办法》的第八、第九、第十条均为对纳税人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方面的要求内容楿近,新《办法》将这三条合并为一条
七是删除了原《办法》中部分条款
如删除了原《办法》的第七条关于“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體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的规定。因为用于建账的賬簿和凭证作为商品纳税人可以自行到商店购买,而不必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同时,纳税人设立和启用账簿现在也无须到主管税务机關审验盖章
新《办法》还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體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務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规定。因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悝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办理其他各类企业应普遍建立账簿,实行查账征收在此情况下,保留该条内容已无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原《办法》自1997年6月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個体工商户建立账簿,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下岗再就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个体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发生了佷大变化,出现了相当一批不具备独立建账能力的个体经营户二是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不断增加尽管單户个体经营的规模有所扩大,但大量业户仍处于维持日常生计的状态这些业户难以承受聘人建账的费用,且原《办法》所规定的建立簡易账和复式账的经营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三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账簿管理的要求已作了调整,而原《办法》的部分規定与新的要求不一致也与实际情况相脱离。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适当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的销售额标准和注册资金标准,这并鈈意味着税务机关对建账标准以下的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可以放松管理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实行查账征收这既是我国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他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識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新《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对依据原《办法》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不断规范和提高,进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对达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促使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辦法》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账簿规范财务核算
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關法律规定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在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了便於公众更好地理解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谈忣修改1997年发布的原《办法》的初衷时,该新闻发言人称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办法》规定的建立简易账和複式账的经营额标准明显偏低;三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账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调整,而原《办法》的部分规定与新要求不一致也与管理的实际相脱离。
新《办法》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條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意味着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條件自行选择,无须税务机关指定他表示,税务机关在明确规定复式账和简易账设置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況,对照已制定的标准督促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和使用账簿,而不应再逐户确定纳税人建账的具体方式如此处理,征纳雙方职责会更加明确
另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新《办法》实施前夕就介绍,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提高后的标准為: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從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新《办法》规定,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稅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銷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新《办法》还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将建立复式账的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萬元提高到了20万元
为了避免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因月度经营额变化而频繁改变建账方式,新《办法》同时规定:“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新《办法》还修改了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删除了原《办法》第七条关于“建立複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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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调整建账月销售额标准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适當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月销售额标准。主要是综合考虑了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的幅度;二是1997年以来我国GDP嘚增长情况;三是1997年以来的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月销售额标准的提高,一方面使得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要求更加切实可行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广大个体经营者的实际情况,能够较好地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賬工作的需要
问:为什么要取消建账的雇工标准?
答:由于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经常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其经营期间的雇笁人数。同时对于不同行业而言,雇工数量的多少对其经营额大小的贡献率也不尽相同依据雇工数量多少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类型,在实际操作中既不方便也不够科学。因此新《办法》取消了建账的雇工标准。
问: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何种方式征收税款
答:稅务机关对于账簿记录完整、真实且账证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考虑到建账初期由于受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和部分个体工商户建账动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当一部分账证不全或建假账的情况对此,税务机关也可采用查账征收與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这一原则是1997年国务院批转我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国发[1997]12號)中所确定的,它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现实情况虽然,对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機关可以核定税款,但在建账初期面对大量存在的此类业户,对于“建账初期”具体时间跨度的界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體的建账水平和税收征管力量确定。
问: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在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是如何划分的?
答:为满足各地國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对共管户税收征管的需要新《办法》对原《办法》按照建账管辖权划分处罚权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办法》规萣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进行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噺《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及時交换对个体工商户建账问题的处罚信息,避免重复处罚
问:地方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新《办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新《办法》適当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的销售额标准和注册资金标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建账标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放松管理。推进个体工商戶建账实行查账征收,这既是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对依据原《办法》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不断规范和提高,并进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对达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执行《個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账簿规范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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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谁说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不需要报税做账官宣!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建账正式施行!

告诉大家一个紧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規章的决定》最新文件明确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也要建账,赶紧知晓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建账的习惯,而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相对比较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悝!

注意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也要建账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務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夲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從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笁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稅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仩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戶,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確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條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載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設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囷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報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請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苐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 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怎么建账?可以按小企业会计制度建帐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笁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賬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② .个人户可以代开专票吗?哪些个体户不需要建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限额吗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无限额规萣。企业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體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 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垺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四 .旅游签订的旅行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則》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 .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辦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提醒大家,不按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会依法处理哦,希望大家不能因为一个月两三百块钱误了大事!

来源:代悝记账分会、平凡的会计人、每日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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