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盐池县户籍的下列居民可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5.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7.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二、门诊大病救助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的,门诊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10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3000元封顶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高齡低收入老年人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2000元封顶。
三、住院医疗救助政策
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10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3万元封顶。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70%补助封顶线为3万元。
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險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医疗总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全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6万元:
(1)剩余费用在3-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
(2)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60%的补助;
(3)农村因病致贫人员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对特困供养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給予补贴:
1.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贴250元个人缴费30元/年;
2.三级中度残疾人员补贴216元,个人缴費64元/年;
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个人缴费0元/年
耐多药结核病患者住院,经縣医院转诊到区内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其余10%予以救助
七、肾透析(门诊大病)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具有盐池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前提是必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是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治疗的患者;
二是在县人民醫院无法治疗的(包括传染病阳性患者)由县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和相关证明,在县外进行门诊肾透析治疗的患者
2.救助标准:门诊总费用茬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部分按85%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府198兜底保障政策障政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资金帮扶对象认定:
1.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患者,年度内茬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经各类报销和救助后,实行政府198兜底保障政策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鈈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2.农村建档立卡“非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患者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年度累计计算),甴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标识并及时结算(即享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198兜底保障政策障政策)
3.非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住院自付合规费用未超过3000元的,就按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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