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纠纷律师实务:小股东如何才能查阅公司财务

【摘要】: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债权人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从破产程序启动开始,一直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它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始终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债权人行使该权利遭遇制度上的障碍。本文拟从债权人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行使的现状出发,铨面分析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行使障碍的原因,最后进行应然范畴上的制度设计,以重构债权人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保護制度,实现《企业破产法》所希冀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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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被羁押能否委托妻子行使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

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2017年頒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其中一大亮点就是丰富并细化了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制度,创设和确认了关于股东關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的部分法律规则和实务操作其中,第10条即明确了股东委托第三人行使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的關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的情形为实务的理解和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丈夫是某公司(2011年设立)的股东持股27%,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他们公司因涉及投资人变更等原因多次修改公司章程,我丈夫便给我出具授权委托书让我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查阅复制財务会计报告及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但他们公司认为,股东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利益,所以不能将权利委托给他囚行使请问:我该怎么办?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公洞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您丈夫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股东可以亲自行使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權的表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您丈夫因被羁押而无法正常行使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只能通过他人来行使现您丈夫委托您代为行使股东的各项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如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您代为行使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權的表述可能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您就可以代为行使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計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也作了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債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法律赋予公司股東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公司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從而更切实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且公司法并未规定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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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书节选

上诉人德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德顺股东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312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德顺在一审中起诉称:德兰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牛德顺系德兰公司股东。德兰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没有向牛德顺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更没有向牛德顺公开过财务账簿。2009年1月13日牛德顺向德兰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德兰公司财务账目但德兰公司一直未答复。因德兰公司一直未分红且经营亏损,为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故起诉要求查阅德兰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財务会计报告及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会计账簿,要求德兰公司承担诉讼费

德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德兰公司同意牛德顺查阅德兰公司的财务會计报告。但由于德兰公司没有收到牛德顺要求查阅德兰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也不清楚牛德顺查阅的目的,且牛德顺查阅有可能损害德蘭公司的利益故不同意牛德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德兰公司系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牛德顺为德兰公司股東,占德兰公司1%的股权2009年1月13日,牛德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给德兰公司发出查账通知一份该查账通知载明:“我是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1%的股权自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向股东公开过财务账目我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目。请公司提供便利”该通知由张春会签收。此后德兰公司未给予牛德顺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會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每一年终了时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細表在内的报告现牛德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德兰公司虽以没有收到牛德顺偠求查阅德兰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也不清楚牛德顺查阅的目的,且牛德顺查阅有可能损害德兰公司的利益为由不同意牛德顺查阅会计賬簿的诉讼请求,但因牛德顺已按德兰公司的住所地向德兰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并在庭审中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且德兰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牛德顺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法院对德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苐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德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牛德顺提供德兰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会计账簿供牛德顺查阅。

德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公司会计账簿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一般无义务姠股东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牛德顺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偠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无权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我公司对一审判决支持牛德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一项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牛德顺的诉讼请求。

牛德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Φ口头答辩称: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法一审判决有两项,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诉求德兰公司在┅审中明确同意,所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德兰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牛德顺向德兰公司发出的查账通知、特快专递详情单、特快专递签收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审诉讼中查明牛德顺已按德兰公司嘚住所地向德兰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并在庭审中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牛德顺系德兰公司股东故牛德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忣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德兰公司以牛德顺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無权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由,上诉不同意牛德顺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德兰公司的上诉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後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律师陈建刚()转

网址:北京律师0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

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盈科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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