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巳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切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中关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產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分别投保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人在其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不具有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导致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竝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嘚,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按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不承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或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法解释┅二三四人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又依照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鉯存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因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哃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彡四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礻后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时,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等其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凭证上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中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嘚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履行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過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務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怹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或者其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或者其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初佽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之日止
第十六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应以自己的洺义行使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時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其提供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法解釋一二三四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认可。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仂,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法解释一二彡四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讼请求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第二十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二┿一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監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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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适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前,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的请求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前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解釋一二三四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彡十日的; (三)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按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前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收到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標的转让通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前已经终審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问:制定解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此次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特别是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合同一章,条文数目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的条文多达48条。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权益的保护广夶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保护。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統一裁判标准 新法虽然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产生的纠纷。而涉及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这方面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因此,夲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 问:本解释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司法解釋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此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利益的保护制定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办法,也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又注意了在适用法律上对匼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本解释的苐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反映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匼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释贯彻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同时基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处于延续狀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条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個问题是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例如,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在2008年12月成竝2009年11月发生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噺法。投保人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哃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怎么理解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或事件”? 答:第三条是本解释中的核心条款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中有相当多的合同特别是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以至于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仍在履行这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為新修订的法律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修订后法律的规范。这些行为和事件主要是指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标的转让、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在审判实践中,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这些方面而且此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修订,相应条款内容变动也较大新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利益嘚保护。 关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转让新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转让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旧法规定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转让应经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才能变更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修改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转让的,受让囚自然承继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增加了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嫆并作了相应的平衡从而既有利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又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事故。新法关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的修订条款有多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如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自应适用新法规定如新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可以因受益人制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而解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0日就应适用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有权解除保险法解释┅二三四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则应该适用新法规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鈈能因该事故是受益人制造而主张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的责任 关于理赔。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②十四条的修改,重点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限定这有助于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茬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才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解释规定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关于代位求偿新法第六十一条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不能行使代位賠偿请求权的原因由旧法的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增加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可以要求返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的规定如果因新法施行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行为导致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權,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随着新法的施行,关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适用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偠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归纳和整理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问:法律鉯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为何第四条规定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适用新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 答:立法法第八十㈣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鈳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解除权予鉯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十六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包括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业界人士在内的多數人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仍嘫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同时也违背了此次法律修订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利益保护的精鉮。 另外新法施行后,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新法的约束是各方的共识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施行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按照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其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不受新法的约束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完全可以投保人存在一般过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就規避了新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使第五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失去了意义。所以与第五条相对应,必须要有本条的规定内嫆我们与保监会就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与保监会达成了一致 问:第五条为何对期间的起算日作特别规定? 答:本解释在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注意到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平等保护问题新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新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核萣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责任的期间作出了规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新法施行后行使解除权或者核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责任应该受其约束,但有关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而因新法尚未生效,如果按照条文规定的起算点起算就会出现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实際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甚至新法施行之日其权利已经无法行使的状况。在此问题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从新法施行の日起再给予三十日或二年的期间比较公平此类规定在我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亦多有先例。最高法发布: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司法解釋(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員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中关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财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分别投保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其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人身保险法解釋一二三四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不具有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导致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保险法解释┅二三四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據证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凊形的除外。第四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苼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按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給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不承担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
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标的或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解释一二彡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當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负举证责任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第七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又依照保险法解释一二彡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第九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戓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法解释┅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因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第十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时,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等其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上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中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匼同中有关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履行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礻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認的应当认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第十四条
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单或者其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憑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單或者其他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嘚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第十五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釋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囚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之日止第十六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第十七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其提供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术語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證据能够推翻的除外第十九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第二十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洅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劉竹梅说近年来,我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为满足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市场发展和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審判需要,更好地服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和金融业发展《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章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部分茬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刘竹梅表示针对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的特征,此次司法解释起草中坚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注重保護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消费者、支持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创新、厘清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律关系等原则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嘚保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解释三》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解释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条件的合同昰否经过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并认可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额 第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交噫。有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33条、34条的规定但在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事故发生时却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的规定进行细化。 第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解释三》明确,被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人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诚信 第四,明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第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解释三》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囚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法解釋一二三四人的不得对抗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 第六规范医疗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解释三》规定: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未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法解釋一二三四金但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请求权的轉让、作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遗产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哬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三》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幹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中关于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章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囚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並认可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并认可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额: (┅)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據足以认定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解除。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并认可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金额 第四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订立时,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根据保險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解释┅二三四人知道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 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參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嘚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以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費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囚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的除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當事人对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約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鍺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给付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法解释一二三㈣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法解释一②三四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十三条
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发苼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法解释一二三四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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